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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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小结

网络安全法未来应当更名为《网络空间安全法》,不再以“网络”“网络安全”“网络运营者”这三个概念为基础界定该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不以“网络安全”作为该法最核心概念。

未来《网络空间安全法》的基本概念,应当以ISO/IEC 27032:2012为依据,以“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安全”“网络空间安全态”“网络空间犯罪”这四个术语为逻辑起点,将“网络空间安全”与另外五个术语“信息安全”“应用程序安全”“网络安全”“因特网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进行明确区分,以此为基础构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的逻辑框架。

在中文语境下针对中国国情进行扩大解释后使用的“网络空间”,并不限定在因特网上,还包括不与因特网相连接的国家机关政务网络、军事网络、局域网、工业控制系统等网络。如果引入“网络空间安全态”的概念,则可以为网络空间安全法保护个人信息和管控违法信息提供国际标准的依据。如果以上述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法,既可以使法律本身建立在严谨、周密、坚实的技术基础上,给法律规制未来出现在“网络空间”中的新问题预留空间,也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完整的网络空间安全法学理论体系。

从长远考虑,宜将Cyber音译为“赛博”,将Cyberspace译为“赛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