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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逮捕权的配置
批捕权的归属,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重要性甚至决定了侦查程序的基本结构和类型。我国检察机关掌握着所有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批捕权。传统的检察理论认为,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法律不仅对逮捕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且将批准逮捕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是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的一项重要权力。20世纪80年代末,检察机关批捕权的归属问题开始引起学界的注意。学界普遍认为,由将和犯罪嫌疑人对簿公堂的检察院决定逮捕,有违基本的程序公正。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批捕权的归属成为屡屡被提起的问题。在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中,批捕权的配置问题直接涉及检察官的权力配置和检察机关强制处分权的正当性。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案的提出,审查批捕权的归属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