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一 文化的内涵
“文化”一词历史悠久,它通常被概括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或是一种历史现象,因为它见证了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古往今来,由于学者们对文化研究的角度和视野不同,世界上关于文化的定义不计其数,与文化相关的概念更是不胜枚举。
英国学者泰勒在1871年首次明确地给出“文化”的定义。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泰勒指出:“文化,就其在广泛的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言,是个复合的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和习惯。”[1]可见,泰勒所谓的文化,包含精神生活方式和物质生活方式两方面。
此后,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文化本身,对它的定义要求也越来越完善。但由于个人的成长背景和受教育经历不同,对文化的定义也不尽相同。1952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合著的《文化:概念与定义的批判性回顾》一书中,列举了西方学术界的各种“文化”定义,在综合研究之后,克罗伯和克拉克洪提出了他们认为的最恰当的关于文化的表述,即“文化存在于各种外观的和内蕴的模式当中,借助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和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品的具体式样。文化的基本核心包括由历史衍生及自由选择而成的传统观念,尤其是价值观念。”[2]由于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对于文化的定义是借鉴了以往相关的文化定义中的合理因素,因而被多数西方现代人文学家所认可。
在中国古代,文化大多是用以代表文治和教化。随着西方人文社科的传入,中国学者也开始对文化的含义进行重新界定。1982年,在我国出版的《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中,国内学者就认为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3]
表面上看文化的定义多种多样,但深入分析,文化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两类,广义的文化和狭义的文化。广义的文化又称为大文化,含义非常广,包括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换句话说,文化渗透在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狭义的文化则主要是指人类的精神创造活动及结果,它排除了历史生活中的物质财富部分,因而又被称为小文化。
人类具有创造和应用文化的能力,因此,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外在表现。人类在创造文化的同时也受到文化的影响,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中国革命的胜利和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绩更加证明了这一点。文化对于社会的推动作用和人类进步的重大意义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科学的文化发展观,对于国家的兴旺和民族的繁荣都至关重要。
最近的文化定义,已越来越倾向于清楚区分实际行为的一面与存在于行为背后的抽象价值观、信仰和世界观的另一面。也就是说,现在的学者倾向于视文化为“不是可见的行为”,是“人们用以解释经验和导致行为并为行为所反映的价值观和信仰”。
因此,可以这样给“文化”下定义:文化是一系列规范或准则,当社会成员按照它们行动时,所产生的行为应限于社会成员认为合适和可接受的变动范围之中。
二 文化的特征
(一)文化的共有性
文化是一整套共有的信仰、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它是使个人行为能为集体所接受的共同标准。人类由其自然属性组成社会,并因此而获得“社会性”。因为人们共有一种共同的文化,所以他们在特定的环境下能互相预知对方的行为并能作出相应的反应。一群来自不同文化的人,假如流落在一个荒芜的海岛上一段时间,似乎可能成为一个多样性“社会”,因为组成这个“社会”的成员们此时此地会有一个共同的利益即生存,并由此甚至会发展出一些共同生活与工作的技能。但是,这群人中的每个成员仍然都会保留其特性及文化背景,而一旦当这些成员被救出荒岛,则这个群体也就会立即解体。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个临时的“社会”群体终究只是一个聚合体,而不是一个文化统一体。因此从文化的角度,如果给社会下一个定义,则可把社会定义为占有一个特定地域的人类居群的综合体,在这个地域中的人互相依存,并共有一种文化。从社会运转的角度,也可以这样说:人类政治经济社会的运转,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形成特定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家庭关系等,而保证这些“社会关系”运行的则是隐藏在其后的“文化”——制度、规则、习惯、习俗等。
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都展示出“文化”,这正是人类社会与别的一些动物的社会生活的区别。动物社会如蚂蚁与蜜蜂表现出的本能的互相协作,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它们有一定程度的社会组织,但不能把这种本能行为表述为“文化”。
(二)文化的个体差异性
尽管文化是社会成员共有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人对“共有文化”的接受都会一致。在任何人类社会中,至少在男女性别角色之间就有区别,有些男人不必考虑的事情而妇女则必须关心,反之亦然,这是最简单清楚的例子。另如任何社会都不要求儿童像成人那样举止,反之也不要求成人像儿童那样举止,这说明年龄差异对文化接受的影响。至于职业团体由于复杂的劳动分工、人群分等成为不同的阶级,他们在社会中存在时以其特定的行为模式规则、习俗、习惯、信仰等,即以不同的文化行事为人,完成其对种族繁衍和社会发展必须承担的使命,更毋庸置疑。
拉德克利夫—布朗(1881—1955)认为:一个社会的每种习俗与信仰都有其特殊的功能,这种功能有利于维持那个社会的结构。在一个社会中,只有做到各部分“习俗、信仰”有序部署,社会的延存才有可能。
由此我们有理由可以认为,通过研究风俗与信仰(狭义的“文化”)如何发挥作用以维护社会系统的稳定、发展问题的方式,就有可能“发现”普适性的人类行为规律。
(三)文化的相对稳定性与“涵化”
毫无疑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创新观念并改变现存行为方式的能力,它就不能够长期生存下去。然而必须指出,人类的文化首先是相对稳定的,同时它也是有弹性的,因此它必须也能够适应改变了的环境。如果我们从人类文化的开端(那些与食物生产发展有关的变化,或者亲属组织的演化方式)认真观察和思考,我们就会认识到“涵化”是所有文化的特点。我们如果考察人类历史进程中出现的文化多样化,就不得不承认这种“文化涵化”是不断地、经常地发生的。
当有着不同文化的人类共同体进入集中的直接接触,结果造成其中一个群体或两个群体原来的文化形式发生大规模“冲突”时,涵化的过程就会发生。影响涵化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不同文化的差别程度,不同群体直接接触的环境、强度、频率以及友好程度,双方接触的代表人物的地位及其差异(何者处于支配地位,何者处于服从地位),文化的“流动”是双向的还是单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