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里耶简看秦代县、乡的公文传递机制
——兼论早期中国的以女性“行书”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徐畅
引言
公、私文书的传递,在传世及出土秦汉文献中,表述为“行书”一词,如许慎《说文解字·邑部》:“邮,竟上行书舍,从邑、垂。垂,边也。”[1]《后汉书·杨震传》记:“弘农太守移良承樊丰等旨,遣吏于陕县留停(杨)震丧,露棺道侧,震诸子代邮行书,道路皆为陨涕。”[2]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均有《行书律》,整理者以为《行书律》是关于传递文书的法律规定[3]。秦汉时的文书传递方式,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包括“以邮行”、“以亭(燧)行”“以次传行”(“亭次行”、“燧次行”、“县次传行”)、“吏马驰行”、“轻足行”、“行者走”等各种形式。最为常见的是“以邮行”,即通过邮驿系统来传递。
概括以往学界对“行书”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借助《行书律》、尹湾汉简《集簿》、悬泉汉简等讨论邮驿设置、管理,邮人的选拔、待遇,邮书传递规则等[4];二是借助居延、敦煌汉简中保留的发文、传行记录、函封等,复原汉代西北边塞由部、燧吏卒通过邮、亭及与之平行的烽燧系统传递军政文书的原初图景[5]。这些工作,从律令条文到实际运营、管理,展现了秦汉邮驿系统运作的立体画面。
但“以邮行”仅是行书之一种方式。参照《二年律令·行书律》对“以邮行”文书的规定:
1.诸狱辟书五百里以上,及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皆以邮行。(276)
令邮人行制书、急(265)书,复,勿令为它事。
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272)
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274[6])
秦汉邮传服务范围有限,邮只设在交通要道上,负责“制书”“急书”等重要公文的远距离传送[7]并为过往公职人员提供食宿服务。而帝国行政地理的末梢:县(道)、乡、里之间文书的传送以及私人信件收发,大约都游离于邮传体制之外。如《二年律令·行书律》记载的情况“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也有相关规定:“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8]邮路之外的行书,采取何种形式,由何人传送,速度如何,以往由于资料的缺乏,鲜有人论及。
2002年湖南湘西龙山里耶古城一号井及2005年北护城壕11号坑中先后出土了38000余枚秦代简牍,内容主要是秦代迁陵县的官署档案,其中政府之间往来之文书(原件及副本)占了相当大的比例[9]。公文中保留的发文、收文时间、传送人、传送方式、启封人等信息表明,秦代迁陵县与下属诸乡、临近诸县,乃至洞庭郡之间的文书往来,除标明“以邮行”者外,大都是由发文单位派遣人员,以步递的形式直接送达收文单位,其中送出称“某人行”,由某人送来称“某人以来”。李学勤较早注意到其中“多数文书是由下级吏员、一般民众、甚至隶臣妾递送的”[10],此后于振波[11]、陈治国[12]、陈伟[13]、藤田胜久[14]、胡平生[15]等学者从不同角度切入,讨论了秦迁陵县的公文传递与邮置系统。县内公文传递多不通过邮,递送人为临时指派,成为共识。而卜宪群指出秦汉乡里官民与上级行政联系、信息传递的手段为“告”,很有可能即秦律《内史杂》所谓“口请”[16]。笔者曾尝试梳理了里耶公文传递人的身份,注意到当时多有以隶臣妾等刑徒行书的情况,并将此与居延汉简中以弛刑徒传递文书例相对照[17]。
2012年,《里耶秦简(壹)》出版,刊布了第五、六、八层出土的2600余枚简牍的图版与释文,在先行公布简牍的基础上,反映秦代迁陵地方户口、土地、物产、赋役、邮驿、祭祀、教育各方面历史信息的资料大规模地涌现。其中迁陵县上、下行的往来公文仍占大多数,除文书主体内容外,其上保留的不同时间、不同人员的传送、签收记录,为我们深入洞悉帝国邮路以外,县、乡政权的公文传递、行书效率;复原迁陵县下达乡里,上致洞庭或更远郡国的行政公务现场,提供了更丰满的素材。
另笔者曾注意到迁陵县以刑徒行书。新刊简文对迁陵县刑徒在县、乡相关机构中所从事的劳作,有更多记载。出现了定期编制并上报的《作徒簿》,罗列刑徒名目、数量及差派其进行的工作。其中不乏隶妾、小隶妾等女性刑徒,她们或在县仓、公田劳作,或从事“击舂”等工作,特别注意到她们还从事门户以外的工作——行书。借助这些信息,早期中国女性的生活场景,渐次映入眼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