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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立法
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外国称冤狱赔偿)合为一体的国家赔偿立法体例,即是这种创新的一种表现。
与多数国家将冤狱赔偿单独立法、国家赔偿法主要规定行政赔偿不同,我国将二者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而且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篇章结构一样,实体与程序篇幅同等。这是我国立法工作者在总结世界各国和地区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冤狱赔偿)立法经验基础上采取的一种立法方式。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国家赔偿立法较晚,没有其他国家因探索形成的历史包袱。另外,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均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性质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二者在赔偿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方式上适用相同规定。将两者规定在一部法律中,既符合立法原理,又便于公民了解掌握;既具有中国特色,又是对世界国家赔偿立法体例的一种发展与创新,朝着国家赔偿立法法典化方向迈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