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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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财政一般的内涵与外延

财政个别的研究不能代替财政一般的研究,但研究财政一般并不能离开财政个别而抽象地去研究。人类的认识,总是从认识一个个具体事物的特殊矛盾开始,经过对各个具体事物的特殊矛盾之间的比较,逐步认识各种事物矛盾的共同本质,概括出共同规律。研究财政一般只能从财政个别入手,从人类社会各个历史阶段上的财政特殊去分析和认识。人类社会从产生财政起,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原始氏族社会财政(后期是农村公社财政)、阶级社会财政和社会主义社会财政三个历史阶段,其中,阶级社会财政和社会主义社会财政,都是国家占据分配关系中的支配地位。因此,从财政分配中占据支配地位主体的表现形式来概括,又可以把这两个历史阶段的财政,概括为国家财政。纵观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上的财政,不论从表现形式上观察,或从矛盾运动的性质上看,都是千差万别的,各有其不同的特征,似乎毫无共性可言。但是,只要我们透过这五光十色的财政现象,对其各个特殊性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无论在不同社会阶段上分配如何不同,总是可以象在生产中那样提出一些共同的规定来,可以把一切历史差别混合和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5]如果把各个历史阶段上的,不同生产方式的特殊性给财政分配带来的特殊本质舍象掉,也不问财政的具体分配形式如何,不问由谁来代表社会执行财政分配职能,就会发现不同历史阶段上的各个财政特殊,有两点是共同的:(1)都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形成的,满足社会共同事务消费需要(以下简称社会共同需要)的分配;(2)都是以社会的代表占据支配地位而进行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反映的是社会与个人和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关系。这两个共同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财政范畴的一般本质或内涵。

财政范畴的内涵制约着财政外延,明确了财政内涵的规定性,也就明确了财政外延的规定性,凡符合财政内涵所规定的两个特征的分配,都属于财政分配范围。就是说,要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过程中占支配地位的主体和分配的目的两个方面的特征,来确定和认识财政外延。在诸分配关系中,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凡以社会代表为占支配地位的主体的分配,又是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目的的分配,都属于财政范围。财政外延受财政内涵所制约,是确定的,人们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然而,财政外延所包括的各项具体内容,又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迁,社会性质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着。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中,某些事项是必须由社会集中去处理的,是属于社会共同事务范围的事,但在另一历史阶段上,原来的某些社会共同事务,就可能成为历史的陈迹,不再属于财政范围的事,而又会产生一些新的社会共同事务的需要。比如,在原始社会中,开一条小型水渠,甚至修一条饮用水的引水道,也要由社会出面集中人力、物力才能办到。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作为社会公共工程,由社会集中分配和使用人力、物力,进行建造,这当然属于财政分配范围的事。但到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一条小型水渠已不必再由社会出面动员全社会力量,只要由某一单位,甚至某几个人就可以办成了,这样的事务已不再属于社会共同事务,因而它就退出了财政分配范围。财政内涵的稳定性与财政外延内容的变动性,这本来就是事物发展的规律。事物的内涵,是指事物的一般本质,它表现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什么?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固有的规定性。事物的存在依赖于质,任何事物一旦失去了自己特定的质,它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而变成另外一种事物了。事物质的规定性,是由事物内在的根本矛盾特殊性决定的,这一矛盾不到过程的终结是不能解决的。因而,事物的根本性质,事物的内涵在整个过程中是不会改变的。而事物的外延,事物的量,它表明事物的规模,以及构成成分等。量的规定性是以质为基础,但同一质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内有不同的量,而量在质所允许范围内的变化,并不会导致质的根本变化。因此,在财政研究中,不能,也不应当把财政外延看成同内涵一样的确定不变。如果不是这样,就会使我们的认识僵化,妨碍财政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