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金融问题研究:以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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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3.1.1 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沿革

我国保险业务从1980年开始恢复,保险资金运用始于1984年。1984年到1990年基本属于试点阶段,监管十分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是流动资金贷款和购买金融债券。1991年到1995年,保险资金运用进入混业和宽松监管极端,投资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的投资领域和金融产品,甚至包括融资性租赁、房地产投资以及国债期货和商品期货,办“三产”成为当时特定时代背景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显著特点。

1995年《保险法》颁布,保险资金运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限定在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形式的投资。这一时期保险资产管理呈现从严格监管到放松再到严格的阶段性特征,但总体而言保险资产管理整体规模小,影响力弱,投资渠道狭窄,管理极不规范,且保险公司总分机构都可以运用资金,未能有力支撑保险业的发展。

2003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保监会自此全面推进保险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组建了首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化、专业化管理,逐步形成了承保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双轮驱动的格局,将行业从单纯的保险业务发展领入了资产负债协调发展的新历史阶段。此后,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3月,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6月允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7月允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8月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使用,10月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2006年10月,保监会进一步放开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非上市银行业务。2009年4月,保监会正式公布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10年8月,保监会又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新《保险法》中放开的不动产投资和股权投资两大渠道,首次明确了投资比例上限。8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相配套的投资政策细则。9月3日,保监会同时发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2012年10月,保监会连续发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指期货、远期与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境外投资以及基础设施债权投资做了具体规定。2013年2月,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又陆续在创业板股票、蓝筹股、优先股、创投基金等保险资金投资领域进一步放开限制。一系列的险资新政拆除了保险资产管理长期封闭发展的篱墙,支持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创新。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呈现爆发式增长。创新发展研究报告课题组,2014: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创新发展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