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赔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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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赔偿机构

从上到下设置全国统一的司法赔偿处理机构,受理与决定司法赔偿案件,是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区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一大亮点。

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合为一体,规定进一部《国家赔偿法》中。但考虑到中国现行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既定诉讼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的差异,考虑到世界其他国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大多适用非诉程序的特点,中国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判决。中国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案件适用非诉决定程序,由在全国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新设立的三级赔偿委员会处理决定。

关于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机构,世界各国做法不一:如韩国在法务部设立本部审议会,在各地检察厅设立地区审议会,在国防部设立特别审议会受理相关案件;保加利亚设立专门的国家保险局,受理国家赔偿请求;日本的刑事赔偿由作出无罪判决的法院受理;美国联邦索赔法院受理对联邦政府提起的刑事赔偿,威斯康星州的刑事赔偿由救济无辜判罪委员会受理,加利福尼亚州则由主计局受理刑事赔偿案件。

我国在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关于司法赔偿的受理机构有过许多争论,提出过多种方案。经反复权衡,考虑到增加国家机构编制的难度,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拥有几十年成熟的办案经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当素质的办案队伍,行政赔偿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司法赔偿由人民法院新设立的赔偿委员会按照决定程序受理、审查、决定。经过20年实践证明,中国这一做法既全国统一,又成功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