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不同福利观视野下的公共产品
2.2.1 效用福利观视野下的公共产品
什么是福利?以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认为,福利就是幸福或者快乐,所谓的“善”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按照功利主义的思想,经济发展应当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效用论者看来,福利是个人从社会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满足,个人因为消费了某种社会产品而增进了自己的福利。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1920)开创的福利经济学,属于旧福利经济学,主张基数效用论。也就是说,个人的效用可以用基数来衡量并可以加总,从而能够形成加总了的社会总福利。伯格森(A. Bergson,1938)和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1947)提出的社会福利函数(social welfare function)理论,实际上包含着对经济发展的价值判断。社会福利函数把社会福利看作个人福利的总和,所以社会福利是所有个人福利总和的函数。
在庇古看来,社会总福利既取决于国民收入总量,也取决于分配平等。全社会的效用满足总和取决于国民收入,国民收入总量愈大,社会总福利就愈大;对个人而言,取得财富和收入增加所能够带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所以财富从富人转移到穷人,也就是说国民收入分配愈是均等化,社会总福利就愈大。
按照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增加社会总福利有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提倡扩大经济自由,凡市场能够有效提供的社会产品要尽可能地由市场作为私人产品提供,以提高经济效率,“做大蛋糕”;第二个途径是政府通过公共产品调节收入分配,政府通过“劫富济贫”式的“分蛋糕”同样能够增加社会总福利。第二个途径能够增加社会总福利的理由是:富人增加商品消费数量所带来的边际效用递减,而穷人增加同样的商品消费数量所带来的边际效用是递增的,因此“劫富济贫”式的“分蛋糕”可以增加社会总福利。
庇古“劫富济贫”式的“分蛋糕”并不太令彻底的自由主义者满意。尼古拉斯·卡尔多(Nicholas Kaldor,1939)在《经济学的福利主张与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约翰·希克斯(John Richard Hicks,1939)在《价值与资本》中,反对旧福利经济学的基数效用论,提倡运用序数效用论进行福利经济学研究,开创了新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在新福利经济学看来,个人福利是主观的效用满足,并不是同质的,无法通过个人福利的基数相加得到社会总福利。因而,无法证明“劫富济贫”式的“分蛋糕”是否能够增加社会总福利。
新福利经济学通过序数效用论回避了个人之间福利的比较。比如,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是新福利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就回避了福利的人际比较。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
在新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改进命题中,因为穷人与富人的福利是无法比较的,社会总福利增进的途径是:其他人的福利没有减少,一些人的福利增加了。也就是说,新福利经济学只有通过这样的办法才能够说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应当说,帕累托改进只适合于所有私人产品的交易过程,没有为“劫富济贫”式的公共产品留下空间。对于私人产品来说,只有交易的双方,买方认为成交可以增加自己的福利,卖方也认为成交可以增加自己的福利,这时候,帕累托改进产生了。在交易中,买方获得了马歇尔所谓的“消费者剩余”,卖方获得了马歇尔所谓的“生产者剩余”,其他人没有任何损失,交易双方都增加了福利。
帕累托改进命题排除了触动既得利益格局、进行社会变革的可能性。为此,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命题作出了新的解释。在这个命题中,作为再分配形式的公共产品也可以出现,但不一定是“劫富济贫”式的。卡尔多与希克斯提出的补偿原则是:如果某一经济变动虽然出现了受益者和受损者,如果受益者的受益更大,并给予受损者以补偿。当然,这样的补偿只有政府能够作出安排,并通过公共产品这个载体实现。
总的看来,新旧福利经济学都认为存在社会总福利函数,也都认为政府可以在扩大社会总福利上有所作为。二者的分野在于所定义的公共产品范围的大小,在于要不要“劫富济贫”式的公共产品。旧福利经济学赞同“劫富济贫”式的公共产品存在,其社会福利函数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特征;新福利经济学不主张增加“劫富济贫”式的公共产品,其社会福利函数带有明显的精英最大化特征。
2.2.2 正义福利观视野下的公共产品
新旧福利经济学从本质上看是功利主义的,也就是说,按照结果而不是事先约定好的程序决定是否正义。这在逻辑上并不令人满意,于是又出现正义视角下的福利观。这种福利观认为,即使能有好的结果,也不能牺牲正义,正义优先于功利的结果。
正义福利观主要表现为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71)的正义论和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74)的正义论。两大正义理论的出现,表明了20世纪西方思想界从功利主义传统中摆脱出来的倾向,为捍卫制度的价值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但两大正义论的激烈争锋,仍在政府“劫富济贫”式的公共产品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的纠结上。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是自由权优先理论。在他看来,制度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
没有自由就没有正义,没有自由权就没有正义,剥夺了人的自由权谈不上是什么正义,所以自由权是优先的。第一个原则是主张自由权的,在自由权优先的条件下,出现第二个原则。从第二个原则看,又允许“劫富济贫”式的公共产品出现。也就是说,“劫富济贫”尽管是一种自由权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对维护每个人的自由权是有好处的。因而,国家这样做也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
在约翰·罗尔斯看来,这种正义符合自由契约的原则。这种正义是借助“无知之幕”这一概念证明的:当参与决策的个人不知道自己未来能够成为什么样的人的时候,都会倾向于选择让最差的人情况变好,因为他们都不能保证自己未来不会成为最差的人,所以在最初缔结合约的时候,按照最差的人福利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选择符合每个人的意愿。
罗伯特·诺齐克的自由权至上论实际上是彻底地坚持程序正义,不赞同约翰·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在其理论体系中,个人的自由权如果能够说明其正义性,是不容任何人强制做出安排的:如果一个所有者财产的最初来源是清白的,这是持有的正义;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欺诈与强取,这是转让的正义;如果自愿进行公益和慈善投入,社会可以称赞这种行为,但国家没有理由以强制性再分配来剥夺富有者。
因此,正义福利观也有两种分野: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允许“劫富济贫”式的公共产品存在,其社会福利函数是社会上境况最差的人的福利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函数;罗伯特·诺齐克的自由权至上论不允许“劫富济贫”式的公共产品存在,其社会福利函数是精英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函数。
2.2.3 能力福利观视野下的公共产品
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1999)在其《以自由看待发展》中主张以可行能力为中心的福利观[2]。阿马蒂亚·森提出的可行能力概念,所谓人的可行能力,是指一个人过自己愿意珍视的生活的能力。
以可行能力为中心的社会福利观是福利经济学的重大发展,克服了效用福利观、正义福利观各自的缺陷,又继承了这些理论的优点,可以说是具有普世意义的福利观。任何一种理论都无法否认这样的价值——让每个人都有能力过自己愿意珍视的生活。有哪个人不愿意这样呢?所以,否认这一点的理论都没有资格说自己是正义的。
阿马蒂亚·森主要继承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所以以可行能力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函数与约翰·罗尔斯的社会福利函数是一致的,就是强调最贫穷者的福利最大化,给“劫富济贫”式的公共产品供给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总的来看,阿马蒂亚·森以可行能力为中心的福利观综合了新旧福利经济学、正义福利观的理论精髓,并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了理论升华,具有比前人更为完备的信息基础,成为具有普世意义的福利观。
理由之一:与效用福利观相比,可行能力是更重要的信息。个人因为做到了所想做的事情而感到满足(效用最大化),感到幸福,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他是否有能力做到。效用福利观将福利问题的焦点放在收入上,却可能忽视了最重要的问题。一个人要过自己愿意珍惜的生活,不仅仅需要提高收入,还需要健康、识字等。判断个人福利的状态,最重要的信息是其综合的能力。在这里,教育和医疗作为公共产品与扩展人的综合能力,与收入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理由之二:克服了效用福利观人际间福利不可比较的难题。个人的能力大小是可以进行比较的。尤其是在性质相同的能力上,可以比较方便地进行人际比较。在性质不同的能力上,可以选择相同的维度,赋予相同的权数进行综合计算来比较。正因为可行能力可以反映一种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也具有客观的内容,并可以测量和比较,这一概念被联合国所采用,开发出了人类发展指数,用于评价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理由之三:通过“实质自由”克服了自由权至上的弊端,体现了通过公共产品“劫富济贫”的正义性。罗伯特·诺齐克的自由权至上,只是权利或者形式意义上的自由,而可行能力则是一种“实质自由”。当“自由权失灵”,也就是在经济发展中出现大量贫困现象的时候,理智而有正义感的政府应当对“实质自由”的缺失进行干预。政府通过公共产品对穷人基本的可行能力进行救济,具有正义的性质,因为每个人都需要“实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