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 企业碳会计与企业碳信息披露
企业碳会计[1]包括企业碳排放问题所带来的现有的或潜在的碳资产、碳负债、碳收益、碳费用等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的内容。碳信息披露仅涉及碳会计内容的一个部分,是企业碳排放所带来的信息披露问题,例如,企业从事节能减排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更新、信贷问题、排放的温室气体种类和数量等内容的披露。本书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在理论分析部分,本书考察了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经济学依据。在实证分析部分,本书考察了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企业碳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债权人的决策有用性问题。根据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据,笔者提出了促进和改进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具体建议。
二 中国迫切需要研究企业碳信息披露
(一)企业碳信息披露在世界各国发展很快
据考夫曼、克利斯蒂娜和泰克曼(2012)统计,在日本,2009年,有超过11000家企业披露了碳信息;在美国,有6700家实体披露了碳信息,这些实体占美国碳排放总量的80%左右。在法国,在2010年,有2000家企业披露了碳排放信息。
据CDP[2]统计,全球披露碳排放信息的企业越来越多,在2011年,有超过3500家企业向CDP提供了碳排放信息,CDP在2011年代表着551家机构投资者向企业发放问卷,要求企业提供碳排放信息,这551家机构投资者掌握着71万亿美元的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需要碳信息来关注气候变化对企业运营带来的风险。在中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CDP问卷的企业仅有15%的企业回答了问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CDP问卷的企业仅有2%的企业回答了问卷;这个数量与伦敦证券交易所88%的问卷应答率,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79%的问卷应答率、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78%的问卷应答率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应答CDP的比率明显偏低(CDP,2011)。虽然CDP并未披露我国企业应答率低的原因,但是,如果企业较好地从事了碳排放管理、有了碳减排的业绩,披露相应的碳信息将会大大提高。
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状况甚至会遭受误解。例如,据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简称ACCA,2013)的统计,我国石油、天然气、采掘行业仅有一家公司披露了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信息。但是,据我们统计,情况并非如此,我国的能源企业广州发展(600098)、申能股份(600642)、深圳燃气(601139)等上市公司都在2013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碳排放信息,因此,研究我国的碳信息披露状况也可以避免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或者非政府组织对我国企业节能减排所付出努力的误解,根据笔者的统计(详见本书第四章),我国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确做出了很多积极的努力,但是,如果不进行信息披露,这些努力将不被外国同行所了解。
企业碳信息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之一,在21世纪受到了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更多的关注,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公司指南》在2001年进行了重大修订,主要变化是要求更多的透明度,包括对跨国公司通过提供社会和环境信息来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标准。[3]2002年4月,世界银行集团发起了一个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技术支持项目,其中一项就是报告企业的社会或环境业绩。[4]碳排放量作为环境业绩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因此,顺应国际潮流,加强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为实务界披露碳信息提供理论支持
我国学术界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研究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其他国家的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披露形式、推动力量,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披露形式等方面的研究还不够系统和深入。但是,我国实务界已经开始尝试披露碳信息了,例如,闽东电力(000993)、粤电力(000539)、长江电力(600900)、乐山电力(600644)、广州发展(600098)、申能股份(600642)、深圳燃气(601139)等上市公司都在其2013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企业采取的节能减排措施以及减排的二氧化碳数量。以上事例表明,实务界披露碳信息的趋势在逐渐增加,但是,上述披露碳信息的企业还存在着如下问题:碳信息的内容界定不一致,这使得不同公司之间企业碳信息的可比性受到影响;在披露形式上以描述性内容为主,缺乏数量信息,披露形式单一。因此,理论界加强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研究,将为实务界更好地披露碳信息提供理论支持。
(三)确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研究企业碳信息披露
在判断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构成方面,葛家澍(1996)认为,法律因素、契约(合同)规定、政府规章、社会责任是确定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四个标准。[5]吴水澎、陈汉文、谢德仁(2000)认为法规强制、契约规定、社会责任、企业自身利益驱动(企业自愿披露会计信息)是判断会计信息使用者构成的四个标准。[6]碳排放信息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是否构成影响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内容。因为企业节能减排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往往影响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数据,因此,如果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对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具有影响,那么,企业也应当全面、系统地披露这类信息。
(四)深交所和上交所鼓励企业披露碳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9月25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7]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8年5月1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8]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燃料和其他能源的消耗情况、避免产生环境污染的废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公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等内容,上述内容都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证券交易所的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披露碳排放信息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交易所如何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因此,本书的内容对碳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规范碳信息披露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研究我国的碳信息披露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节 研究框架及主要内容
本书共分为八章,研究框架见图1-1;各章的内容摘要如下:
图1-1 本书的研究框架与说明
一 导论
本章介绍全书的选题动因、内容安排、研究方法以及主要的学术贡献和创新点。企业碳会计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碳信息披露,本书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缩影,研究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问题。
二 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
本章的用意是在掌握国外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披露形式和推动力量的基础上,为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促进和改进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体系提供依据。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探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制度背景、基本的披露形式、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推动力量。对于GRI、ISO等国际组织颁布的碳信息披露标准也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三 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分析
本章主要探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碳排放权配额分配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论述碳信息披露。
四 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
探讨公司规模、负债水平、盈利能力、现金流量、制度背景等因素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具体的研究设计在第四章进行说明。
五 企业碳信息披露与银行贷款的相关性研究
探讨银行贷款因素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具体的研究设计在第五章进行说明。
六 企业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
碳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反映企业的长效盈利模式,投资者对企业的碳排放现状、碳排放目标所可能带来的未来成长能力将通过股票的市场价值(Tobin'Q)反映出来,本章的目的是检验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即对碳信息披露的长时窗的价值相关性进行研究。具体的研究设计在第六章进行说明。
七 促进和改进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研究
结合国际经验、理论分析和经验研究的结果,对促进和改进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提出总体建议。例如,企业碳信息应该向管制者披露还是向投资者披露,是否应该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碳信息等;解答这些问题都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披露碳信息。
八 结论与建议
本章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并对研究局限和进一步研究的领域进行论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
本书综合运用规范研究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经验研究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1.国际比较分析
该方法用于第二章“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不同国家的碳信息披露有其不同的制度背景和披露形式,通过比较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和推动力量,可以为我国推进碳信息披露的机制提供参考意见。
2.经济学分析方法
该方法用于第三章“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分析”,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是诱发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动力之一,也是企业披露碳信息的重要动因,碳信息披露对碳排放配额设定、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3.多元回归模型
该方法用于第四章“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第五章“企业碳信息披露与银行贷款的相关性研究”、第六章“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价值相关性研究”。
4.归纳和演绎方法
本书的第一章“引言”、第七章“促进和改进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研究”、第八章“结论与建议”采用归纳和演绎的方法。
第四节 本书的主要贡献
一 本书的理论意义
第一,增补了我国所缺乏的与碳信息披露相关的经验证据。我国学术界对碳信息披露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内容有待深入挖掘。例如,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制度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对企业实施碳信息披露活动是否具有影响?本书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资产规模、制造业、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制度因素与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正相关;较高的股东回报、每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公司的碳信息披露负相关。说明了企业碳信息披露具有多种影响因素,若要促进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必须全面考虑上述因素。对于企业碳信息披露是否具有经济后果问题,尽管国外有正相关、负相关等不同的结论,但是,本书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碳信息披露所带来的价值相关性是负向的。这表明在资本市场中,我国的投资者以理性投资者为主,他们更加关注公司的盈利能力(本书的实证研究表明盈利能力与企业价值是正相关的)。若要使得我国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节能减排工作,并进而披露碳信息,必须要通过碳排放权交易、节能减排补贴,使得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才能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增加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对于债权人是否关心企业的节能减排问题,多年来,国内外鲜有类似的经验证据,本书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绿色信贷政策极大地支持了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为实行国家的节能减排计划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我国学术界对于碳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方面的研究是较为零散的,本书全面地论述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现实情况以及碳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还描述了这些国家碳信息披露的不同推动力量;也介绍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等四个知名的国际组织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的简要规则。国际上发达国家和知名国际组织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的经验对于促进和改进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借鉴意义。碳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让我们了解到国际上很多国家的碳信息披露都是强制的,越是温室气体排放大户越要进行碳信息披露,这对于我国的强制碳信息披露管制提供了很好的国际经验。此外,以往的研究鲜有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入手来解释碳信息披露问题,本书从制度经济学视角较为深入地分析了碳信息披露问题。
二 本书的政策意义
2009年12月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代表提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碳排放方面的数据要做到可计量、可报告与可审核,这是获得发达国家资金援助的前提。目前,企业碳排放的计量方法比较成熟,例如,产品的生命周期法、《温室气体协议——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中所提出的碳排放源核算方法等;企业碳排放的审核是与碳排放的计量紧密相关的,能够准确计量碳排放,在技术上也就可以进行审核;因此,企业碳排放的计量和审核研究意义较小。而企业碳排放的信息披露问题还没有成熟的技术标准,通过企业披露的碳排放信息,也可以掌握我国企业的碳减排现状和未来的趋势,有助于完成我国政府承诺的到2020年单位GDP碳减排40%—45%的目标。此外,我国政府在《2009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提出了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即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降低50%左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我国将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以上的制度背景表明碳排放量统计核算以及与此相关的企业碳信息报送和披露将成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全面分析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影响因素、价值相关性等内容,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政策体系的意义是十分巨大的。
[1]需要说明的是,国际上通常使用英文“carbon accounting”来表示国家的碳核算,例如,种植一棵树能吸收的温室气体量、湿地吸收的温室气体量、草地吸收的温室气体量等。但是,本书所说的碳会计,是指用会计学的方法论体系来分析企业的碳排放问题,具体来说,是指企业在财务报表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除财务报表之外的部分,例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等部分,或者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企业碳排放的总量、公司降低碳排放量所采取的措施、企业碳排放量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方面进行的确认、计量、计录和报告。温室气体包括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二氧化碳等六种气体,前五种温室气体可以按照一定的系数折算为二氧化碳排放量;美、英、日、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都是按照折算之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进行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碳排放权交易、碳税征收等方面的管制,因此,按照国际惯例,本书使用碳信息来表示所有六种温室气体信息。
[2]CDP是成立于英国的慈善机构,是一个国际性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向企业和城市提供计量、披露、管理、分享重要环境信息的制度;该组织与拥有87万亿美元的722家机构投资者合作,促进企业披露经营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CDP所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其代表的投资基金数量也不断增大(CDP,2013)。
[3]Dara O'Rourke,2004,Opportunities and Obstacles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p,29.
[4]Dara O'Rourke,2004,Opportunities and Obstacles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p.13.世界银行官方网站,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2004/03/6479712/opportunities-obstacles-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reporting-developing-countries.
[5]葛家澍:《市场经济下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77页。
[6]吴水澎、陈汉文、谢德仁:《中国会计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250页。
[7]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http://www.szse.cn/main/zxgx/9300.shtml.
[8]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20918_496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