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金融问题研究:以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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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以创新金融为中心,推动完善远洋渔业金融服务体系

(一)鼓励开展远洋渔船融资租赁

从行业特性看,融资租赁提供的融资融物功能,比较适合远洋渔船的大规模更新改造。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障碍。远洋渔业行业属于计划管理色彩很浓的行业,要求持有远洋渔船的必须是有农业部认可资质的企业,且远洋渔船捕捞要进行项目申报,这使得远洋渔船很难过户到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进行政策创新,突破监管障碍。

(二)支持银行开展柴油补贴款质押创新

远洋渔业企业每年支付的柴油费用和货物运输费用占用企业日常资金周转较大支出部分,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企业每年能得到相对固定的柴油补贴款收入。鼓励银行以柴油补贴款为基础,利用稳定的柴油补贴为质押品,用远期的现金流为担保,通过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合作,监控资金渠道,发放柴油补贴账户质押项下的各类贷款。

(三)支持成立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

以政府或国资公司为主导,引入产业基金及民间资本参与设立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以政策为导向,通过与金融机构、水产品交易平台、冷链物流企业合作,支持开展物流金融和相关金融服务创新,为远洋渔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提升远洋渔业产业资金的可获得性。

(四)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进一步发挥渔业互保的保障作用,扩大保险范围,增加对渔船机损、船员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的保险,进一步提高互保赔偿比例。探索在舟山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或远洋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有力提升远洋渔业风险保障水平,探索成立行业互助协会对互保、商业保险不能覆盖的部分进行自我保障。支持开展远洋渔船商业保险业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开展远洋渔货质押信用保险创新,支持开展远洋渔船商业保险业务,丰富保险品种,扩大风险保障范围。

(五)探索建立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

进一步发挥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争取远洋渔业的政策性贷款,支持远洋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渔船更新改造、远洋渔货收购以及进出口活动。探索设立远洋渔业政策金融体系,以产业基金、担保机构为主导,以物流金融业务为引导,鼓励设立服务远洋渔业的专业性金融分支机构,联合农商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系统性金融支持服务。

(六)拓展融资渠道,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运用直接融资方式

鼓励开展股权投资和并购整合活动,培育拥有新业务模式的行业企业,特别是远洋渔业销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水产品加工企业、远洋渔业生产企业上市(上柜)、发行各类债券,提升直接融资比例。

(七)积极引入互联网金融服务

鼓励开展远洋渔业股权等众筹活动,支持远洋渔船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促进各类水产品销售和创新项目的开展。支持远洋渔业产业链金融对接互联网金融服务,通过产业链、物流链形成的应收账款等各类资产的转让,从互联网金融平台融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