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一)定义
所谓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监会相关政策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符合政策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投资地方政府大型项目的主要方式,具有资金一次到位、运用相对自由、期限长、资金总量大的优势和特点,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见图3.2)。
图3.2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二)项目要求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
(三)偿债主体
偿债主体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和利息保障倍数,达到同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发行债券企业行业平均水平,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四)信用增信
债券投资计划除偿债主体是AAA级企业且归属于母公司权益不低于300亿元,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的,可免于信用增级外,均需采用信用增信,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A类增级方式。国家专项基金、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B类增级方式。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公司),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满足下列条件:
(1)担保人信用评级不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
(2)债权投资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发行规模大于20亿元且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发行规模大于3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3)同一担保人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4)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C类增级方式。以流动性较高、公允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2倍,且具有完全处置权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以依法有权处分且未有任何他项权利附着的、具有增值潜力且易于变现的实物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基础设施债权项目具有投资期限长、收益率较高、筹资额大等特点,符合保险资金的特性,且多由保险机构自主发行。近年来其作为非标资产的代表,受到保险资金配置比例持续提升。现有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资金投向重点偏好于交通和能源领域,主要因为交通、能源以及市政领域的项目,偿债主体以中央企业或省级人民政府平台企业为主,资产实力雄厚,还款来源清晰,项目回报可靠并且担保主体的资质较高。但随着与地方政府、企业洽谈的推进,保险机构涉及地区和细分行业的面也逐步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