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地区汉墓的考古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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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对象的界定

一 空间范围的界定

在汉墓的区域性研究中,中国北方地区历来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单元,但是具体划定的范围略有不同。俞伟超先生主编的《中国考古学·秦汉卷》把西汉早期墓葬分为六区,其中的北方地区包括今陕西、山西、河北中北部转引自徐苹芳:《中国历史考古学分区问题的思考》,《考古》2000年第7期,第87页,注⑤。。《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卷》把长城沿线和北方草原地带划为一个地区,其范围主要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也包括宁夏北部、陕西北部、山西北部和河北省的西北部《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卷》“秦汉考古”条目,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第378页。。赵化成、高崇文等先生编著的《秦汉考古》一书将北方地区限定在北方长城地带,大致包括今内蒙古中南部以及宁夏、陕西、山西、河北的北部地区赵化成、高崇文等著:《秦汉考古》,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第111—113页。

本书划定的“北方地区”与《秦汉考古》一书界定范围大体相同,即主要是指汉代司隶部以北的长城沿线广大地区,按现行的行政区划,由东至西,主要包括河北北部(张家口地区)、山西北部及西北部、陕西北部、内蒙古中南部(包括乌兰察布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盟)、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境以及甘肃六盘山以东地区。在地理范围上,以黄河河曲之内为中心,东以太行山———吕梁山为界,北沿阴山一线,西至六盘山。涵盖的汉代行政区划主要有幽州、并州、凉州、朔方“朔方刺史部”其名只见于《地理志》序文中。《地理志》正文记载了百余个郡国,但在郡国下的注文里并没有属于“朔方”的郡县,就连“朔方郡”也是“属并州”。顾颉刚先生曾撰文(《两汉州制考》)考证两汉的州郡制度,认为西汉所设十三州刺史部应该如序文所述,《汉志》注文所依据的是东汉的制度(建武十一年,即公元35年,“省朔方牧,并并州”)。四个刺史部,具体涉及幽州刺史部的上谷郡,并州刺史部的云中、定襄、雁门、代郡四县,朔方刺史部的朔方、五原、西河、上郡、北地郡以及凉州刺史部的安定郡以上州郡设置主要是西汉时期的。东汉以后,北方各州郡多有省并。西汉各刺史部所辖郡县参照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图1图中汉代郡县区划参照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中西汉时期幽州刺史部、朔方刺史部、凉州刺史部的区划改制而成。)。

图1 中国北方地区位置示意图

二 “汉墓”、“汉代墓葬”、“汉式墓葬”

在汉代墓葬研究中,“汉墓”、“汉代墓葬”、“汉式墓葬”是几个常用词。其中,“汉墓”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因为“汉”本身既包括了时代概念,即汉代;也包括了族属概念,即汉族、汉人。“汉墓”是一个总称。如果严格限定,那么在关中及中原等地汉代的汉人墓葬才是“汉墓”,如《西汉龙首原汉墓》、《长安汉墓》、《洛阳烧沟汉墓》等书中即持此观点。

但实际上,在汉朝疆域范围之内,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自然环境的差异,各地汉文化的面貌不尽相同。“汉墓”的构成因素比较复杂,尤其是在西汉时期,汉文化往往会受到汉代以前文化因素的影响,或是与当地的传统文化融合,形成一些地域特色。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墓葬的产生是汉文化全面发展的结果,在文化面貌上是属于汉文化系统的,是汉代地域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本书所指的“汉墓”即是指在汉朝对北方地区实行统治时期形成的以汉文化因素为主体,又具有一定区域特色的墓葬。

汉代的北方地区是匈奴、鲜卑等少数民族活动频繁的地区,这些少数民族遗留下来的墓葬遗存在文化面貌上与汉文化有很大差别,因此这部分墓葬在命名时往往冠以族属称谓,以示区别,例如“倒墩子匈奴墓葬”、“扎赉诺尔鲜卑墓”等。尽管这些墓葬的年代、分布地域也属于两汉时期的北方地区,但均具有非汉文化的特征,因此不在本书讨论的“汉墓”范围之内。

以上所说的“汉墓”和少数民族墓葬,在时代上都属于汉代纪年范围,亦可笼统地称为“汉代墓葬”。而“汉式墓葬”或“汉制墓葬”是指使用中原汉人常用的墓葬形制、葬式,随葬中原常见器物的墓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