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政治学:政治文明新高地的复合建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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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空间政治的权力逻辑与复合建构

2015年5月26日,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军事战略白皮书》指出:“太空是国际战略竞争制高点。有关国家发展太空力量和手段,太空武器化初显端倪。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太空,反对太空武器化和太空军备竞赛,积极参与国际太空合作。密切跟踪掌握太空态势,应对太空安全威胁与挑战,保卫太空资产安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太空安全。”[1]空间被誉为是继陆地、海洋、大气层之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第四环境。伴随着人类对空间的探索、开发和利用,空间对主权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空间是一个主权原则无法延伸去划清国界的“无缝”世界,这决定了各国开发、利用空间的收益递增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性级差空租。空间国际关系是人类进入空间的各种主体之间由于交往实践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是各国空间活动的根本动机和空间国际关系成长的起点。在空间探索、利用中,全人类共同利益和国家空间利益总体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利益主体的不同,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矛盾,这一矛盾构成了空间国际关系的基本矛盾。对于进入空间的主体而言,唯一适用的根本性原则就是“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依据这一根本原则可引申出禁止据为己有原则、非军事化原则和共同利益原则。由联合国主导,各国自由、平等参与和倡导国际合作的国际管理机制是空间国际关系构建的保证。寻求解决矛盾的关系安排,空间国际关系成长中权力结构和共同观念的复合建构决定着空间国际关系成长的方向和路径。

一 空间国际关系形成的权力逻辑[2]

鉴于一个国家开发、利用空间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它在国际政治斗争中的政治地位以及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空间的和平开发、利用在当今国际政治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空间国际关系也愈益引起世人的高度关注。随着人类在空间里社会活动的不断增多,空间国际关系已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空间国际关系研究的意义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为空间国际关系探讨提供理论框架;为空间军备控制提供理论基础;为人类拓展空间活动提供理论认识。

(一)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是空间开发利用的根本动机

空间作为人类活动逐渐进入的前沿地带,由其自身的特点与人类利用方式所决定,空间开发利用的价值具有跟地球表面乃至大气层完全不同的特性。众所周知,自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了现代主权国家原则以来,人类在地表活动的空间,以划分“国界”的方式明晰了领土、领海、领空等概念。各类空间价值的产出,主要表现为地租与空租(以土地的地租概念推论,在上空可称之为“空租”)。在传统经济学中,土地的地租,以其物产的丰度来计算。而人文空间的空租,则以其容纳功能所获取的效益来计算。其价值的产出也就是人力、物力、信息力的投入,经过空间容纳力的转换,重新得到还原,并获得增值。

由于地表、领空具有“国界”明晰的国别所有权,对地表、领空的任何开发和利用都必然会带来地租与空租。绝对地租与空租是人们利用地表、大气层所获得的使用功能的价值。这与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利用自然生产力而获得材料和能源相类似。绝对地租与空租带有普遍性,只要利用地表、领空,就可以获得这份价值。同时,它也是后述两种级差地租和空租的基础性价值。级差地租和空租是它的叠加价值。

天然性级差地租与空租是由于地表肥沃程度的不同和领空给航线带来的距离远近不同而形成的。地表级差地租与领空空租也是人们利用地表、领空获得的价值。但是,其多寡则取决于所处的位置。物质资源产出丰富的地区,其价值要高于贫瘠地区。人口稠密的地区,其价值要多于人烟稀少的地区。美妙景观、名胜古迹、奇特的游乐场所,其价值要高于平淡无奇的地区。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其价值要多于环境恶劣的地区。交通枢纽的地区,其价值要多于交通阻塞的地区。市场的价值要多于其他地区。人们开发空间,之所以要进行选择,并愿意投入选择费用,就是因为通过这种合理选择,能够充分利用空间的功能用途,取得较多的天然性级差地租和空租。由于主权原则对空间产权的清晰界定,由于经营权的垄断,这些地租和空租的归属,在原则上也是明确的,甚至大气层也以“领空”的方式规定了由谁支配的归属问题。这种按主权原则划分的产权或延伸的经营权,事实上促进了各个国家对地表、大气层的合理、有效利用。与此同时,由主权原则所决定的国家间的无政府状态亦成为这些空间领域国际关系理性主义研究的逻辑起点。

技术性级差空租则是指在同一地表或空间因连续追加的技术性投资不同而形成的。它是指人们通过物质设施和技术的投入,加深开发空间内涵的容纳功能,形成良好的群落环境与优质的生态环境,使之同天然级差空间形成人文的差异,以提高其空间的质量等级,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开发空间的价值投入”,就是指增大人文空间利用效益的行为。

很显然,远离人类居住的地球空间是一个主权原则无法延伸去划清国界的“无缝”世界。正是空间对于人类活动所具有的这一根本特性,决定了各国开发、利用空间的收益递增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性级差空租。各国竞相进入空间,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导致空间国际关系朝着有别于地表和近空的特征而演化。

空间经济学的领军人物保罗·克鲁格曼所强调的主流经济学研究的三大问题——生产什么?为谁生产?怎样生产?忽略了“在哪里生产”,即生产活动的空间定位问题,这是应该加以弥补的。在空间技术已今非昔比之际,这或许尤为令人振聋发聩。空间的无限广阔和丰富的资源,不仅为新科技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巨大的“科学实验室”,而且为解决人类日趋紧张的“资源危机”提供了新的途径。自1957年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以来,航天科技不仅促进了天文、高能物理、材料、信息、制造工艺等新科技的不断发展,形成了大批高科技工业群体,而且还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据资料统计,近年来,与空间有关的产业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该数字至少增至两倍——1600亿美元以上。伴随着空间时代的到来,空间技术越来越广泛地深入现代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民用产业方面是如此,在军事方面也不例外。作为新军事思想中的战略制高点,空间对于一国的军事安全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有的军事专家甚至预言,哪个国家要是控制了空间这个制高点,哪个国家就能夺取制天权、制信息权、制空权和制海权,进而控制整个地球。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谋求研发和部署空间武器系统的努力在一些国家从未停止过,只是受特定的历史条件限制而未能成为现实。目前,世界一些军事大国纷纷为组建天军、建立空间军事基地、争夺“制天权”做着积极的准备。

人类开发、利用空间的递增收益既然是一种技术性级差空租,那么,从根本上说,各个国家对这种技术性级差空租的获得,取决于本国空间技术水平的高低。空间是广阔无垠的,利用它所获得的技术性级差空租会随着空间技术的进步而成正比地增加。与此相联系的是,空间对于某个特定国家而言,其价值取决于它有多少高科技投入。现代空间技术系统是空间技术、通信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的结合体,是世界高精尖技术之一,在信息时代它体现着一个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综合实力。空间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带动科技进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该国的国际地位等方面正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

(二)空间国际关系成长中的人类共同利益理念

空间无“国界”,对于各主权国家而言,也就无所谓绝对空租;空间的广阔无垠,也就意味着没有明显的天然性级差空租,各个国家竞相进入空间寻求的是技术性级差空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航空空间技术的发展,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努力进入空间,拓展自身的国家利益,由此引发了各国对空间国际关系问题的积极关注。“空间安全与空间武器化发展是当前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国际军控和裁军领域出现的新课题。”[3]确实,空间国际关系能否顺利成长已成为一个日益凸显的复杂而敏感的国际社会问题。因为空间国际关系的演绎、生成急需一套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人类对空间的真正和平利用。

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是以各种形式进入空间,对其加以开发与利用的人类组织活动的根本动机,也是空间国际互动行为的逻辑起点。非有限的广阔空间及其各种天体资源是国际社会主权原则无法延伸,同时也无须延伸的地方,对于进入其间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的人类力量而言,唯一适用的根本性原则就是“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就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资源而言,“人类共同利益”这一原则意味着对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勘探和利用必须对全人类开放,是全人类开发的范围。除此之外,该概念不具有任何进一步的含义。

在空间时代初期,很多国家都希望空间应仅用于实施和平的目的与实施全人类的利益,《月球协定》的真正存在理由是该协定的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宣告的内容:“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这将在本协定的有关条款,尤其是本条第五款中表现出来。”在人类开发与利用空间的实践活动中,正如苏联空间司原司长迈约斯基所指出的,人类共同遗产与人类开发范围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前者适用于物质对象,后者适用于人类的开发活动。由于人类开发活动追求的是技术性级差空租,即人类开发范围的空间无疑是“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已确定的整个空间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人类空间活动而言,“人类共同遗产”是一个先验而永恒的原则。对空间和其他天体及其资源而言,“人类共同遗产”意味着空间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每个国家均具有从开发空间的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权利。

依据“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为了规范人类在空间的活动,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该条约为规范人类在空间的活动,规定了各国在空间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在空间划出一块地区作为私有领域,空间不是无主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2)“自然探索和利用”原则:不能把空间变成军事竞技场,探索和利用空间要坚持非军事化原则。(3)“共同利益”原则:空间对所有国家都是敞开的,到空间进行科研、旅行等活动的机会是均等的,但目的必须符合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4]

确实,仅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字面含义就可引申出“禁止据为己有”原则。《月球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重申了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国家不得将月球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原则。《外层空间条约》不仅禁止延伸国家主权,而且也禁止对空间或天体的任何区域主张财产权。同时,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在月球表面或表面下层包括与月球表面或表面下层相连接的构造物在内,安置人员、空间运载器、装备设施、站所和装置,不应视为对月球及其任何领域的表面及表面下层取得所有权。

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月球应供全体缔约国专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此条款应与其从属的《外层空间条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这意味着月球的全面非军事化和在其上禁止一切军事活动。1979年通过的《月球协定》第三条第二款重复了这一规定:“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概在禁止之列。”由于人类的生存主要依赖于包括空间环境在内的自然环境,资源争夺已经成为国家间冲突的一个主要动因。因此,适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有必要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空间这一地区实施厉行禁止一切军事活动的做法:禁止试验军事武器和设立军事基地,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借此对国家单方面的利益扩张加以限制,对各国开发资源的活动进行国际管制,公平分配各国权益,尽力避免和化解冲突,防止战争的发生并促进和平进程,为造福人类而开发空间各种资源。[5]

在开发空间资源活动中适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要求一个国家或主体的自由不损害其他国家或主体的同等自由。因此,为了保证对于空间开发遵循“共同性”原则的要求,必须强调空间活动是为了所有主体谋福利而进行的,需要一个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机制。正如迪特迈林所认为的,根据该原则,包括商业利用在内的各种空间活动只能在被确认为是可能使全人类受益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在现实的空间国际关系中,“人类共同利益”理念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不能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利用空间,它们还必须对国际社会承担某种负责任的义务。这些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利益和福利”,应“充分注意到这一代和后一代人类的利益”[6]。王铁崖先生指出,“人类共同遗产”制度是“以人类为主体,以财产为对象”的制度,其共同性就是所有权和利益的共同性。[7]因此,将“人类共同利益”理念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适用在开发空间资源的活动中,就要求将通过这些活动所带来的任何实惠和利益平等地由所有人类公平分享。

(三)空间国际关系复合建构的实质[8]

空间探索是人类向自身经验和知识边缘以外不断拓展的航程,这是一个永恒的旅行。尽管人类在50多年前就已开始进行空间探索,但到目前为止仍处于此航程的初级阶段。[9]随着空间人类社会活动的不断增加,日益复杂的空间国际关系越来越引起世人的瞩目。空间国际关系是人类进入空间的各种主体之间由于交往实践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由于空间探索与利用的实践活动到目前为止均是在主权国家规范下进行的,因此,人类在空间活动中所形成的复杂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空间国际关系。

1.空间国际关系的基本矛盾

空间作为人类活动逐渐进入的前沿地带,由于其自身特点与人类利用方式所决定,空间开发利用的价值具有跟地球表面乃至大气层完全不同的特性。空间无疆域性是指空间无法像领土、领海和领空一样划分疆域边界,空间广阔无垠,进入其间的物体遵循着空间飞行动力学的相关规律运动。追求各种利益是以各种形式进入空间,开发、利用的空间人类组织活动的根本动机,也是空间国际互动行为的逻辑起点。非有限的广阔空间及其各种天体资源是世界各国主权原则无法延伸,同时也无须延伸的地方,对于进入其间追求各种利益的人类力量而言,唯一适用的根本性理念就是“人类共同利益”理念。“人类共同利益”理念意味着对空间的勘探和利用对全人类开放,这是一个先验而永恒的理念。对空间和其他天体及其资源而言,“人类共同利益”意味着空间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各个国家均可从开发空间的活动中取得物质利益对象。

在世界各国所进行的空间探索与利用中,各国追求的国家空间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与人类在空间的共同利益相一致的。只有世界各国加大对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力度,扩大相关项目的规模,才能加速人类对空间探索利用的实践进程,为人类空间共同利益的实现提供可能。“人类共同利益”的理念追求与国家空间利益实现之间的矛盾作为空间国际关系中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内部矛盾。

空间国际关系的基本矛盾是推动其发展的内在根本动力。一个国家开发、利用空间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它在空间国际关系中权力的大小。在空间开发、利用的大多数时候,国家追求的空间利益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国家间会沿着权力关系的引导形成合作共赢的空间国际关系。在国家追求的空间利益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出现差异时,更需要各国通过交往实践,寻求解决矛盾的关系安排,在空间国际关系成长中权力因素尤为关键。空间国际关系的实质是空间多样权力的社会建构。分析空间权力类型及其互动,既可正确把握空间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也可现实地探讨培育空间国际关系合理成长的路径。

2.空间国际关系的政治基础

人类在空间展开的探索与利用活动,由于空间的无疆域性和各国对技术性级差空租的不断追求,长期单靠一国的力量是无法得到持续、深入发展的,因此,必须进行国家间的交往实践。不同国家在空间开发、利用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从复合建构主义视角探讨各国在空间各种复杂关系上的权力和观念建构问题,当两个国家基于空间探索与利用的特定利益关系进行交往实践时,空间实力的差异极易导致内在化的强制性权力。空间行为体进一步扩散的互动交往,会形成对其他行为体施加间接控制的制度性权力。或者,空间行为体在相互制约的复杂权力关系基础上,由于权力的建构作用,会形成对空间行为体身份与利益界定和塑造的结构性权力。制度性权力扩散和结构性权力建构作用相汇合,就会对空间行为体形成具有一般、间接社会化影响的生产性权力。各种权力类型的交互作用和强化,事关各空间主体的身份如何被建构、规范如何被社会化,空间国际关系最终朝着何种方向进行现实建构与演化。[10]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它总是权力关系双方互动作用的结果。”[11]空间技术的诞生和发展,不仅提供了进行科学探索的有效技术手段,而且使人类进入空间新环境,直接开发和利用其资源成为可能。世界各国凭借空间技术进入空间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一方面,探索利用实践的深入必然会驱使各国相互交往;另一方面,空间技术实力的差异,使基于某种利益诉求进行交往的双方关系在更多的时候是不对称的。在这种不对称的利益交换关系中,强制性权力便应运而生了。[12]这种强制性权力可理解为“一方支配他者的意志和行动的控制力”[13]。强制性权力是空间国际关系现实的建构起点,是一种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内在化的强制性的双边互动关系。

“什么因素构成一国相对于他国的权力?我们所称的国家权力组成部分是什么?如果我们想要确定一国的权力,我们要考虑哪些因素呢?”[14]在空间探索与利用中,虽然各种力量依然是在主权国家管辖的名义下进入无疆域性的空间追求各种形式的利益的,诚然,这些实质意义不同的众多利益获得构成了空间国际关系中权力的来源,但在空间探索、利用中所获得的每种利益既是各种空间力量活动的直接动机,同时一旦获得,这种利益便转化为相对于他者的权力。

研究空间国际关系的社会建构,需要探寻是哪些因素影响了行为体采取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多的资源去共同建构空间国际关系。了解这些因素,不仅有助于改进决策,以更好地控制空间国际关系建构的进程,而且也便于从全人类共同利益着眼的高度,推进空间国际关系的社会建构,以追求人类社会在一个全新的空间领域尽可能塑造一个更美好、更理想的人类政治社会。[15]

权力对空间国际关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各个国家的权力差异性,即权力分配。在空间领域,行为体之间的权力分配极大地影响着空间国际关系的建立,况且空间国际关系的维持、发展及改变也受权力的影响。[16]权力分配中的强制力一方面会改变空间国际关系行为体的行为,另一方面这种强制力本身并不能保证空间国际关系的持续。正如奥兰·R.杨所指出的:“机制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实质性的严重失衡限制了机制的社会建构。”[17]这就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规范性问题:如何发挥权力在建制中的作用,而又摆脱空间国际关系中的权力阴影。

为此,根据约翰·伊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发展的一种更加“胶粘性”的理论,可认为空间国际关系是根植于更广泛的政治秩序中和限制行为者活动“场景”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规则、惯例和实践,在具体环境里可以把国家“锁定”在稳定和持续的社会联系中,对国家的权力运用加以某种限制。对权力的审慎态度换来了同伴对其权力的认同。[18]权力对空间国际关系社会建构的影响,从空间国际关系运行的背景看,是一种外生变量。但权力对空间国际关系作用的发挥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权力构成了空间国际关系运行的结构框架,空间国际关系的社会建构受到权力因素的根本性制约。[19]

(四)有效国际管理机制是空间新型国际关系建构的保证

“人类共同利益”理念不仅是人类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同时也是保护和开发其他诸如公海海底资源和人类文化遗产等有限资源的重要原则。它直接引导出“禁止据为己有”原则,并意味着全面非军事化和禁止一切军事活动。为了保证开发的福利在所有国家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应该对所有使用空间资源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创设活动进行规范,而该创设活动必须以“人类共同利益”理念为指导方针。事实上,这些理念还远没有达到准确的程度,现实的做法是将其转化为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的国际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规范空间新型国际关系沿着对人类而言真正“正确”的方向成长。

第一,联合国主导空间和平开发、利用。尽管世界各国在空间和平开发与利用问题上存在着共同利益,但实际中的空间和平、合作和发展却并不顺利。原因就在于各国开发、利用空间的收益是一种技术性级差空租,谁的技术投入大、技术水平高,谁的收益就大。空间开发、利用是一项典型的大科学工程,它需要一个国家雄厚的综合国力作为后盾。冷战后,国际格局中大国权力结构发生了明显的新变化。这个变化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国际战略力量的严重失衡。各国综合实力对比的严重失衡,对空间开发、利用的直接影响就是造成新型空间国际关系构建受挫,追求绝对霸权与和平开发、利用的矛盾和斗争更加错综复杂。

个别国家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的能力远远超过其他国家,这就更需要共同协商所产生的机制来确保空间开发、利用的合理和有效。如果任凭某些国家倚仗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无与伦比的空间技术去谋求空间的绝对安全和绝对霸权,那么,空间国际关系成长中的“安全困境”就难以得到缓解和消除。世界各国日益认识到,空间开发、利用中技术性级差空租的特点和冷战后国际权力格局的“一超多强”,决定了由联合国这唯一的全球性综合国际组织主导空间和平开发、利用是维持空间长期稳定与和平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联合国主导下的有效国际合作寻求空间和平共处,才能确保空间真正成为人类发展的新空间。[20]

1963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在大气层和外层空间进行核试验的条约》,包括美、苏在内的117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促进空间和平利用,防止空间军事化的《外层空间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于1967年10月10日无限期有效,目前已有96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该条约。该条约规定了探索和利用空间的一些基本原则,其中有空间自由、空间不得占有、空间活动为全人类谋利以及空间不得用于军事目的等。1979年第34届联大通过了《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即《月球协定》,该协定宣布月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各国不得以任何方式据为己有。这些外层空间条约和有关文件既是指导各国空间活动的依据,也是空间国际关系框架的主要组成部分,空间国际关系正依此框架而全面成长。

第二,各国自由、平等地参与空间的开发、利用。空间技术性级差空租的获得,要求各国以强大的综合国力为基础,它是不可能按主权原则硬性“分割”的。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通过发展自己的航天事业,试图在空间中强化其优势地位,从而不断增强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以便在国际政治斗争中争取更多的发言权。而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正积极努力,意欲或已经参与到空间领域的竞争之中,进而提升本国在国际政治方面的影响力。

在空间开发、利用方面,并不存在绝对的利益冲突,国家间的竞争也并不是完全的“零和博弈”。但空间国际关系的和平成长,由于事涉国家核心利益而与权力的分配紧密相关。现实主义学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权力大的国家拥有更大的发言权,而“弱一些的国家可能就没有自主选择”[21]。对空间国际关系成长的影响力,正是按一定比例在成员国中分配的权力结构的反映。“权力可改变由选择途径的不同而产生的结果(收益矩阵)。”[22]从这个意义上说,空间国际关系能否和平成长,取决于在空间开发领域能否彻底打破各国固有的权力结构,坚持各国自由、平等地参与空间的开发、利用。

空间没有国家所有权的问题,空间开发、利用的收益也不是绝对空租。任何国家进入空间追求的都是技术性级差空租,为了防止技术先进国家捷足先登并擅自垄断空间技术性级差空租,就需要制衡任何称霸空间的企图。冷战结束后,苏联在空间的势力突然消失,俄罗斯又难以为继,美国趁势扩张,成为在空间具有压倒性优势的唯一超级大国。2006年10月6日,美国公布的新空间政策更为突出地强调美国享有绝对的自由行动权;拒绝就任何可能会限制其进入或使用空间的协议进行谈判,反对与这一原则相违背的任何形式的空间协议或规定;如有必要,美国有权不让任何“敌视美国利益”的国家或个人进入空间。这一政策体现了美国不容他人“染指”空间,追求空间霸主地位的意图。

第三,倡导国际合作的空间和平开发、利用。空间不同于领空,不存在天然性级差空租。因此,任何国家在开发、利用空间的过程中,都没有“经营权垄断”的问题,不能擅自独占技术性级差空租。目前,空间开发实践中有关各国对军备竞赛威胁的“共同厌恶”使各方在安全问题上拥有一系列的共同利益要求,大多数国家希望对空间武器化的趋势加以抑制,这就导致倡导国际合作的空间和平开发、利用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谋求研发和部署空间武器系统的努力在一些国家从未停止过,只是受特定的历史条件限制而未能成为现实。目前,世界上一些军事大国纷纷为组建天军、建立空间军事基地、争夺“制天权”做着积极的准备。随着科技的不断成熟,空间面临着武器化的危险。这种趋势的发展不仅会阻碍对空间的和平利用,还会引发空间的军备竞赛,进而对国际安全格局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由此可见,防止各国在空间活动的武器化已是十分现实和紧迫的问题。

个别国家以强大的实力做后盾,调整空间政策,明目张胆地试图垄断空间技术性级差空租,既增加了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冲突与危险,也暴露出现有空间国际关系成长中的缺陷。空间武器化的威胁,应该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空间武器化严重影响了对空间的和平利用,国际社会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势头的发展。重视防止空间军备竞赛问题主要基于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支持和平利用空间的各种活动,积极探索和利用空间,有利于人类的和平与发展。

这个问题正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2002年6月,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叙利亚、越南、津巴布韦联合向裁谈会提交了关于“防止在空间部署武器、对空间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的工作文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在2005年10月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160个国家投票赞成《防止空间军备竞赛》(PAROS)条约之必要性的决议,只有美国一票反对。2007年3月,联合国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第46届法律小组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如何利用和完善相关的国际法框架,促进国际和平利用空间事业的发展。除美国外的各国代表认为,早日制定禁止空间武器化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联合国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空间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竞相进入空间发展阶段,纷纷从经济、军事以及信息的角度出发,寻求自身国家利益的拓展。一方面,应该肯定人类对空间进行和平开发、利用,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如何在共存共赢的目标牵引下,探求人类怎样通过开发和利用空间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的发展。这就需要从空间技术性级差空租追求的特点出发,加快促进空间国际关系的成长,以确保人类对空间的和平开发、利用。

二 空间利益关系构成空间政治的基础

追求特定的国家空间利益是任何国家都具有的价值取向,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国家作为一个政治主体有自己特定的国家空间利益。任何一个国家要生存和发展,它首要的追求目标必然是国家空间利益。国家空间利益从内容上来说,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凡是能给国家主体带来安全满足的事物都是国家空间利益。比如战略威慑,对国家而言,通过这种威慑的存在使别的国际政治势力不敢轻易冒犯,这种安全预期就是一种国家空间利益;对一个国家来说,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地位的上升能给国家带来安全感,那么,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就是一个国家的空间利益问题。

(一)国家空间利益源于国家空间需要

需要是国家本性的表现,是国家作为国际政治主体的本能,因此需要具有自我性的基本特征。所谓自我性,是说一国需要的产生与其他事物无关,不是其他事物引起的,而是自身存在的必然性。国家空间需要是在国家交往实践中得到满足的。这里的交往实践是广义上的交往实践,包括物质方面的交往实践和精神方面的交往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国家间的交往实践,就无所谓国家安全问题。由国家间交往实践所形成的安全关系满足着国家的安全需要,同时又刺激着新的需要的产生,从而导致需要和交往实践成为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

各国的空间活动从20世纪50年代发轫,六七十年代得到迅速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末空间国际关系基本形成,当然也涵盖了空间活动中所遇到的主要安全问题。从维护各国安全利益的基点出发,逐步出现了一个调节体系,这个体系是以联合国的空间法条约和有关的原则为基础的,通常称之为5个条约、5个原则。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是5个条约,分别是《外层空间条约》(1967)、《责任公约》(1968)、《营救协定》(1972)、《登记公约》(1974)和《月球协定》(1979)。这些条约规定了从事空间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涉及空间的法律地位,在从事空间活动中出现问题的时候如何承担责任,空间物体如何登记,在营救宇航员方面应当如何做,在月球上的活动应如何进行。

这些条约是各国从事空间活动的准则。从参加国的基本情况看,这些条约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是很大的。截至2007年初,《外层空间条约》的缔约国达到98个,《营救协定》的缔约国89个,《责任公约》的缔约国84个,《登记公约》的缔约国49个,换言之,基本上主要的空间活动国家都是这些条约的缔约国;《月球协定》的参加国比较少,到目前为止仅有13个。根据条约法的规则,通常条约仅对缔约国产生效力,对于非缔约国则无益无损,不产生效力,除非它同意受条约的约束。但是,根据国际法关于国际习惯的理论,对于已经形成的国际习惯,除非某国明确提出不受其约束,否则,习惯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的规定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情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习惯法存在的证据,从而使公约所反映出来的构成国际习惯的法律原则产生超出缔约国的效力。

国家空间活动应当考虑国家利益、立足国家利益,根据需要采取行动,只要不违反国际空间法的法律义务,就都是可以的。国家的政策取向不可能不考虑本国利益。根据国际空间法的规定,探索和利用空间应当本着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的精神进行,这当然也包含着从事空间活动的国家为自身谋福利和利益。换言之,从事空间活动的国家在活动中包含着自身利益的考虑,并不与空间法的精神相冲突。在国际法中,国家的实践是形成国际习惯的前提,而国际习惯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的两个构成因素。只有存在着国家实践,才可能确认在实践中所反映的规则的法律效力(即法律确信)。

(二)需要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转换为国家空间利益

一个国家在空间的生存、发展,已越来越离不开其他国家的分工合作。各国对空间的探索与利用必然会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为一种共同的社会行为,离开了世界范围内的开放交往,就谈不上真正为全人类的和平而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空间的各种国际交往行为使国与国之间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等等。国家的安全需要也是在这样的关系中得以实现的。

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满足着国家不同层面空间的需要,同时制约着需要的取向,并且国家与国家之间必然会依据一定的标准(大多数时候是权力)对需要进行分配、分割、配置。为什么要对国家的需要进行分配呢?这是因为在现有的空间技术条件下,能满足需要的利益是相对有限的,具有稀缺性。由于空间技术的发展水平,国家能力的局限性,或者自然条件的限制等,可得到的空间利益总处在一种稀缺的状态。这样,国家需要的满足实际上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这就是说,需要具有自我性的特点,但需要的实现却是社会性的。也就是说,当国家的安全需要在空间的国家间加以满足时,国家的空间需要就转化成国家的空间利益,即自我安全需求被赋予了社会特性,就是安全利益。需要是自我性的,需要的实现是社会性的,于是需要就转化为利益。一个国家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然会追求各种各样的国家空间利益,会在国际关系中追求自身的国家空间利益。国家空间利益成为一种价值并具有了普遍性的意义。

从上述关于国家空间利益与需要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国家空间利益的本质就是主体的自我需要。在空间国际关系中,这个主体就是主权国家,对一个国家而言,国家空间利益既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这个需要不能自行实现,而是在国际关系中实现的,这就决定了国家空间利益本身存在的矛盾,这就是内在矛盾。其表现之一是需要的自我性与实现的社会性。表现之二是国家空间利益形式的主观性与内容的客观性,所谓形式的主观性,就是说国家空间利益是主体的自身需要;所谓内容的客观性,就是说国家的安全需要反映了特定的物质和精神内容。表现之三是国家空间利益的目标性与手段性之间的矛盾。追求特定的国家空间利益,是一个国家的目标。但是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来说,国家空间利益追求又是手段,是为生存和发展的目标服务的。表现之四是具体的国家空间利益的有限性与国家空间利益发展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所谓具体的国家空间利益的有限性,是说对空间技术发展的特定阶段而言,它们的需要是有限的、特定的。国家空间需要不可能超出当时空间技术发展的水平。但对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而言需要又是无限的。空间安全问题的真正出现是在苏联人造地球卫星上天之后。

国家空间利益是国家普遍追求的价值,因此,国家空间利益的追求推动着空间国际关系的成长,推动着国家自身的发展。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安全利益是有差异的,国家空间利益也有重合的部分。正是这种差异和重合,形成了国际社会主体之间不同的空间利益关系。

(三)空间安全利益关系

空间利益关系就是不同国家之间安全利益的相互关系,国家是这种安全利益的载体,所以,空间利益关系说到底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国家各方面因素的不同,也导致了空间利益关系的大相径庭。

国家主体的差异决定了国家空间利益的差异,这是由国家空间利益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前面说到,国家空间利益具有自我特征,自我的差异性决定了国家空间利益的差异。正如国际社会有大国、有小国,有强国、有弱国一样,国家空间利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必须认识到这一事实。从外层空间领域来看,承认了国家空间利益的差异,才能形成安全权利意识,才能形成维护国家空间安全权利的空间国际关系。不承认国家空间利益的差异,就不会很好地捍卫国家空间安全。总之,国家空间利益的差异是国家空间安全权利形成的依据,是空间国际关系构建的前提和条件。

所谓共同空间安全利益是指不同国际社会主体——国家的安全利益中相同的部分,或相互重合的部分。共同空间安全利益来源于“国家空间利益的国际社会性”。前面说到,任何国际社会主体的安全利益都是在特定的国际关系中实现的。正是国家空间利益实现的这种国际社会性,使不同主体之间的国家空间利益具有了部分重合,即产生了共同的安全利益。之所以叫第三种安全利益是指它是在两种不同的国家空间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又独立于这两种国家空间利益。比如,像避免空间碎片,安全出入空间的利益,那就很难说是属于哪个国家的安全利益,也不能说完全是空间大国的安全利益,只要哪个国家进入空间就会有这方面的安全利益问题。

空间安全利益矛盾是指空间安全利益的差异与不同,也是指国家空间利益的对立。一是横向矛盾的产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空间国际纠纷造成国家之间的差异;政治体制不同造成国家之间的差异;意识形态不同造成国家间的差异等。

二是纵向空间安全利益矛盾,即处在不同层次的国家空间利益矛盾。纵向矛盾实际上是特殊空间安全利益与共同空间安全利益、局部与整体之间的矛盾。纵向空间安全利益矛盾一般是由空间国际政治权力结构失衡所引起的。

横向空间安全利益矛盾、纵向空间安全利益矛盾是国家空间安全利益矛盾存在的两种基本形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不同性质的国家空间利益矛盾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一般说来,解决矛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矛盾双方通过协调、合作,形成一定的空间国际关系,以自行约束矛盾或和平解决问题;另一种则需要通过政治权力的介入来解决,或者以政治权力为中介,或者由政治权力支持其中的一方压倒另一方而使矛盾得到解决,空间政治学要研究的是后一种情况,即通过国家间的权力来实现满足、调节、维护或破坏政治利益,及由政治利益决定的政治关系、体制、文化和行为。那就是说,政治学不是研究一切利益关系的,只研究政治利益关系,或者说与政治权力发生联系的利益关系。那些不与政治权力发生联系的利益关系由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来研究,比如外层空间国际法方面的学科。

三 空间国际关系研究体系的思考[23]

空间国际关系已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研究空间领域的国际关系意义重大,构建全面的研究体系势在必行。

(一)权力建构是空间国际关系研究的实质把握

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是各国以各种形式进入空间开发利用的根本动机,也是空间国际互动行为的逻辑起点。非有限的广阔空间及其各种天体资源是国际社会主权原则无法延伸,同时也无须延伸的地方,对于进入其间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的人类力量而言,唯一适用的就是“人类共同利益”理念。就空间而言,“人类共同利益”这一理念只意味着对空间及其天体的勘探和利用对全人类开放,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除此之外,该概念不具有任何进一步的含义。因此,各国[24]进入空间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的能力和意图的综合,构成了空间国际政治的权力基础。很显然,这种能力和意图一方面由该国的空间技术水平所决定,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该国空间开发、利用的战略设计。

复合建构主义关注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国际关系在多大程度上是由社会建构的?或者说,这种国际政治状态是否对国家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二是权力和观念的复合结构如何在过程中“三位一体”地推进国际政治的演化?从空间这种完全不同于地表的全新国际关系的成长来看,复合建构主义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方法为正确把握空间国际关系的实质与特征提供了一个较为恰当的视角和思路。复合建构主义的理论内核是“国际政治的复合建构”。复合建构主义不仅是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融合,它也包含了建构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融合,它既体现着建构主义的“社会建构”内核,又体现着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内核。因此,“国际政治的权力和观念的复合建构”是复合建构主义所占据的理论空间。复合建构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状态是由国家造就的,权力政治、共有观念在这一进程中复合作用于各种主体,共存共生,产生进化冲突或进化合作。因此,复合建构主义首先像现实主义那样以国际政治无法超越的权力政治作为研究起点;其次,它像古典现实主义那样承认权力是一个能以多种方式表现的多面体,同时承认每种权力都以不同的形式影响国际政治的行为与动力;最后,它像建构主义那样承认国际政治的每一种行为与动力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25]

在人类开发、利用空间的实践活动中,正如原苏联空间司司长迈约斯基所指出的,人类共同遗产与人类开发范围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前者适用于物质对象,后者适用于人类的开发活动。由于人类开发活动追求的是技术性级差空租,即人类开发范围的空间无疑是“人类共同利益”理念已确定的整个空间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人类空间活动而言,“人类共同利益”理念是一个先验而永恒的原则。对空间和其他天体及其资源而言,“人类共同利益”理念意味着空间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各个国家均具有从开发空间的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权利。但各个国家在空间国际关系中的权力根本上取决于各国在人类已开发范围里所拥有的空间技术能力和国家空间战略的影响力。

确实,空间新型国际关系的成长无法超越权力政治的起点,同时也应看到,每种形式的权力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国际政治的行为与动力。在研究空间国际关系的现实建构中,主题应是考察国家行为体如何使用不同的权力形式从而建构起这一新型国际关系的事实。

各国开发、利用空间的收益是一种技术性级差空租,谁的技术投入大,技术水平高,谁的收益就大。空间开发利用是一项典型的大科学工程,它需要一个国家雄厚的综合国力作为后盾。冷战后,国际格局中大国权力结构发生了明显的新变化。这个变化的主要表现是,美国的综合实力得到了很大的恢复,巩固了它唯一超级大国的地位,其他几强的实力和美国相比都不在一个等级上。由此,在空间开发、利用上,美国也一直保持着高投入,来维持它的绝对领先地位。

各国综合实力对比的严重失衡,对空间开发、利用的直接影响就是造成合理的空间国际关系的构建受挫,追求绝对霸权与和平开发、利用的矛盾和斗争更加错综复杂。个别国家追求技术性级差空租的能力远远超过其他国家,这就更需要共同协商所产生的机制来确保空间开发、利用的合理和有效。但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无与伦比的空间技术,总想谋求空间的绝对安全和绝对霸权,而拒绝任何可能束缚其手脚的空间国际关系的谈判。与此同时,美国在空间领域所占有的分量也决定了它没有参加空间国际关系谈判的愿望与诚意,空间安全困境难以得到缓解和消除。

世界各国日益认识到,空间开发、利用中技术性级差空租的特点和冷战后国际权力格局的“一超多强”,决定了加紧构建合理的空间国际关系是维持空间长期稳定与和平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合作寻求安全的方式才能确保空间真正成为人类发展的新空间。[26]空间技术性级差空租的获得,要求各国以强大的综合国力为基础,它是不可能按主权原则硬性“分割”的。目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发展自己的航天事业,试图在空间中强化其优势地位,从而不断增强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以便在国际政治斗争中争取更多的发言权。而部分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努力,意欲或已经参与到空间领域的竞争之中,进而提升本国在空间国际关系成长中的权力。

(二)权力类型互动是空间国际关系研究的特征

复合建构主义一方面像现实主义那样以国际政治无法超越的权力政治作为研究起点,另一方面强调多种形式的权力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国际关系的社会建构。因此,对空间国际关系研究的关键问题在于探讨“权力”的不同形式及其在建构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按照迈克尔·巴尼特(Michael Barnett)和雷蒙德·杜瓦尔(Raymond Duvall)的定义,可把“权力”理解为“权力是社会关系中某些因素的产物,这些因素塑造行为体控制自身命运的能力”[27]。这一概念有两个核心维度:一是影响行为体能力的社会关系类别;二是社会关系的特殊性。

第一维度关注权力是运行于互动中还是运行于社会建构中。在互动关系中,行为关系或互动中的权力运作将影响其他行为体控制自身生存环境的能力,在这里,权力变成了一个行为体所拥有的属性,该行为体可以用它来塑造其他行为体的行为或行动的条件。在建构关系中,权力运行其中的社会关系建构了行为体的能力与利益,建构关系不能还原为既定行为体的属性、行动与互动,相应地,权力是不可还原的社会存在,因为这种社会关系产生了具有不同的自我(他者)理解与能力的社会行为体,进而对行为体塑造自身存在条件与进程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个维度关注权力运行其中的互动或建构性社会关系是直接具体的还是间接扩散的,即主体与客体之间或者主体之间是存在直接的、具体的因果性或建构性权力关系,还是存在一种具有一定空间、时间或社会距离的间接的、扩散式的权力关系。

从这一“权力”概念的两个分析维度的不同组合出发,形成了四种权力类型(见表1—1):强制性权力(Compulsory Power)、制度性权力(Institutional Power)、结构性权力(Structural Power)和生产性权力(Productive Power)。

表1—1 权力的四种类型

强制性权力是某一行为体通过互动关系而对另一行为体施加的直接控制,当一个行为体的行为控制了另一行为体的行为或环境时,强制性权力就是存在的。制度性权力是行为体通过互动关系的扩散而对其他行为体施加的间接控制。它关注的是用以调节行为体之间关系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某一行为体通过制度的规则和程序引导、操纵和限制其他行为体的行为。结构性权力是在行为体之间直接的结构关系中行为体身份与利益的建构,它关注结构内部的相互建构性关系对行为体社会身份的界定,与制度性权力关注于行为的限制不同,结构性权力关注的是行为体社会能力与利益的建构。生产性权力是扩散性社会关系对主体的改造。生产性权力关注意义(Meaning)得以生产、确定、存在、实践与转化的话语、社会进程与知识体系,话语是社会权力关系的场所,因为话语确定了日常生活实践的场所并界定了可以想象的、可能的社会行动领域。生产性权力关注扩散的、偶然的社会进程如何产生特定的主体,如何确定意义与类别以及如何创造一种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日常的国际政治。

巴尼特和杜瓦尔指出,这四种权力类型并非不可通约,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统一体,它们是国际政治中权力运行的不同形式。把四种权力类型视作统一的整体,有助于全面把握空间全新国际关系成长中这四种权力类型及其互动对于空间国际关系的实际影响状况。

在空间国际关系的成长中,除由各国在空间的实力所决定的强制性权力外,目前,空间安全领域有关各国在空间和平开发与利用问题上存在着共同安全利益,使各方在安全问题上拥有一系列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大多数国家都希望对空间武器化的趋势加以抑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有效的国际安全机制,这构成了影响空间国际关系成长的制度性权力。空间国际关系作为与国家核心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力建构的产物,是与权力的分配紧密相关的。现实建构起来的空间国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按一定比例在成员国中分配的权力结构。结构性权力部分地定义了各国在空间的身份和利益。权力大的国家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使空间开发更多地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而“弱一些的国家可能就没有自主选择”[28]。依据人类在开发空间实践中形成的“人类共同利益”这一根本性理念,为了规范人类在空间的国际互动,引申出以下三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在空间划出一块地区作为私有领域,空间不是无主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自然探索和利用”原则——不能把空间变成军事竞技场,探索与利用空间要坚持非军事化原则;“共同利益”原则——空间对所有国家都是敞开的,到空间进行科研、旅行等活动的机会是均等的,但其目的必须符合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29]这些原则在有关各方努力下的社会化,构成了空间国际关系中影响日增的生产性权力。

分析影响空间国际关系现实建构的各种权力类型及其互动,可以看到,现实的做法是只有将各种权力作用纳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的国际管理机制中,才能规范空间新型国际关系沿着对人类而言真正“正确”的方向成长。

四 空间国际关系文献综述及其意义[30]

航天之父齐奥尔科夫斯基在20世纪初即指出:“地球是人类的摇篮,但人类不会永远生活在摇篮里,而会不断地争取生存世界和空间。”[31]空间被誉为是继陆地、海洋、大气层之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第四环境。伴随着人类对空间的探索、开发和利用,空间对主权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随着在空间的人类社会活动的不断增加,日益复杂的空间国际关系越来越引起世人的瞩目。空间国际关系已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一)空间国际关系文献综述

空间国际关系问题历来受到各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国内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较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与此同时,国外学术界也非常注重对空间国际关系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越来越丰富的成果。

1.国内研究状况

空间国际关系研究正在成为近几年来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中国学者对于空间国际安全机制构建以及中国参与选择问题的研究较多,但从纯理论的角度对空间国际关系进行系统分析的研究明显不足,不论是选题的确定还是方法论的运用,都比较突出现实针对性,因此基础性的理论工作做得较少。

当前,中国涉及空间国际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原国防科工委系统所属的大学和科研院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国家航天局等单位,中科院系统的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等单位。军队系统涉及空间国际关系的研究集中于解放军总装备部系统的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等单位,以及隶属于中央军委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

涉及空间国际关系的综合性研究以国家航天局最为全面和深入。国家航天局的职能包括“负责研究拟订国家空间政策和法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航天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等。国家航天局拟订了《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一五”空间科学发展规划》《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航天法规和政策文件,起草了《中国的航天》(2000年)和《2006年中国的航天》两份白皮书,其中对中国的空间政策做了整体概括,参与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文件相关部分的拟订。此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的中国航天工程咨询中心也涉及空间国际关系方面的研究,它所主办的《中国航天》《航天工业管理》等杂志是这方面研究的重要交流平台。空间科技及其应用各具体领域的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其中,中科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在空间科学发展与应用方面,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在空间军备控制和空间战略研究方面有着较强的实力。

国内不少学者发表了大量涉及空间国际关系研究的文章。这些研究论文只是部分涉及对空间国际关系的研究:如王景泉的《美国新国家航天政策浅析》[32]以及《浅析欧洲新航天政策出台的背景与意义》[33],金启明的《〈欧洲空间政策绿皮书〉浅析》[34],罗开元的《英国航天政策分析》[35],童庆禧、马建文、曹学军的《美、日、欧、俄空间政策调整产生的机遇与挑战》[36],一部分文章探讨了空间科技及其应用对空间国际关系影响方面的问题,代表性的文章有仝慧杰的《国家政策对空间应用产业发展的影响》[37],罗开元、蒋宇平的《国外军用、民用、商业航天综合发展的战略》[38],徐海玉、卢亮、陈小前的《美国空天对抗政策评述》[39],栾恩杰的《21世纪中国民用航空航天发展政策》[40],李志强、李传宝、林镝的《国外空间技术国际合作政策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41],高庆伦、王大坚、杨照德、黄凯军的《航天工业对外经贸与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策略研究》[42],刘文科的《对我国航天活动立法的政策分析及建议》[43],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六一基地的《用“三宽”政策对待“三高”人才》[44],黄栩的《国家政策对中国航天产业发展的影响》[45]

原国家航天局局长栾恩杰所写的《中国航天发展政策和展望》对中国的空间政策进行了全面探讨,部分涉及中国对空间国际关系的参与选择问题。国防科技大学刘戟锋教授的专著《世纪工程——“星球大战”与当代世界》《两弹一星工程与大科学》等,郑国梁教授的专著《太空战与国际法》,总装备部所属的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原院长常显奇教授的专著《军事航天学》以及赵德喜、许刚良和王继新的博士学位论文等,都从不同角度论及空间国际关系的不同方面。到目前为止,国内最集中系统研究空间国际关系问题的是中国传媒大学仪名海老师申报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外层空间国际关系”(05BGJ0)。该项目已形成相关研究报告,并以“外层空间国际关系研究的意义及其体系的构建”为题刊发在《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上。该文集中阐发了其主要观点。

2.国外研究状况

国际学术界对于空间国际关系的相关研究和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国内,其方法流派之众多,数据材料之丰富,观念论点之深刻,都是国内学者可以大力借鉴的。

一是联合国涉及空间国际关系的讨论和研究的有关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展开了这方面的大量研讨并形成了文件。联合国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根据意见一致原则决定着空间国际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在涉及维护空间用于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以及有关的国际空间法方面,联合国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都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值得深入进行专题研究的重大课题,相关组织在需要时可承担研究项目并提出研究报告。在国际外层空间条约缔结前和联合国大会关于空间问题的决议起草前,联合国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都会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先期性空间问题的研究与论证,并由此形成明示或默示的意向或意见。该委员会每年都会发表一份《联合国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的报告》,其中包含着大量空间国际关系方面的内容。委员会下设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与法律小组委员会每年都会发表若干专题报告,对空间碎片、空间核动力源、空间的定义和划界、地球静止轨道的性质和利用、用卫星遥感地球等专门事项进行分析研究,以协调各国的空间国际关系。

二是国外大量的从事于空间问题研究的教学科研机构。比较著名的有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的Elliott国际事务学院空间研究所和欧洲航天政策研究所。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Elliott国际事务学院空间研究所成立于1987年,它是华盛顿大学Elliott国际事务学院国际科学和技术政策中心的组成部分,它可以动用全校的资源开展研究。该研究所就空间问题开展研究,围绕各种主题举办研讨会、讲习班和学术会议,并提供空间方面的研究生课程。研究所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于美国空间活动以及美国与其空间领域的合作者和竞争者互动方面的政策问题。它为学者、政策分析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进行合作研究,考察评估未来空间活动的选择提供了良好的环境。[46]欧洲航天政策研究所成立于2003年11月,由欧洲空间局和奥地利空间局合作创办,位于奥地利的维也纳。它的任务是“就利用空间的中长期问题开展研究,为决策者提供独立的观点”[47]

三是由大量的国外学术刊物、网站架构起空间国际关系问题研究的学术平台。在期刊方面,荷兰Elsevier公司旗下的《空间政策》[48]Space Policy)杂志是迄今国际上关于空间问题研究方面最为全面和权威的杂志。该杂志每年出版4期,所刊登的文章有不少涉及空间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研究。除了专门的空间问题研究机构、期刊外,国外的空间问题研究类文献也常见于国家和地区安全、军备控制与裁军等研究领域。[49]国外较全面探讨中国参与空间国际关系的专著是Roger Handberg与Zhen Li合著的Chinese Space PolicyA Study i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2006年12月由Routledge出版社出版。总体来看,国外对空间国际关系的研究也较多地集中于空间战略和政策方面,专门研究空间国际关系的文章或专著较少。

(二)空间国际关系研究的意义

空间是人类活动历史较短,但又充满希望、前途广阔的一个领域,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高边疆”战略的缔造者格雷厄姆说过:“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凡是能够最有效地从人类活动的一个领域迈向另一个领域的国家,都能获得巨大的战略优势。”[50]人类社会的活动范围以往从陆地到海洋、从海洋到空中的扩展,每一个新的活动区域的开发,都产生了与之相关的重大利益,引起了国家安全重心的转移,开辟了寻求国家利益的新前沿。

1.为空间国际关系探讨提供理论框架

“随着空间技术蓬勃发展,空间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航天大国争夺的重要场所,空间国际关系已成为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的领域。研究空间领域的国际关系意义重大,构建全面的研究体系势在必行。”[51]具体地说,从理论分析角度,21世纪以来,伴随着世界各国加快对空间探索与利用的实践,空间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逐步引起了学界日益集中的关注,国际关系的不同理论流派的探讨文章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正逐渐增多。从国内来看,就这一主题进行最直接、集中研究的可能是中国传媒大学仪名海老师申报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外层空间国际关系”(05BGJ0),形成的相关研究报告和论文,较集中阐发了其研究的主要观点,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随着人类空间开发、利用的步伐加快,现有对空间国际关系的研究仍显得过于笼统、概括,缺乏系统性和理论深度。因此,加深对空间国际关系的研究,特别是为这一领域的探讨提供必要的理论研究框架尤为重要。

由于空间国际关系权力建构的实质,运用复合建构主义理论来分析空间国际关系这一新生国际事务,尽力构建一个较为合理、有用的空间国际关系理论分析框架是较适宜的选择,或许能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为空间国际关系问题的探讨提出一些创新性认识。从理论发展的角度讲,应先系统剖析空间国际关系的起源与建构理论,分析其内在的基本矛盾,从而揭示推动空间国际关系演变的基本动力,从空间国际关系体系结构的高度,剖析空间国际关系权力建构的实质。结合空间国际关系实践,对空间国际关系的基本内容、主要问题作一些探讨,以空间军事化、武器化与国际安全机制的成长分析为重点,对空间国际关系发展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与评价。从空间国际关系的自主成长与人类活动空间拓展等方面,揭示空间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以及它对人类政治社会未来的影响。空间国际关系的理论分析旨在廓清对空间国际关系的理性认识,为空间国际关系的良性成长提供认知前提,从而达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标。因此,空间国际关系研究属于基础理论性的研究范畴,应以空间国际关系理论建构为基础,以空间国际关系结构分析为横轴,以空间国际关系内在规律分析为主线,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分析背景。其根本目标是,达成对空间国际关系系统、详尽的“学术上的理解”(scholarly understanding)。[52]

2.为空间军备控制提供理论基础

现有研究空间国际关系的文字已有不少,但最多的是短篇论文,也有为数不多的从“历程”、“参与”、“互动”等角度进行分析的长文,而缺乏真正系统地对空间国际关系进行理论分析的专著。可以说,学界目前尚缺乏从国际关系理论角度分析空间国际关系演变规律的专著。而且,空间国际关系研究的主要思路是实证分析(多以举例的方式替代理论分析),专门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的成果较少。从空间国际关系与军备控制的密切关系来看,大量的研究成果多以短篇文章形式探讨空间军备控制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能性,大多数以现实问题探讨为主,而对空间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关注较少。实际上,从逻辑关联的角度弄清空间国际关系的理论问题,是进行空间军备控制理论探讨的前提基础,要不然,相关问题研究就可能说不清、道不明。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从空间国际关系理论角度研究空间军备控制的专著并不多见,其分析角度多为决策分析、结构—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当然,部分学者应用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或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剖析空间军备控制的文章正在增多,这些研究成果对空间军备控制理论研究深具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诚然,当前的空间军备控制研究缺乏空间国际关系理论的必要支撑,作为一个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起着重要作用、事关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成功与否的重要课题,更凸显出空间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要意义。过去从一般国际关系理论的角度探讨空间环境特征及其探索工具、空间资源开发与运用的战略意义、苏美空间竞争的历史评判、冷战后空间新的国际竞争、空间军事化的现实及其有效控制机制的局限、联合国协调成效及意义、空间国际法的构建、国际竞争与合作态势前瞻、中国空间战略与策略等问题[53],涉及面较多,但系统理论研究仍显不够,特别是为空间军备控制提供理论指导的研究还有待深化。采用复合建构主义这一国际关系元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分析空间国际关系尤显其契合性。显然,要着手探讨空间军备控制问题,须先搞清空间国际关系理论的问题。通过对空间国际关系理论的阐发,探寻空间军备控制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具体途径。

3.为人类活动空间的拓展提供理论认识

空间是人类共同拥有和活动的新领域,参与空间活动的国家正不断增加。“迄今至少有19个国家有空间发射能力,40多个国家拥有卫星,约130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参与开发和利用空间的项目。”[54]众多国家钟情于空间探索活动,其根本原因还在于空间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需要提供用之不竭的物质和能量;同时从军事角度看,空间是现代信息化战争的战略“制高点”,先进的空间基础设施是处理国际安全问题的重要保障。历史在前进,情况在变化,空间国际关系的发展对于任何国家的参与选择而言,都可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探究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国内外学术界对空间国际关系的探讨仍然亟须加强和充实。首先,在空间国际关系特征探讨方面,现有的理论成果并没有抓住空间国际关系不仅具有无政府性,而且具有无疆域性的特征,特别是较少看到各国追求的空间利益主要是一种技术性级差空租,因此较难在空间国际关系的起源和动力方面得出明确的观点。其次,当空间国际关系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时,各自依照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等路径进行分析,而没有认识到发展中的复合建构主义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具针对性和指导作用,因此,一方面难以对空间国际关系达成较统一的理论认识,另一方面,难以真正揭示空间国际关系权力建构的实质。换言之,学术界尚未形成对空间国际关系较科学的总体理论认识,但人类空间探索与利用的实践又要求就类似空间军备控制、空间行为规则、空间碎片消除等紧迫问题做出有力的回答。因为这些问题不但关系着世界各国航天事业的发展,而且现实地制约着人类活动向空间拓展的步伐,因此,需要组成人类社会的世界各国加强空间探索与利用过程中的国际合作,切实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高度来处理空间国际关系中的各种问题。很显然,解决问题的关键或许就在于先正确认识空间国际关系的本质。

1978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听取七机部负责同志的工作汇报时指出: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在空间技术方面,中国不参加空间竞赛,现在不必上月球,要把力量集中到急用、实用的应用卫星上来。[55]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根据需要和可能,加快了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急需的应用卫星的研制步伐,发展了通信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和海洋卫星,对通信、国土资源勘查、自然灾害的防护和救援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提出了应用卫星“由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转变”的发展战略,坚持面向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发展航天产业链,使卫星应用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我们不仅要总结和发扬中国航天政策的成功经验,更要认真研究未来空间探索和利用的形势,研究空间技术发展的前沿和趋势,研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以应对挑战。因此,展开对空间国际关系的基础理论研究,有助于完善中国航天政策,使其发展适应时代的要求,符合客观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空间探索是人类向自身经验和知识边缘以外不断拓展的航程,这是一个永恒的旅行。尽管人类在50年前就已开始进行空间探索,但至今仍处于此航程的初级阶段。[56]随着空间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探索空间的步伐逐步加快。现在,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研究和探索活动的重要领域,航天事业对人类具有重要作用。空间技术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科技进步和国家外交战略。[57]展望未来,空间探索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是一个全球参与的冒险事业,这不仅是出于成本的现实考虑,也因为我们坚信:如果它是全人类的追求,并且所有人都会从中获益,那么这种探险必将成为一项崇高的事业。[5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军事战略》,新华网北京2015年5月26日电,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5/26/c_1115408217.htm。

[2] 本节内容部分以“论军事技术与冷战后国际安全机制的成长”为题发表了《东南亚纵横》2009年第6期上。

[3] 杨乐平:《国际外空安全与外空武器化评述》,《2006: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报告》,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页。

[4] 1958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秉承“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民族谋福利”的崇高信念,在第1384(XII)号关于外空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概念;1963年1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第一条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1967年生效的《外层空间条约》第一条第一款提出了“共同利益”原则。关于该原则的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内容及补充和发展,详见黄解放《空间法的“共同利益”原则——〈外空条约〉第一条第一款再探讨》,《中国国际法年刊》1987年卷,第179—196页。

[5] 李燕妙:《试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与基本内涵》,《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年第2期。

[6] 秦晓程:《外层空间商业化活动的国际法问题》,《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第145期。

[7] 王铁崖:《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概念》,《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第22期。

[8] 本节内容部分以“试论外层空间国际关系权力建构的实质”为题发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上。

[9] 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沉寂的外外空——21世纪外空探索的全球准则》,《载人航天探索计划报告》,2005年2月15—16日于布鲁塞尔发布。

[10] 参见董青岭《现实建构主义与自由建构主义:一种研究纲领内部的分化》,《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12期。

[11] 孙关宏、胡雨春、任军锋主编:《政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12] 徐治立、殷优优:《航天科技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科学学研究》2006年第24卷增刊。

[13] [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美]肯尼思·汤普森、戴维·克林顿修订,徐昕、郝望、李保平译,王缉思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14] 同上书,第122页。

[15] Oran R. Young and Marc A. Levy,“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Regimes,”in Oran Young (ed.),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RegimesCausal Connections and Behavioral Mechanisms,1999,pp.4-5.

[16] 王明国:《经济自由主义,经济民族主义与外层空间国际关系论》,《世纪中国》2003年6月13日,http://www.cc.org.cn/zhoukan/guanchayusikao/0306/0306131008.htm。

[17] [美]奥兰·R.扬:《国际制度的有效性:棘手案例与关键因素》,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

[18] 慕建峰:《新秩序,还是老制度——〈制度、战略约束和美国战后秩序的持续〉评介》,《美国研究》2002年第1期。

[19] Andreas Hasenclever,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 182.

[20] 有关国际安全机制的意义,参见朱阳明主编《国际安全战略论》,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135页;任晓《从集体安全到国际安全机制》,任晓主编:《国际关系理论新视野》,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193页;陈峰君《两种不同的安全概念与安全战略》,《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第11期。

[21] Stephen Krasner,“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in Stephen 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15.

[22] Sephen D. Krasner,“Global Communications and National Power:Life on the Pareto Frontier,”World Politics,Vol.43,1991,p.340.

[23] 本节内容部分以“外层空间国际关系研究体系的思考:现实建构主义视角”为题发表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上。

[24] 基于现有外空国际法的规定,可暂且把进入外空的私人力量也看成属于某一主权国家有效管辖下而隶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

[25] Janice Mattern,“Power in Realist Constructivism Research,”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6,No.2,2004,p.345.

[26] 有关国际安全机制的意义,参见朱阳明主编《国际安全战略论》,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135页;任晓《从集体安全到国际安全机制》,任晓主编:《国际关系理论新视野》,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193页。

[27]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9,No.1,2005,p.45.

[28] Stephen krasner,“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in Stephen 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15.

[29] 1958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秉承“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民族谋福利”的崇高信念,在第1384(XII)号关于外空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人类共同利益”的概念;1963年1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第一条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1967年生效的《外层空间条约》第一条第一款提出了“共同利益”原则。关于该原则的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内容及补充和发展,详见黄解放《空间法的“共同利益”原则——〈外空条约〉第一条第一款再探讨》,《中国国际法年刊》1987年卷。

[30] 本节内容发表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上。

[31] 1911年8月12日齐奥尔科夫斯基致伏罗比耶夫的信。

[32] 《国际空间》2006年第12期。

[33] 《国际空间》2007年第8期。

[34]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3年第5期。

[35] 《中国航天》2004年第6期。

[36] 《遥感学报》2005年第5期。

[37] 《中国航天》2006年第12期。

[38] 《中国航天》2000年第9期。

[39] 《外国军事学术》2005年第3期。

[40] 《航空工程与维修》2001年第1期。

[41]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年第10期。

[42] 《中国航天》1997年第1期。

[43] 《中国航天》1997年第8期。

[44] 《贵州日报》2004年10月11日。

[45] 武汉大学2005年学位论文。

[46] 该研究所近年来出版的著作主要有:John M. Logsdon,Human Space Flight and National Power (2007.03);Henry R. Herzfeld,The Moon is a Land Without SovereigntyWill It Be a BusinessFriendly Environment ?(2007.03):John M. Logsdon,James Clay Moltz,& Emma S. Hinds,Collective Security in SpaceEuropean Perspectives (2007.01);Henry R. Hertzfeld,Ray A. Williamson & Nicolas Peter,Launch VehiclesAn Economic Perspective (2005.12),Space Explor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Symposium (2004.06);John M. Logsdon & Gordon Adams,Space WeaponsAre They Needed ?(2003.10);Ray Williamson & Rebecca Jimerson,Space and Military Power in East AsiaThe Challenge and Opportunity of Dual-Purpose Space Technologies (2001.12);Ray Williamson,Dual-Purpose Space Technologies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U.S. Policymaking (2001.07).上述文献在华盛顿大学外层空间国际关系研究所网站上均可下载,网址为http://www.gwu.edu/-spi/。

[47] 自2005年以来发表的研究报告有:A new paradigm for European space policy:A proposal,Network of Centers—Assessment and perspectives,China's posture in space—Implications for Europe,Commercialization of space and its evolution,Spa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the European space endeavour,Space policy,issues and trends in 2006/2007,Case for Space—Space applications meeting societal needs,Spa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the European space endeavour—Addendum:Exploratory study on Estonia and Slovenia,Stimulating and sustaini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the space sector,Europe's way to Space Situational Awareness (SSA).这些研究报告可在欧洲外层空间国际关系研究所网站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espi.or.a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1&Itemid=25。

[48] 近二十年来刊登的研究中国外层空间探索、利用问题的文章主要有:Joan Johnson-Freese,Andrew S. Erickson,“The emerging China-EU space partnership:A geotechnological balancer,”Volume 22,Issue 1,February 2006,Pages 12-22.Sibing He,“What next for China in space after Shenzhou?”Volume 19,Issue 3,August 2003,Pages 183-189,Anne Gilks.,“China's space policy:review and prospects,”Volume 13,Issue 3,August 1997,Pages 215-227;Zhu Yilin,Xu Fuxiang.,“Status and prospects of China's space programme,”Volume 13,Issue 1,February 1997,Pages 69-75.Zhu Yilin.,“Fast-track development of space technology in China,”Volume 12,Issue 2,May 1996,Pages 139-142.Yanping Chen.,“China's space commercialization effort :Organization,policy and strategies,”Volume 9,Issue 1,February 1993,Pages 45-53.Yanping Chen.,“China's space policy—A historical review,”Volume 7,Issue 2,May 1991,Pages 116-128.Wu Guoxiang.,“China's space communications goals,”Volume 4,Issue 1,February 1988,Pages 41-45.

[49] 此外,以下专著从空间安全、外空军事化、空间战等角度研究外层空间问题:Schichtle,C.,The national space program (Washington,D.C.:National Defense Univ. Press,1983);Stares,P.,The militarization of space (New York:Cornell Univ. Press,1985),Space and national security (Washington,D.C.:Brookings,1987);Hobbs,D. Anillustrated guide to spacewarfare (NewYork:Prentice Hall,1986);Johnson,N.L.,Soviet military strategy in space (London:Jane's,1987);Karas,T.,The new high ground (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1983);McDougall,W. A.,the heavens and the earthA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space age (New York:Basic Books,1985);Stares,P. B.,Space and national security (Washington,D.C.:Brookings,1987);U.S. Congress,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1985,Antisatellite weapons,counter-measures,and arms control. OTA-ISC-281(Washington,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Jasani,B.,Outer spaceA new dimension of the arms race (London:Taylor and Francis,1982).

[50] [美]丹尼尔·格雷厄姆:《高边疆——新的国家战略》,张健志、马俊才、傅家祯译,军事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51] 仪名海:《外层空间国际关系研究的意义及其体系的构建》,《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52] 所谓“学术上的理解”,意即从学术研究或理论的角度对某一个问题的认识,这种认识是抽象的、高度概括的,有可能与具体现实存在着某些细微的差别或出入,但可以从总体上找寻到问题解决的途径。“学术上的理解”的说法出自:Jeffrey Legro and Andrew Moravcsik,“Is Anybody a Realist?”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4,No.2,Fall,1999,p.45.

[53] 仪名海外层空间国际关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5—2006年度资助项目:“外层空间国际关系”(05BGJ0)相关研究报告。

[54] 《中国代表团在裁军谈判会议二期会议外空问题开放式磋商中关于外空资产安全问题的专题发言》,人民网2006年6月14日。

[55] 张钧:《当代中国的航天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6页。

[56] 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沉寂的外外层空间——21世纪外层空间探索的全球准则》,《载人外层空间探索计划报告》,2005年2月15—16日于布鲁塞尔发布。

[57] 孙来燕:《中国航天的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中国工程科学》2006年第10期。

[58] 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沉寂的外外层空间——21世纪外层空间探索的全球准则》,《载人外层空间探索计划报告》,2005年2月15—16日于布鲁塞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