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郡县制
春秋时期,出现了郡和县这两种新型的地方建制。郡和县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分封制地方体制,成为新型的、适应于中央集权专制的地方政府体制的前身。郡县的出现,是中国地方政治制度的划时代变化。县最早出现于秦武公时。《史记·秦本纪》载:秦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邽、冀戎,初县之”。武公十一年,“初县杜、郑”。厉公二十一年,“初县频阳”。秦武公所伐之邽,即上邽,在今甘肃天水。就在秦武公在上邽、冀设县的同时,楚国灭了权、申、息等小国,在这些地方也置了县。此后,各诸侯国纷纷在所攻占之地设县管辖,到春秋晚期,县已经普遍设立。
郡的出现较县要晚一点,秦穆公时期(公元前659~620年),秦国出现了郡的设置。郡和县相比,出现较早的县相对接近于统治中心区域,而出现较晚的郡则处于边远地区,多与少数民族接壤。如:“魏有河西、上郡,以与戎界边”。秦昭王灭义渠戎之后,“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赵武灵王破林胡、楼烦之后,“置云中、雁门、代郡”。燕“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以拒胡”[4]。起初,郡县平级,都隶属于国君,互不统辖,但由于郡比县位置偏远,故人们习惯上视郡低于县。而郡的面积一般比县大,所以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兼并战争的进行,郡的地位逐渐开始高于县。
郡和县都是诸侯国新占领地区的统治建制。就其字义来讲,县者,悬也;郡者,裙也。均指依附于中心区域的边远地区。也有人认为,郡者,君长之谓也。清人姚鼐曾说道:“郡之称盖始于秦晋,以所得戎翟地远,使人守之,为戎翟民君长,故名曰郡。如所云阴地之命大夫,盖即郡守之谓也。”[5]
关于郡县地位的变化,《通典》曰:“春秋时,列国相灭,多以其地为县,则县大而郡小。故《传》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其职一也。至于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矣。故甘茂谓秦武王曰:宜阳大县,名曰县,其实郡也。”[6]杜佑的这一段话,较准确地反映了郡县地位的变化。需注意的是,杜佑所说的郡县“大”与“小”,只能理解为郡县地位高下的变化,而不能理解为郡县面积的大小变化,否则,就会发生误解。对此,姚鼐认为:“郡远而县近,县成聚富庶而郡荒陋,故以美恶异等,而非郡与县相统属也。”
随着分封制的破坏,郡县不再分封世袭统治者。起初,诸侯国君在新征服的地区派遣官吏驻守,分设郡县只不过是为控制新征服地区所采取的一种权宜措施。后来,郡县则演变成为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制度。郡县的长官由诸侯国君任免,称为令、守、尹,在诸侯国君的领导指挥下,统辖管理境内事务。这种体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战国时期,之所以能够在政治上形成中央集权,其基础就是郡县制。因此,应当高度肯定郡县制的产生和发展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进步意义。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的本质,是在国家体制中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由部族国家变成疆域国家。
郡县制在刚出现时,其政府设置十分简单,建制大小也不均衡,而且一般均为军政合一性质。随着郡县制的发展,郡县政府开始走向正规。战国时期,秦孝公在变法改革之中,统一了县的组织和设置标准。据《史记·秦本纪》载,孝公十二年(前350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此后,县就成为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建制,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