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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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的理论思考

第一节 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研究的理论基础

从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目的与过程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理论为本书研究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 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腐败问题是困扰了人类社会三千多年的难题,世界各国都在与腐败作斗争,但从未根除腐败。这一方面与腐败与反腐败本身的复杂性有关,另一方面也和人们对腐败问题的认识和研究有关。腐败是政治之癌,轻则腐化一个国家的风气,重则使一个国家解体。任何政权和政党都要积极面对这个问题。治理腐败如同医治疾病,在疾病初期还未造成严重后果时,成本最低,疗效也最好。这个道理早在春秋时期,名医扁鹊就已经传于世人,其三兄弟的故事就说明了预防胜于治疗的道理。有一天,魏文王召见扁鹊询问说:“你们三兄弟都从医,精于医道,到底谁的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只有我是兄弟三个中最差的一个。”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回答说:“长兄治病,是治在病情未发之前,由于一般的人都不知道他能够在疾病未起之时即将疾病的本因清除,所以他的医术别人无法知晓,只有我们家里的人知道他的这些本领。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认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文王说:“你说得好极了。”小故事折射出大道理:从医术上来说,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1]在治理腐败上,也是同样道理。

“善除恶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只有清楚导致腐败发生的源头在哪里,正本清源,才有助于解决腐败问题。腐败行为的发生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机会条件。其中客观条件是指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支配公共资源的工具,是公共利益的体现;主观条件是指行为主体的贪腐欲望或用公权谋私利的企图;机会条件是指相关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或权力运行程序提供的可乘之机,这种机会条件给腐败行为提供了“合法”的外衣。当这三种条件同时满足时,就会发生腐败行为。因此,腐败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腐败的动机;二是腐败的机会。所谓腐败的动机,主要是个人(或组织)的主观方面的因素,即理性经济人的最大化利益动机。所谓腐败机会,主要是指由客观制度、体制和机制不完善造成的机会因素。

预防腐败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主观方面,要激励个人的廉洁动机,弱化腐败动机,使人不想腐败;二是在客观方面,要消除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的漏洞,减少腐败机会,使人不能腐败。而严厉的惩治腐败其实也有预防腐败的功能,因为它可以震慑个人不敢去腐败。“制度”是诺斯所定义的社会博弈规则,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既包括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也包括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2]制度安排是获取集体行动收益的重要手段。制度使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能够消除腐败,减少腐败的机会。

根据预防腐败制度的功能不同,可以将之划分为四种类型:约束性预防腐败制度、激励性预防腐败制度、直接减少腐败机会的预防制度和间接减少腐败机会的预防制度。[3]

第一,约束性预防腐败制度。约束就是该制度通过控制、监督、制约和强制的方式,对人的行为选择进行限制,从而预防腐败。约束性预防腐败制度主要有权力监督制度、公开透明制度、媒体监督和科技监督。约束性制度预防腐败的机理是减少腐败行为的机会,因为腐败一般都是秘密交易,一旦施加约束就会打破其秘密条件,从而预防腐败发生。

第二,激励性预防腐败制度。激励就是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对良好的行为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从而强化好的行为,但不好的行为就得不到这样的奖励。激励性制度从人的心理需要出发,具有内在合理性。激励性预防腐败制度是成本—收益最好的预防制度,关键点是要树立并强化制度思维。新制度经济学有一个基本假定:任何理性人的行为都是在现有制度约束条件下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当腐败成为一种普遍行为时,其背后肯定有制度性的原因,也就是结构性的腐败。

第三,直接减少腐败机会的预防制度。直接减少腐败机会的预防制度是根据腐败行为方式的客观条件而制定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直接取消权力(主要指公共权力);二是将权力制度化。前者如我国进行的行政审批改革就是直接取消一些公共权力;后者主要是指权力由过去人为掌控变为由制度行使,如政府采购、公共工程招标等。

第四,间接减少腐败机会的预防制度。间接减少腐败机会的预防制度是指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私部门职员个人利益和所服务机构的利益并存的状态。作为理性人,职员会把个人利益置于机构利益之上,以机构利益为掩护或通过损害机构利益而谋取个人利益。”[4]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本质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设置“防火墙”或“隔离带”,使公职人员明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冲突及严重后果,合理处理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并按照规定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并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腐败是一种隐蔽行为,大多数隐蔽型贿赂就是通过利益冲突途径实现的,因此,如何管理利益冲突是一个重要的预防腐败的课题。

本书研究就是建立在预防腐败理论基础上的,尤其是间接减少腐败机会的防止利益冲突理论之上。对高等院校的利益冲突进行管理只有建立在利益冲突评估基础上才能科学管理,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从而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 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理论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繁荣于80年代。风险管理理论经历了早期风险管理、现代风险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三个阶段,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与理论。综观各种风险管理思想与理论,其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运用多种分析手法进行分析,然后针对各种风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同时,采取风险监督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点。[5]

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管理活动,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它最早运用于金融领域,用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后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开始面临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风险,风险管理便逐渐发展到社会其他领域,如保险、医疗、犯罪等。到80年代末风险管理理论开始蓬勃发展起来。这与80年代末开始的接连不断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如1987年美国的“黑色星期一”大股灾、1990年的日本股市危机、1992年的欧洲货币危机、1994—1995年的墨西哥比索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管理公司(LTCM)的倒闭,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给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同时也使人们意识到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先后颁布了风险管理体系框架或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全美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起组织(简称COSO委员会)于2004年9月29日正式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成为全世界广泛接受的进行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标准,该框架指出任何一个组织的风险管理都包括如下八个相互关联的组成要素:(1)内部环境;(2)目标设定;(3)事件识别;(4)评估风险;(5)应对风险;(6)控制活动;(7)信息与沟通;(8)监控。通过这样一个系统的风险管理框架,一个组织可以对自身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应用于企业管理领域,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6]全面风险管理理论认为,风险可能存在于组织管理中的任何一个地方和环节,因此应该对各个种类的风险进行全面管理。

综上所述,风险管理概念属于管理学范畴,主要是要解决管理当中的管理资源、管理体系、管理体制和组织目标实现的方式问题。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决策错误概率、避免可能的损失。风险管理的过程,主要是对某一组织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活动。风险管理一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控风险。风险管理理论可以应用到高等院校利益冲突的管理中,因为并非所有的利益冲突都是腐败,可以对利益冲突的后果提前进行风险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岗位,提高利益冲突管理的有效性。

三 公共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者或公共组织影响其他个体或组织的能力,是根据国家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也是统治、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公共权力从功能上可以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从本质上说,公共权力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权威,但同时又是谋取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工具。公共权力必须为社会公众谋取利益,其行使原则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即为社会公众谋取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公共权力代表的是社会全局性、普遍性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些团体或私人的利益。公共权力是一种实力很强、具有天然优势地位的权力,它实际上管理着国家的财力、物力、人力等公共资源。

公共权力具有公共性、制约性、支配性和工具性等特征。公共权力是利益冲突行为构成的客体性逻辑要件。虽然公共权力不等于公共利益,但权力与利益紧密联系、相互依赖。利益是获得了社会内容特性的需要。利益是激励人们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的行动因素。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权力是创造利益、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利益是行使权力的目标。如果没有利益,权力就是空洞的;没有利益,权力的行使就失去了意义。

公共权力本质上应该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但是国家公共权力及其执行者(国家公务人员)自身具有矛盾的两重性,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有发生冲突的可能。首先是国家公共权力兼具公共利益与阶级利益的矛盾两重性。“一方面,国家公共权力代表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但另一方面,这种公共权力却又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及其阶层利益的代表,是这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国家化、公共化。因此,执政党及其政府在制定国家的法规、政策及采取重大决策时,总是要首先考虑所代表的那个政党、那部分阶层的利益与愿望,而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又总是要千方百计寻找‘靠山’,实现利益愿望的国家意志化。”[7]其次是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实施者自身具有矛盾两重性。一方面,这些公职人员作为公共人,其职责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是社会公众中的一员,也是理性“经济人”,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在工作时间拥有公职人员角色,下班后时间又具有多元的私人角色,而且他们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会结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因此,公共权力的实施者不仅是“公共人”也是“经济人”,不仅追求公共利益,也追求私人利益。国家公共权力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这种两重性,就决定了利益冲突现象的产生,也决定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由于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和公共性特征使公共权力影响大、范围广,一旦失去监控而被滥用,其危害也非常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授予公共组织权力,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指包括公共管理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监督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制约。

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主要是针对具有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由于任何公共组织都是由一个以上的公共管理者组成,对公共组织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实质上是对公共组织中由每个具有不同权力的个人构成的权力体系的监督与制约。因此,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最终也要落实到对公共管理者个人的监督与制约上,这与防止利益冲突的对象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为本书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

四 公共伦理学

伦理,顾名思义就是“人伦之理”,是人类在群体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自然的社会关系。这是狭义上的伦理;广义上的伦理是指人的行为应该遵循的规范,即行为应合乎秩序、情理。公共伦理学以公共领域及其管理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为研究对象。公共伦理体现为公共利益观念,这种观念是公共权力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公共权力作为社会资源权威分配的工具,容易被滥用,为了避免公共领域里的公权私用或者滥用,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而公共伦理就是公共权力的一种自律机制,是公共权力的一种内在约束机制。这种机制体现了公共伦理主要的和基本的功能。公共伦理作为一种约束机制,它不仅可以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还可以提高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因为公共伦理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公众对公共权力的认同感和支持程度。公共伦理对公共管理的公正、廉洁和高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公共伦理可以在公众心目中树立政府良好的形象,从而获取较高的社会信任和服从。

从主体上看,公共伦理的主体包含两个层面,即公务人员个体层次和公共组织层次。从整体意义上看,公共伦理的内容应该是关于整个公共管理体系和过程所包含的价值观念体系,即公务人员个人的道德、公共管理职业道德、公共机构的组织伦理及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策伦理等。

公共伦理作为公私利益观念的体系,由众多要素组成。其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最根本的。伦理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相对分离的,这和法律意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因为公共利益至上性的本质规定,使公共伦理意义上的义务在其所承担的各种道德义务中处于较高层次的义务,当与其他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要求公务人员牺牲其他道德义务而保全公共管理道德义务。因此,公共伦理主体必须以义务为本,履行公共责任。当然,公共伦理主体也会得到某些特别的权利作为一种补偿,如行政优益权、公务人员的身份保障和工作条件保障等权利。

当代中国的公共伦理观主要由公共伦理的价值基础、价值核心和价值目标三个方面组成,分别是廉政、勤政与完善的行政人格。

廉政是公共伦理关系的反映和要求,是公共伦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公共管理的价值基础。廉政应该成为公务人员普遍认同和接受的行为准则,从而保证公务人员能够自觉地在这一价值观的引领下开展公共管理活动。同时,这种价值观会在公务人员的心中形成“善”、“恶”、“应当”、“不应当”等道德判断,进而促进公务人员在具体公共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合作的动力。自古以来,廉政就被视为公共领域中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并且被制度化为一种法定的义务,而不仅仅是一种倡导式的道德要求。廉政在我国现阶段主要要求是不贪、不占、不奢和公正严明、一心为公。不贪,就是不得有任何贪污、受贿、索贿行为;不占,就是不非法占有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个人利益;不奢,就是不能奢侈浪费。公正严明、一心为公,就是要求公职人员不偏不倚地执行公务,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勤政是公共伦理的价值核心,反映在公共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的思想方法、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上,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要勤奋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也是人民群众对公共部门的起码要求。

完善的行政人格是公共伦理观的价值目标。公务人员在追求和实现公共伦理价值的过程中,需要增强公共伦理观中的求真务实意识。求真就是以科学精神对待问题的态度,是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自觉和自信,务实是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的作风。这种态度和精神,是推动廉政和勤政实现的根本动力和现实保障。

利益冲突本身就是公职人员在面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时的伦理困境,因此,公共伦理学为本书研究提供了坚实的价值基础,指导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和教职人员在面临公私利益冲突时应有的行为选择规范,同时也为社会树立价值标杆,起到引领价值规范的作用。

第二节 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治理腐败有多种方式,其中预防腐败是事半功倍、低成本高收益的有效措施。因此,预防腐败制度是各国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安排。任何一种思想、理论、学说或制度安排都有自己的逻辑起点,它是研究对象的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逻辑起点是一个理论或制度安排的起始范畴,往往以起始概念的形式来表现。逻辑起点问题是预防腐败理论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逻辑起点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决定预防腐败理论体系内在的严密性,直接影响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8]

那么,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是防止利益冲突,还是制约公共权力呢?

一 制约公共权力的分析

笔者认为,制约公共权力固然是反腐败的根本措施,但不是起始概念,并不构成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原因有三,其一,公共权力形成的基础在于人们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并不是一个自发和自动的过程,而是利益主体能动、自觉的活动过程,为了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利益主体会尽可能调动其有效资源,并有机聚合成特定的力量展开谋利活动。由于利益需要主体性和实现途径社会性的基本矛盾,人们之间形成不同的利益关系,其中处于同一社会关系中的人们会形成相同的利益,即共同利益。权力是一种影响和制约能力,公共权力就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对其他权力客体的制约力量。因此,对于预防腐败理论来说,公共权力并不是一个起始概念。

其二,公共权力是一种委托权力,其人性假设前提是“公共人”。根据社会契约论可知,主权在民。人们为了避免生活在“人与人之间是狼”的自然状态中,自愿将自己惩罚犯罪的权力交到公共机构,形成公共权力。这种委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内含了“公共人”的假设前提。公共人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行使公共权力,依靠公共给养,受公众监督[9]。按照这样的逻辑,公共人在掌握公共权力时就不存在为了私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只是政治谚语,或者是经验总结,从公共权力概念本身并不能推出腐败的结果。另外,公共权力制约概念在政治学领域主要是围绕多元利益主体的协调而展开的,是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冲突的主要工具。制约公共权力不能成为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其三,公共权力概念无法整合“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指理性自利主义者,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选民、政治家和政府人员与普通人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是出于自利而采取行动的个人,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些个人的机制。根据预防腐败理论可知,腐败的原因有两类,一是腐败动机,即理性自利人的最大化动机;二是腐败机会,即客观的制度、体制或机制方面的因素。[10]而公共权力是以“公共人”为假设前提的,这和“经济人”截然不同,公共权力概念无法提供“经济人”存在的平台。

二 防止利益冲突的分析

与之相反,利益冲突概念不但在基础上提供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存在的空间,还提供了“公共人”与“经济人”对话的平台,而且也揭示了腐败的根源,因此,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首先,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私人利益与其代表的公共利益相互抵触、竞争和干扰的情境或行为。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虽然各国立法基本上都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精确的定义,只是采取抽象概括的方式来规定,但公共利益却是客观存在的。就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来看,主要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是公共利益优于私人利益。西塞罗曾提出“公益优先于私益”的主张。在18世纪甚至将公益视为最高的“法”,认为公益与私益相对立。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公益不过是私益的总和与抽象,私益才是最终目的。如英国功利主义学派边沁就宣称“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国内学者刘军宁认为,公共利益的最高境界就是为实现个人利益提供最有益的环境,只有追求这种公共利益的政府才可能有广泛的民众基础。防止利益冲突概念不但提供了公共利益存在的空间,也提供了私人利益存在的空间,避免出现公共利益吞没私人利益,或者私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因此,围绕防止利益冲突而进行的预防腐败制度安排就从基础层面避免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可能。

其次,利益冲突概念整合了“公共人”与“经济人”假设。对公职人员来说,利益冲突是角色冲突,是“公共人”与“经济人”的冲突,是一种伦理困境。现代社会中个人角色多样复杂,尤其是公职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同时扮演两种角色,作为公职人员,他应该是“公共人”,应承担公共责任,作为普通公民,他又是“经济人”,关注私人利益。这种角色对抗经常导致责任的冲突,如何处理这些冲突就是公共行政人员面临的伦理问题。如果角色错位,即以一个普通公民角色对待公职,就会将公共职位看作谋取个人利益的手段,从而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产生腐败。“人们受雇扮演公务员角色(尤其是选举产生的公务员和行政人员角色)常会体验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常为如何处理这些紧张关系而进退维谷。”防止利益冲突提供了“公共人”与“经济人”对话的平台,公共组织的公共性不等于抹杀公职人员主体个性,公职人员的个体利益也应受到尊重。“公共组织不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建构的集体性的部门,也应该是个人试图通过事业的发展而实现自己个人利益的领域。”[11]因此,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最后,利益冲突概念揭示了腐败的根源。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博士认为,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研究员认为,任何权力部门和掌权者,只要存在利益冲突,就可能主动或者在各种内外部压力下利用其权力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芳勇认为,“从普遍意义上说,腐败的第一诱因就是利益冲突,而不是个人的贪欲。自由裁量权是形成腐败之云,利益冲突是形成腐败之冷空气,一旦两者结合就会形成腐败之雨。因此,自由裁量权与利益冲突的结合构成了一切腐败的源头”。[12]利益冲突虽然不直接表现为腐败,却是腐败产生的重要诱因。“腐败的滋生是私欲、权力、机会等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诸多要素中,利益冲突相当于触发机制,正是在公权与私利出现冲突的背景下才会导致私欲膨胀、权力异化和机会漏洞。”[13]因此,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第三节 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的意义

风险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广义的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对利益冲突而言,风险主要从狭义方面去理解,它意味着损失的不确定性,即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干扰和侵害具有不确定性,也可能风险高,以致导致腐败;也可能不高,只是微量损失,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因此,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对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意义重大。

首先,高等院校风险评估和管理是高校决策制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是没理由地硬加上的技术分析。风险评估是对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和出现概率的一种衡量。即对风险的衡量,这是一种试验性的、定量的、科学性的行为。[14]主要目的是确定风险的安全性,即判断风险的可接受程度。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和管理是有关廉政建设决策制定过程的基础工作,只有通过科学、定量合理分析利益冲突中的风险,才能制定出有效的控制政策。

其次,通过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可以发现高等院校潜在的可能导致腐败的利益冲突点,可以预防腐败发生,从而把腐败产生的后果降到最低,将利益冲突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益冲突与腐败是不同的,虽然利益冲突和腐败都有“以权谋私”的特征,其形式都是公职人员违背公职责任要求和公共利益要求。但是,利益冲突本身并不是腐败,经合组织的贝托克(Janos Bertok)指出:“利益冲突本身并不是腐败,但人们应认识到,对于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公共职责之间的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的话,就会导致腐败。”[15]所以,国外高校的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政策一般都会强调其政策目的不是彻底消除利益冲突,因为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而是要给利益冲突设置一个可容忍的阈值或界限,来平衡教职员个人利益与高校利益职责的冲突。因此,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则为这种阈值设置提供了科学的基础。

最后,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是高校建设利益冲突制度的基础。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后果需要不同的规则和措施,不能对利益冲突行为搞“一刀切”政策。因此,只有在科学系统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科学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则和政策。但是对高等院校来说,进行利益冲突风险评估目前仍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缺乏一套有关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的科学指标体系。没有权威、科学的指标体系,风险评估就失去了应有的科学依据。二是由于私人利益具有的私人性质,个人会由于“经济人”特性或与他人关系的私密性而倾向隐瞒、藏匿有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的信息,以致使某些私人利益对公共职责的侵害程度容易被低估甚至被忽略。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高等院校还缺乏一套利益冲突信息采集的系统和制度,而信息是管理的前提。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信息有限而不进行风险评估,正如海姆斯所说:“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有限的数据信息不能够作为无法实施正确风险评估的借口。相反,对一个系统了解得越少,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的需求就越迫切。”[16]在这样的前提下,研究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的意义不言而喻是非常重要的。


[1]李角向、蔡福津:《从扁鹊三兄弟所想到的》,中国广播网新闻时评,http://www.cnr.cn/newscenter/sp/201110/t20111014-508627532.shtml。

[2][美]D.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226页。

[3]参见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171页。

[4]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

[5]任勇:《风险管理理论在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运用》,《高科技与产业化》2002年第1期。

[6]扎世君、李角奇:《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流程及措施》,《企业改革与管理》2008年第7期。

[7]袁志冲、陈娟:《公共权力的异化及其制约监督机制》,《廉政文化研究》2011年第3期。

[8]本部分内容已以“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为题,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发表。

[9]刘瑞、吴振兴:《政府人是公共人而非经济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0]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11][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12]杨芳勇:《试论“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

[13]顾阳、唐晓清:《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理论内涵、制度功能和实践途径》,《探索》2011年第2期。

[14][美]雅科夫·Y.海姆斯:《风险建模、评估和管理》(第2版),胡平等译,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15]ADB/OECE,Controlling Corruption in Asian and the Pacific,Manila,2005,p.86.

[16][美]雅科夫·Y.海姆斯:《风险建模、评估和管理》(第2版),胡平等译,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