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原始财政向国家财政的演变
农村公社的出现,标志着原始氏族社会开始解体,原始社会已发展到最后阶段,开始了从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演变。社会发展的史实证明,国家并不是某一天的早晨突然出现在人世间的,它是随着原始社会瓦解和私有制的确立,在阶级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阶级斗争日益激化的情况下,从农村公社的社会组织基础上逐渐演变而来的。它是“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的”[14]。同样,国家财政也是随着农村公社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逐步从农村公社财政演变而形成的。它是由于原始共产制解体,私有制产生和发展,贫富分化日益扩大,富有者占据了社会关系的主导地位,引起社会共同需要的性质改变的结果。
国家财政从严格意义说,应当称为阶级社会财政,或阶级财政。国家与国家财政,都是在农村公社瓦解过程中形成的,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国家创造了阶级财政,而是阶级财政的初步形成,为国家产生提供了经济条件,阶级财政是农村公社解体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国家是新的生产关系产生出来的上层建筑。因而,不是国家产生或国家萌芽之后,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分配而形成了财政关系;相反,国家产生或萌芽要借助于阶级财政的支援。列宁说:“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15]当然,国家的最初形成要以原始财政向阶级财政转化为经济基础,并不是说国家对阶级财政的形成完全处于消极地位。相反,国家一经形成,就必然要反作用于财政,积极保护和推动本阶级的财政发展,消除和改造不利于本阶级财政发展的因素,对加速阶级财政的形成和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国家和阶级财政相互之间,就是这样在原始社会的尽头辩证地萌发着。这种情况,从现代一些开化较晚,还处于原始社会后期发展阶段的一些民族历史资料中随处可见。农村公社发展的最后阶段中,随着主要生产资料从家族公有,逐步转化为家庭私有,一夫一妻父系家庭私有制的出现,各个家庭的富裕程度上的差别越来越明显,在农村公社内部出现了富裕户和贫困户的两极分化。富裕户借助自己富有,对农村公社的社会共同事务贡献大,而逐渐取代了原来依血缘关系推举的贫困的家族长,并且取得执行社会共同事务职能的带头人的地位。前边讲过,农村公社财政收入,大部分是通过社员自愿捐献方式筹集的,谁出得多,谁就可以取得办事的主持者地位,谁就会得到社会的称赞,往往会被推举为公益活动的主持人,就会在群众中提高威望。加之在农村公社中任公职,不仅是无报酬的,而且在执行公职、处理社会共同事务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往往还要自备。比如,西盟佤族的习惯,寨中开会商量什么公共事务时,都要由主持人泡酒,边喝边议,最后议决了还要轮流喝酒,才算定下来,不喝酒不算数。这样,贫困户是无力承担公职的。因此,社员们往往从经常对公社财政贡献大、有能力承担执行公职费用的人中间推举村寨的公职人员。随着贫富差别的发展,富裕户对村社财政贡献越来越大,结果农村公社财政分配权逐步被富裕户所掌握,越来越多的公职权力被富裕户取得,贫困户逐步被排挤出去。富裕户就是这样靠自己富有,通过向农村公社财政多做贡献的方式取得公共权力的。富裕户借自己的富有取得村社的财政权力,借财政权力取得执行公职的权力后,就开始借助自己已取得的财政力量和公职权力,来取代和排挤原来在民主基础上自然形成的村寨领袖,并开始改造村寨执行社会共同事务职能的机构和设立新的机构、新的职能,以服务于富有者的利益。例如,在我国处于农村公社最后发展阶段上的少数民族中,他们的宗教信仰很深,富裕户往往都利用这一点,把宗教活动进一步神秘化,创造一些更加固定的新的宗教活动形式,把宗教活动和政治活动结合起来,使宗教活动变成为一种公共权力,以巩固已取得的权力和进一步取得村寨的公共职能。要建立新的职能,新的社会管理机构,就要发生新的消费,这主要的就要靠富裕户手中掌握的村寨的财政力量的支持,没有财政支持是办不到的。在云南勐海县布朗山的布朗族的农村公社发展史中,可以看到上述情况。在那里有一个老曼峨寨,寨中管理宗教事务,及婚丧之事的头人叫“召曼”,当富裕户借助财政力量取得村寨“召曼”地位后,就利用宗教活动,一方面巩固自己的地位,一方面把宗教活动和管理村寨职能结合起来,以控制或篡夺村寨的行政管理权力。例如,他们提高和尚的社会地位,赋予其干预村寨行政事务的权力,把和尚划分成几个等级,最高一级为“大和尚”叫佛爷,主持寺庙的全部宗教活动,并规定村寨主管“召曼”,不再由全体社员推选,而要听取神的意志,由佛爷主持下在庙中实行“神选”。村寨其他各头人的产生,都要经过佛爷拴线认可,这就用宗教色彩把本来是村寨的公职人员,披上了一件神的外衣,从而巩固了富裕户取得的执行社会共同事务权力的地位。富裕户则借助手中取得的财政力量,用宗教活动的名义,供给寺庙活动的费用,以维持其存在和发展。取得村寨权力的富裕户和寺庙佛爷之间,就是这样相互利用、相互依赖来逐渐篡夺村寨权力和改变社会共同事务的性质,来为富裕集团服务[16]。当富裕户借助财政力量取得并巩固自己的执行社会共同事务职能的地位后,反转来就又利用取得的地位,促进有利于富裕阶层的财政关系发展,改造不利于富裕阶层的财政关系,巩固已经形成了的阶级财政。例如,富裕户利用自愿捐献的财政筹款形式,可以取得村寨财政分配权和管理社会共同事务的权力,但当他们取得了社会权力后,如果再继续采用自愿捐献办法,就对他们不利了,因而,一旦他们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就着手改变这种财政分配关系,变自愿捐献为按户摊派形式。这种按户规定固定数额的摊派形式,实际上就是捐税的一种雏形。这种摊派的出现,是国家萌芽后反作用于阶级财政的一个重要表现。所以,恩格斯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氏族社会所完全不知道的。”有的同志用恩格斯这句话来论证财政是国家产生的,恩格斯说的是由于国家出现,发生了捐税这种分配形式,并没有把捐税同财政等同起来。捐税只不过是财政发展史上特定阶段出现的一种分配形式,它既不是财政分配的最初形式,也不是财政分配的全部形式,这一点在本书第十章中将作进一步分析,这里不再赘述。就国家财政来说,最初,捐税也不是主要形式,在奴隶制国家中,捐税并不占财政收入的主要地位,而主要是靠直接掠夺奴隶劳动。所以,把恩格斯这句话理解成国家产生了财政,不仅不符合恩格斯本意,也不符合历史事实。
总之,历史事实说明,不是国家创造了阶级财政;相反,是阶级财政为国家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当然,农村公社财政演变成阶级财政之后,财政分配的现象形态,也就从纯社会机关执行的社会集中化分配,逐步转化为国家执行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国家成了社会共同需要的代表,从而社会共同需要性质被扭曲为国家职能的需要。当然,决定事物存在的,有内在的原因,又有外在的条件。如果不是就阶级财政产生的本源而言,仅就阶级财政所表现的现象形态而言,国家财政是要以国家的产生为外在条件的,没有国家也就没有国家执行分配的财政现象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国家,就没有国家财政,当然也是有道理的。
原始社会财政发展到阶级财政阶段以后,这是财政史上的一次根本性转折,从此,在财政分配活动中充满了阶级斗争,表现出鲜明的阶级性,与原始社会财政有着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