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不屈的抗争:包产到户的实现与自由身份的获得
一个是瞒产私分,一个是劳动力外逃,一个是磨洋工,一个是粮食伸手向上要,白天吃萝卜,晚上吃好的,我很赞成,这样做非常正确。你不等价交换,我就坚决抵制,河南分配给农民百分之三十,瞒产私分百分之十五,共百分之四十五,否则就过不了生活,这是保卫他们的神圣权利,极为正确。
——毛泽东,1959年3月5日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的讲话
共产党夺取政权以后,为瓦解国民党在农村的生产关系,赢得广大农民的支持,巩固新生政权,在全国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土改运动,剥夺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广大农民欢欣鼓舞,“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然而仅几年工夫,由于中国的战略重心为建设工业化强国,需要农业为快速发展的工业和城市提供粮食和生产资源,而“个体农民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非常有限,不能满足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需求”。而1953年在全国大中城市发生的粮食危机直接推动了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而要搞统购统销,如果面对分散的亿万农户,成本必然过高,因此推动合作化也就成为必然趋势,然后从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农民也就一步一步被逐渐卷入国家体系。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甚至也失去了自由使用自身劳动力的权利。
马克思在他的天才设想中有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他说:“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滨孙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人民公社与这种联合体有些相似,但本质上却并不相同。首先,农民并不是自由人。有加入的自由,但没有退出的自由。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资料倒是公共的,但是农民却不占有生产资料,一旦退出将会失去生活来源。其次,农民参加这个联合体也并非完全自愿的,即使有些人当初是自愿的,但更多的人是在政府动员、组织、推动下裹挟进去的。一些地方严重违背自愿原则,大搞强迫命令,大反“小农经济”、“自发势力”。给单干农户多派任务,甚至“以统购统销来促合作化”。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除了选择加入集体组织,农民的可供选择其实非常有限。因此,在失去生产资料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民高度依附于集体组织,在人身上失去自由是这一时期农民的主要特征。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中国农民第一次失去了“自由小农”的身份。正如费正清所说,这时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脐带式关系”。
但是也不能说农民完全是被动的。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土改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强大的执行力,以及对共产党干部高素质的信任,“当时农民也有强烈改变现状的愿望,相信共产党,也就相信并社、大兵团作战。认为拼命干二三年,大炼钢铁,大修水利,就会带来迅速的改变”。再加上中国历来就有大同社会的理想,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并深入到每个人的思想。也就是说,农民参与人民公社也并非完全出自强迫,至少最开始也体现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意志。但更多的人是“随大流”,在“羊群效应”的带动下卷入进去的。
随着当初热情的消退,特别是发现在这种体制下生活并不能过得更好,甚至要忍受饥饿的时候,那么他们更谈不上“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了,在没有退出机制的情况下,必然通过消极怠工等行为来消极对抗。
一、弱者的武器:农民“反行为”
农民一旦纳入人民公社体制内,很快就发现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最开始,在一些合作社搞得过急的地方出现社员退社、大批出卖牲畜、杀羊、砍树的现象。毛泽东针对这个问题讲了一段著名的话:“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否则生产力就会起来暴动。当前农民杀猪、宰羊,就是生产力起来暴动。”此后,一些地方出现了“退社风潮”。1956年至1957年间,辽宁、安徽、浙江、江西、四川等8省出现“退社”和“闹社”的问题。如“浙江宁波专区,已退社的约占社员户数的5%,想退社的占20%左右”,中央连发几个文件进行制止才逐渐平息。农民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发现再怎么闹都无济于事,只能忍耐和顺从。然而,农民也有农民的智慧,为了吃饱肚皮,减少能量损耗,他们采取了很多措施和办法,正是这些消极抵制,在经历长期的抗争之后终于改变了强大的国家制度。
(一)瞒产私分
瞒产私分是社员和干部相串通,隐瞒粮食的真实产量并在不经上级同意的情况下分配粮食。它是基层生产单位为应对高征购,维护底层利益,尽量避免饥饿而采取的非制度性行为。杜润生称类似的行为为“无权者的抵制”,高王凌称之为“反行为”,斯科特则称之为“弱者的武器”。出于对高征购的抵制,以及“饥饿”逻辑,瞒产私分的现象非常普遍,瞒产私分一度成为地方和基层干部默许的行为,对此毛泽东深感忧虑:“目前我们跟农民的关系在一些事情上存在着一种相当紧张的状态,突出的现象是在1958年农业大丰收以后,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的收购至今还有一部分没有完成任务。再则全国,除少数灾区外,几乎普遍地发生瞒产私分,大闹粮食、油料、猪肉、蔬菜‘不足’的风潮。”他也不得不承认:“生产队、生产小队却几乎普遍地瞒产私分,甚至深藏密窖,站岗放哨,以保卫他们的产品。”毛泽东对此虽然不满意,但他的板子并没有都打在农民身上,他更多的是认为各级干部需要清查和纠正自己的两种倾向,即平均主义倾向和过分集中倾向。他甚至还露出对农民瞒产私分正义性的某种程度的欣赏,他说:“河南分配给农民百分之三十,瞒产私分百分之十五,共百分之四十五,否则就过不了生活,这是保卫他们的神圣权利,极为正确。”
瞒产私分行为当然对国家来说是不利的,国家视之为“本位主义”,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制止,用批判、处分,甚至采用强制手段予以打击。但是在人民公社时期,瞒产私分一直没有真正结束过。
(二)偷盗和磨洋工
偷盗是农民公社时期一个最普遍不过的现象。毛泽东甚至曾经亲眼看见了一次农民偷麦子的行为。
她一边走,一边用一只手一把接一把地捋着麦穗上的麦粒往口袋里装。我惊讶地对主席说:“主席,您看,偷麦子的。”主席连忙低声制止我说:“别出声,别出声!”… …毛主席一直望着那位妇女的身影消失在窗外,才怅然所失地自言自语道:“看来,农民的粮食还是不够吃啊!不然,她何苦去抓那几把麦粒呢?”那天吃饭时,我注意到毛主席神色严肃,沉默不语,似有所思。我估计,他大概在想着那位妇女的事。
——访毛泽东秘书谢静宜:揭秘主席不乘飞机真实原因
亲眼看见农民偷盗,这给了毛泽东深深的刺激。他可能不明白他自己满腔热情推动,认为可以造福全国人民的人民公社制度怎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我自己儿时还是搞大集体,一次我和小姑姑偷偷跑到蚕豆地里,在四处观察没人之后,偷摘了一些蚕豆装到口袋里。很奇怪,自己当时怎么就没觉得这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虽然过去了几十年,但这一幕还深深印在我的脑海中。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第一,农民觉得这些东西本来就是自己的。徐勇教授认为农民公社时期的产品“公有化”的合法性受到农民的质疑,在一些农民看来产品本来就是农民自己生产的,怎么成了“公家的”呢?第二,当时公社的一些做法本来就不正大,农民这样做也是上行下效。比如当时刮“共产风”,“一平二调”,随意征用农民的东西,毛泽东就曾经严厉批评不按价值规律办事的行为是抢劫:“没有钱嘛!不是抢是什么?什么叫一曰大、二曰公?一曰大是指地多,二曰公是指自留地归公。现在什么公?猪、鸭、鸡、萝卜、白菜都归公了”,认为“我们上级犯了冒险主义,翻箱倒柜,‘一平、二调、三收款’,一张条子,一把秤,一顶帽子,这是什么主义?”批评这是“拿共产主义的招牌,实际实行抢产,如不愿不等价交换,就叫没有共产主义风格,什么叫共产主义,还不是公开抢?”既然集体这样做得,农民就做不得?因此,农民自然也就会不觉得有什么愧疚。
人民公社时期最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磨洋工”、“出工不出力”,生产效率低下,“一个人的活要三个人干,社员马马虎虎,装病、装瞎子”,“前边锄,后边荒,猫盖屎,草上飞”。
农民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农民理性的选择,本来就吃不饱,不保存体力只会更饿,为了减少热量支出,磨洋工不失为一种比较可行的选择。
磨洋工导致低效率,从经济学上看,是产权界定不清的必然结果。科斯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的特征:①明确性,即它是一个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的完整体系;②专有性,它使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可以直接与有权采取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③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可以被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④可操作性。而人民公社制度下无论是土地等生产资料还是产品的产权关系都不明晰,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这个集体是谁?是国家还是全体公社社员?名义上属于每一个社员,但社员对此并不认账,因为自己无权支配,它是好是坏好像与自己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专有性亦不明确,所有报酬与损失不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做好做坏一个样,同一种劳动工分都是一样的。而且农业集体劳作考核效果非常困难,春种秋收中间的跨度太大,并且其中还有自然因素制约,很难对应到每一个具体的农民。对于第三点来说农民更无权做到这一点,从可操作性来讲,在人民公社这种体制下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确实光靠大批判、斗资批修的精神手段很难奏效。所以说,磨洋工这个问题在人民公社这种体制下是很难解决的。
(三)自留地
自留地本来就是农民的一个创造。解放后一些老解放区的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比互助组更高一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土地入社时,为了照顾农民吃菜等特殊需要,社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保留一部分土地,自己经营,其收入归其个人所有,不参加集体分配,这就是后来的“自留地”。后来在合作化运动过程中,中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于保护“两个积极性”的考虑,一直允许和支持自留地的存在。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但是后来在“大跃进”时期又出现反复,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规定:“人民公社建立时,对于自留地、零星果树、股份基金等问题,不必要急于处理,也不必来一次明文规定”,但是又提出“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一些地方据此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58年“大跃进”之后,各地普遍增产不增收,饥荒开始蔓延,次年很多地方出现了饿死人的情况。各地为了救急,紧急发动农民生产自救,其中划出部分土地给农民作为自留地。1959年五六月间相继发出《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鸭鹅问题的指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三个重要文件,恢复自留地制度,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文件指出:“不管社员喂猪不喂猪,在食堂吃饭或在家吃饭,只要他愿意要,都应该给他。”其重新给予社员拥有自留地的权利。同时对自留地的数量也做出规定:“自留地数量仍按原来高级社章程规定,以不超过每人分地的5%,也不少于5%为原则。”关于自留地的经营范围和收益,规定:“社员在自留地里可以种蔬菜,也可以种瓜果或小杂粮,不要过分限制。自留地所生产的产品,也由社员自由支配,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这就给予社员在自留地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和完整的收益权。福建莆田的农民甚至创造性地提出向生产队“借种”冬种,只种一季,国家不征购,以解决一家人3个月口粮的办法。福建省委书记叶飞对农民的创意非常重视,他顶住各方的压力和质疑,做通了省委主要成员的工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一人一分自留地,冬季自由种一季”的办法。福清县(现为福清市)实行自由一季后,冬种粮食作物面积由13万亩扩大到20万亩,加上自留地5万亩,共25万亩,占耕地面积超过50%,超过以往任何一年。自留地在困难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得益于这一块小小的自留地,无数农民才能渡过最为艰难的岁月,避免了更大悲剧的发生”。尽管自留地制度后来还多次出现反复,但农民通过自留地的实践发现了自己劳动的潜力所在。福建省委书记叶飞就发现:“自留地的产量比较高,一亩可抵上两亩产量,集体种一亩1000斤,社员自留地则可以收2000斤,或者1500斤。这样一家自留地就可收粮食500斤左右,按五口人计算,一人平均就有100斤,可解决3个月的口粮。这是一条办法。”
杜润生也发现农民在种自留地时积极性更高,农民种集体的地是“上工磨洋工”,种自留地是“下工打冲锋”。农民认为自留地的产品是真正属于自己的,耕种起来特别投入,特别“精心”。他认为,通过自留地使农民对包产到户更有信心,“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从自留地制度中得到启示而提出来的”,从而为后来包产到户的广泛实行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