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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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WTO国内规制改革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新趋势

与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不同,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无法通过关境交易,一国国内规制或者说服务贸易的政府监管成为影响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因素。WTO主张的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并不意味着要解除监管,而是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在尊重成员国以监管实现国内政策目标权力的同时,通过消除服务贸易壁垒,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随着TISA谈判的进展,预计全球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将迎来新的时代。

一 GATS框架下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及国内规制改革动力

GATS框架下禁止服务贸易限制措施的条款由第16条、第17条和第6条三部分构成。其禁止限制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市场准入(第16条)。第16条列举了禁止限制服务贸易的6项措施:(1)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以及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3)以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4)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用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数。(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6)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在六项限制措施中,(1)—(4)是对服务提供者数量、份额的限制,(5)与(6)不是数量限制,而与一国法律法规有关。

2.国民待遇(第17条)。第17条规定,在影响服务供给的所有措施中,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给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供给者的待遇。第17条规范了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差别待遇。

3.国内规制(第6条)。第6条的国内规制是指没有列入第16条和第17条范围的措施,包括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和许可程序五个方面。要求成员“在已经做出的具体承诺部门中,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且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

在上述三大类GATS禁止的限制服务贸易措施中,由市场失灵引发的一国国内规制是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关键因素。如表1-8所示,市场失灵主要源于三种情况:自然垄断或寡头垄断、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以及政府寻求非经济目标。服务部门的差异性体现了不同市场失灵状态下的规制选择。为确保一国为实现国内政策目标实施的服务业监管措施不致构成服务贸易壁垒,近十几年来,WTO开始完善第6条国内规制条款,构筑新的服务贸易监管国际框架。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可贸易产品的增加,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对现行国内规制的挑战,催生了实行国内规制改革,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动力。

表1-8 服务监管原理和潜在的GATS相关规则

续表

1.规制缺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在会计、金融等传统服务领域出现了监管缺位问题,导致安然公司破产,金融危机以来,在消费者数据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新兴服务业也产生了监管需求。新业态的发展,需要新的监管框架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

2.规制壁垒。虽然GATS下的市场准入条款(第16条)、国民待遇条款(第17条),国内规制条款(第6条)禁止限制服务贸易的措施,但国内规制下的资格要求与程序、许可要求与程序、技术标准往往成为变相或隐蔽的服务贸易限制壁垒。如许可程序时间过长、程序复杂,阻碍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WTO成员国市场;监管措施缺少客观性、透明度等,限制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

3.规制协调。新产业发展受到碎片化规章和监管的挑战。如移动支付服务,既涉及电讯业,也涉及金融业,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趋势对建立新的监管制度,促进不同服务业规制协调,处理交叉监管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国际标准难以推行的情况下,通过签署相互认可协议(MRAs),进行规制协调,有利于促进监管路径的一致性,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冲突,减少交易成本。

4.规制合作。服务贸易的多样化、复杂性和异质化的特性,要求WTO与银行、电信、航空等相关产业的国际组织,如国际清算银行、国际电信联盟、民间航空组织等合作。同时,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区域与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也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规制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研究显示,在服务业开放中,与改变所有权,即由公有改为私有相比,增加竞争能带来更大的福利收益(Armstrong,1997)。适应上述挑战与变化,WTO从1999年开始谈判建立全球性国内监管体制。

二 WTO国内规制改革的进程、基本框架与方向

1995年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4款(国内管制)是一个临时条款。1999年WTO决定建立“国内监管工作组”取代“专业服务工作组”,并根据GATS第6条第4款,“工作组应发展任何必要的准则,以确保有关许可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资格要求和程序的各项措施不构成服务贸易壁垒”,制定新的国内监管准则。新准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①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如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②管制措施不能负担过重,超过提高服务质量所需的限度;③如果是许可程序,程序本身不能限制服务的供给。

在国内规制改革进程中,WTO经历了先建立部门性准则,再建立水平准则的过程。1998年WTO制定了针对特殊服务部门会计服务的《会计部门国内监管准则》,它仅适用于已实行会计行业特定承诺的成员。目前正在谈判的《国内监管准则》不是针对特殊服务部门建立的部门性准则,而是在GATS范围内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的水平准则。制定《国内监管准则》的难点在于,如何在不削弱国家管制自由的情况下,消除服务贸易壁垒,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根据WTO规制工作组规制改革的进展报告,目前国内监管准则有2009年和2011年两个版本。1999年版《国内监管准则》确立了新准则的基本框架,2011年版《国内监管准则》在保持1999年准则框架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11年版《国内监管准则》(修改稿)包括11个条款,分别是:①介绍、②定义、③总则、④透明度、⑤许可要求、⑥许可程序、⑦资格要求、⑧资格程序、⑨技术标准、⑩发展、机构条款。

与GATS第6条国内规制相比,2011年版《国内监管准则》(修改稿)明确了五种监管形式的内涵,强调建立《国内监管准则》的目的是:在保证成员国有权建立国内规制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同时,确保有关许可要求和程序、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建立在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上,且不构成变相的服务贸易壁垒。从2011年版《国内监管准则》(修改稿)来看,未来国内监管改革将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国内监管形式

GATS所指的国内规制包括许可要求、许可程序、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五种形式。2011年版《国内监管准则》(修改稿)明确了每一种形式的定义和内涵。如“许可程序”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证明其符合许可要求,获准提供服务所必须遵守的管理或程序上的规则;“资格要求”是指证明自然人具备提供服务能力,以批准其提供服务的大量要求;“资格程序”是指自然人为了证明其符合资格要求,获准提供服务所必须遵守的管理或程序上的规则。

2.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坚持服务贸易监管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预见性。在引入、管理和执行新的或修订的规章方面坚持透明度原则,不仅有助于阻止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消除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而且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烦琐的管理程序,提高经济效率。近期研究表明,监管的透明度也是实现政府高效治理的关键。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一是及时公布相关措施。即“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及一成员方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二是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即“每一成员制定或变更法律、法规、行政准则,应迅速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三是建立咨询点。即“应迅速并及时答复其他成员就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或国际协定的具体信息的所有请求。”

GATS下的第6条(国内规制)第4款(a)中指出,为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必须要“依据客观和透明的标准”。

根据GATS的透明度要求,2011年新版《国内监管准则》(修改稿)专门设立了第4条透明度,第13条、第14、第15条三个条款。其核心内容:一是及时公布相关措施。即每一成员应通过出版或电子信息方式迅速公布有关许可要求和程序、资格要求与程序和技术标准、普遍适用的所有措施。信息包括:许可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或修改的要求、标准、程序,以及申请费)、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申请进程时间表等。二是建立咨询点。即每一个成员应建立适当的机构回应任何服务提供者对有关认证要求与程序、资格要求与程序、技术标准的咨询。三是事前公布。即每一个成员应保证提前公布列入监管范围内的拟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所有措施。对拟采取的措施,每一个成员应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平机遇,并与服务提供者共同解决这些书面意见。

3.必要性测试

必要性测试是建立国内监管准则谈判讨论的主要条款。主要是检验成员国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是否真有必要,检测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

必要性测试并不是首次出现在国内监管准则谈判中,在讨论新的国内监管准则之前,已经出现在管理货物贸易的GATT第20条;GATS第14条和第6条(4)、第12条的2(d)、电信附件5(e);TBT(2.2和2.5)和SPS(2.2和5.6)协定,以及《会计部门国内管制准则》中。如《会计部门国内管制准则》总则要求,“成员方应确保制定、正式通过或者应用有关许可要求与程序、技术标准、资格要求与程序的措施,不以对会计服务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为目标,并产生贸易限制结果。措施实施带来的贸易限制程度不得超过实现合理目标的必要程度,其合理目标是对消费者、服务质量、专业竞争力和专业完整性的保护。”[23]

对于必要性检测是否纳入新的准则,一直存在争议。其争议的关键点或难点在于,如何定义必要性?是否有必要定义必要性?以及是否应将必要性测试以规范标准的形式纳入准则中。争议的结果,2011年新版《国内监管准则》(修改稿)在2009年的基础上只是以成员国建议的方式,而不是以标准规范的方式出现在相关条款内。新增的“必要性检测”分别出现在引言、总则、资格程序、技术标准中。如在总则中指出:“成员方应确保制定、正式通过或应用的有关许可要求与程序、技术标准、资格要求与程序措施的目的不是为了建立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或产生不必要的服务贸易限制效果”。在技术标准条款中,也以成员国建议的方式提出,将必要性检测纳入技术标准条款中,即“禁止成员国制定、通过、保持或应用技术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给成员间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或者产生了阻碍成员国间贸易的效果。为此,成员应保证该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实现国家政策目标,以及不履行会造成风险所必需的限度。国家政策目标特指: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公共道德和维护公共秩序;国家安全要求;重要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服务质量;专业技能;职业完善;或者预防欺诈。”[24]

4.国际标准与一致性

国际标准会简化必要性测试,提高贸易便利化的效率,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主要体现在GATS第7条(认证)、第6条第5款、《会计国内监管准则》(第8条技术标准)中。其中,GATS第7条(认证)不要求使用国际标准,但主张在适当情况下尽可能使用国际标准。即“只要适当,认证应基于多边协议准则。在适当的情况下,各成员应与有关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制定和采用关于认证的共同国际标准和准则,以及有关服务贸易和专业惯例的共同国际标准。”《会计国内监管准则》第8条技术标准要求“成员国应确保制定、通过、应用与技术标准相关的措施实现合法目标”。并指出技术标准是国际公认标准,而不是国际标准。即在决定该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没有超过实现合法目标的必要限度时,应考虑这是其他成员国应用的相关国际组织确立的国际公认标准。

2011年新版《国内监管准则》(修改稿)在第9条技术标准中提出了国际标准问题。一是强调标准制定的程序尽可能透明。即“非政府组织鼓励成员国确保更新和应用国内和国际标准相关程序的透明度最大化”。二是指出确立和履行技术标准要求和相关的国际标准的紧迫性,即“成员国在制定技术标准时,应考虑到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相关部分,除非该国际标准或相关的部分不利于或不适合国内政策目标的实现”。

5.发展中国家

GATS提出发展中国家要通过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和扩大服务出口。为鼓励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GATS专门设立了第4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强调应该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特别优先。即“鉴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对于它们在接受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方面存在的严重困难应予特殊考虑。”并提出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如在电信服务的附件第6条技术合作中指出:“在与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时,各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使发展中国家可获得有关电信服务以及电信和信息技术发展情况的信息,以帮助其增强国内电信服务部门。”

GATS第6条国内规制没有专设“发展”条款,但在前言中强调,“各成员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25]。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能力、规制建设、国家治理能力上落后于发达国家,2011年版《国内监管准则》(修改稿)专设了第10条(发展),提出分阶段逐步推动贸易自由化,并在准则适用,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上制定了相关条款。

(1)在准则是否适用,以及适用时间上提出,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准则生效时立即适用,发展中国家可以有一个5—7年的过渡期安排。在过渡期结束前,如果发展中国家履行准则有困难,服务贸易理事会可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经济状况,在过渡期结束前再次延长准则执行时间,最多两年。

(2)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提供技术援助的目的是:发展和加强发展中国家机构和监管能力以管理服务供给和执行准则;在出口市场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服务提供者符合相关的要求和程序;通过公共或私人组织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培育他们的服务供给能力和执行国内规制。

(3)不要求最不发达国家适用该准则,但鼓励最不发达国家应用该准则,以适应它们特殊的经济状况、发展、贸易和金融需求。

6.规制协调和国际合作

GATS协议下的国际合作包括国际组织间、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合作。(1)在国际组织间合作方面,GATS协议第26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提出“总理事会应就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及其他与服务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2)在国家间合作方面,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如在电信服务的附件第6条技术合作中,为增强发展中国家电信服务水平,倡导“各成员应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各级开展电信合作。”(3)在国家与国际组织合作方面,GATS协议第7条(认证)第5款提出:“在适当的情况下,各成员应与有关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制定和采用关于认证的共同国际标准和准则,以及有关服务贸易和专业惯例的共同国际标准。”在电信服务的附件第6条技术合作中提出,“各成员赞成和鼓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提供者以及其他实体,尽可能全面地参与国际和区域组织的发展计划,包括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关于国内监管的协调和国际合作,2011年新版《国内监管准则》(草拟稿)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条款,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化,服务贸易监管交叉的情况下,2012年OECD对全球规制改革,以及监管政策和治理提出的12点建议中强调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即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监管的缺失,以及能源、健康、环境、运输和消费安全领域跨监管的协调问题。在经济全球化深化的背景下,国际监管合作必须成为系统性风险管理和长期政策计划不可缺少的部分,国内监管政策议程必须考虑到跨境风险问题,防止国际系统性问题的发展对一国国内的影响。同时,政府规制体系的建立也应考虑到对国家边界以外成员的潜在影响,与其他国家合作促进监管政策和治理的创新……[26]这些建议最后能否纳入《国内监管改革准则》值得进一步关注。

2011年以后,服务贸易国内监管工作组陆续就技术性问题,以及“部门监管问题和模式4”展开讨论。如2013年成员国就93个技术性问题交换了意见。这些问题包括:资格的确认与评估、技术标准、总则和与发展有关的准则等。同时讨论了“部门监管问题和模式4”,如计算机和相关服务、电信服务等。2014年完成“部门监管问题和模式4”讨论后,专门研究了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与服务有关的监管挑战等问题,同时关于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国内监管问题从2014年开始也纳入了研究日程。

三 TISA谈判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趋势

目前服务业投资占世界外国直接投资的2/3,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化带来的服务全球化,在全球价值链的形成中,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显示,2010年在贸易总出口中,虽然制造业占总出口的71%,服务业占总出口的22%,服务业出口占比不足制造业的1/3,但按照新的增值贸易统计方法,在出口增加值的创造上,服务业(46%)大大高于制造业(43%),出口增加值的几乎一半(46%)来自服务业。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驱动力。

(一)国际服务贸易谈判(TISA)的主要议题和最新进展

国际服务贸易谈判(TISA)是由美国、澳大利亚倡议实行的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它与1994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不同,不是由WTO主导的多边协议谈判,而是由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主导,23个WTO成员参与的诸边协议谈判。

目前国际服务贸易谈判首先在WTO服务业真正之友集团(Real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RGF)中开展。23个谈判成员,既包括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分别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欧盟、中国香港地区、冰岛、以色列、日本、列支敦士顿、墨西哥、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韩国、瑞士、中国台湾、土耳其和美国。它们代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2/3,30万亿美元的服务市场,占全球经济的一半。

从2013年4月开始,TISA共密集地开展了十轮谈判,依次由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轮流主持。新服务贸易谈判将覆盖所有的服务部门,包括金融服务、ICT服务(包括电信和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海上运输服务、空中运输服务、快递服务、能源服务、商人临时进入、政府采购、国内管制的新规则等。

(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新趋势

2013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研究报告指出,如果世界各国都能降低供应链壁垒,全球GDP可以增长4.7%,世界贸易增加14.5%。降低供应链壁垒对全球GDP增长的贡献度要比消除所有进口关税的做法提高6倍。在服务贸易多边谈判进展缓慢的情况下,TISA谈判进程的加快,将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积极推动TISA谈判,将加快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步伐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服务贸易国。服务业占美国GDP的3/4和就业的4/5。2013年出口达到7000亿美元,服务业的从业人口超过3/4。每10亿美元的服务出口能带动5900个美国就业。2013年1月美国服务产业联盟致信奥巴马,认为服务贸易谈判是未来20年促进美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机会。在2014年《美国贸易议程》中,美国提出:力促服务贸易谈判的目的是消除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建立公平、开放的竞争市场,促进美国服务贸易在全球扩张和扩大就业。

欧盟服务业占GDP和就业的3/4。跨境服务贸易占欧盟贸易的30%。服务业占外国直接投资流量的70%、存量的60%。欧委会提出欧盟加入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的目的是发展服务贸易的新规则,如服务业的政府采购、通信网络的许可证发放和市场准入等。

在多哈服务贸易谈判受阻的情况下,美欧积极推动TISA,将加快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步伐。

2.TISA谈判覆盖服务业的所有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将进一步扩大

WTO多哈服务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为:市场准入、国内管制、GATS紧急安全措施、政府采购和补贴等。本次TISA谈判美欧共同提出要覆盖服务业所有领域,通过谈判改善市场准入机会,制定新的规则并改进原有规则。从十轮谈判的内容来看,谈判核心集中六大议题:金融服务、电信与电子商务、国内管制与透明度、专业服务、海运服务与自然人移动、外国人服务供给。服务业对外开放不仅限于传统服务业,而且扩大到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新兴服务业,这表明顺应全球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将进一步扩大。

3.TISA谈判由诸边协议转向多边协议的目标指向,意味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将步入新的时代

TISA从脱离WTO多哈谈判开始,其动议并非是保持诸边协议的永久性。TISA谈判的目的是更新1994年《服务贸易总协定》,促使WTO成员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主导谈判的美国、欧盟希望新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兼容,WTO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以便未来其他WTO成员加入,并最终由诸边协议变成多边协议。这意味着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服务贸易自由化将具有全球性和世界性。


[1] 按照新的增值贸易统计方法,在贸易增加值的创造上,根据UNCTAD数据,2010年在总出口中服务业增加值的占比(46%)大大高于制造业(43%),贸易出口增加值几乎一半(46%)来自服务业。

[2] 以色列的数据是2012年出口额。

[3] http://unctad.org/en/pages/newsdetails.aspx?OriginalVersionID=895&Sitemap_x0020_Taxonomy=UNCTAD Home;#561;#Statistics.

[4] OECD: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Policy Brief,May 2014.

[5] 这里的全球是指40个国家(其中,34个OECD国家,6个主要新兴经济体: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南非)。

[6] Geloso Grosso,M.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Transport and Courier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6,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d187r6-en.

[7] Ibid.

[8] Geloso Grosso,M.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Legal and Accounting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1,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kg9g24-en.

[9] OECD:STRI Sector Brief:Telecommunications,Television and broadcasting.

[10] Geloso Grosso,M.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Transport and Courier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6,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d187r6-en.

[11] Geloso Grosso,M.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Transport and Courier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6,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d187r6-en.

[12] Geloso Grosso,M.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Construction,Architecture and Engineering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0,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nd7g5h-en.

[13] Geloso Grosso,M.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Transport and Courier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6,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d187r6-en.

[14] Nordas,H.K.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2,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k5j7xp-en.

[15] Geloso Grosso,M.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Construction,Architecture and Engineering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0,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nd7g5h-en.

[16] Rouzet,D.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Financial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Papers,No.175,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hssd30-en.

[17] Ibid.

[18] Nordas,H.K.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Computer and Related Services”,OECD TradePolicy Papers,No.169,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p1pjzt-en.

[19] Nordas,H.K.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Audio-visual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4,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j4fc22-en.

[20] Geloso Grosso,M.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Construction,Architecture and Engineering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0,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nd7g5h-en.

[21] Nordas,H.K.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Audio-visual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4,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j4fc22-en.

[22] Ueno,A.et al.(2014),“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Distribution Services”,OECD Trade Policy Papers,No.173,OECD Publishing.http://dx.doi.org/10.1787/5jxt4njvtfbx-en OECD: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Policy Brief,May 2014.

[23] Disciplines on domestic regulation in the accountancy sector 1998.

[24] Disciplines on domestic regulation to gats articale VI 4 2011 Chairman’s Progress Report,S/WPDR/W/45 14 April 2011.

[25] GATS前言。

[26] Reco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of the OECD on reglatory Policy and Governance,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