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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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分类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交易从最基本的结构出发衍生出多种交易形式。根据交易形式的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也有多种分类。

一、依出租人出资比例分类

根据出租人出资比例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将融资租赁分成单一融资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种方式。与此相对应,融资租赁合同也可以分为单一融资租赁合同和杠杆融资租赁合同。

(一)单一融资租赁合同

单一融资租赁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在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独自承担购买租赁物的全部费用,即出租人所出的用于购置租赁物成本占100%。即使该出租人从其他途径取得融资,也是以自身信用或有关财产为担保,与本次租赁合同没有关联关系。单一出租人出资是融资租赁的传统方式。

(二)杠杆融资租赁合同

与单一融资租赁合同相对应,杠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购置租赁物时自身出资不足100%,一般出租人只需要提供20%~40%的资金,其余部分款项由出租人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贷获得。购置成本中借贷的部分通常称为杠杆,杠杆租赁之名也由此得来。综上,可以将杠杆租赁定义为,出租人以较低比例的自有资金加上较高比例的贷款购买设备,并以该设备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物,再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在这种融资租赁交易中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就称为杠杆融资租赁合同。杠杆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复杂的交易当事人和交易流程,将在本书第十六章(特殊的融资租赁形式)中有所详述,在此不多赘述。

二、依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方式分类

根据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和混合租赁。与此相对应,融资租赁合同也可分为直接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转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混合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是最为简单的交易方式,实务中通过当事人角色转换和交易环节的改变又延伸出其他几种特殊形式。

(一)直接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

直接租赁也称为简单的融资租赁、传统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关系构成,是最典型的融资租赁结构。三方当事人分别是用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供应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基本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1)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供应商和商品(未来租赁物),并告知融资租赁公司。(2)融资租赁公司与用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依据承租人的选择与特定供应商签订购买特定商品的买卖合同。(3)融资租赁公司指示供应商将特定商品交付给用户。(4)用户依照融资租赁合同向融资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简言之,在直接租赁中出租人需要先向出卖人购买出租物,再出租给用户。这就要求此种交易形式中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否则难以承受直接租赁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直接租赁中出租人通过购买租赁物的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二)转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

转租赁是在直接租赁的基础上增加了租赁环节,也被称为租进再租出的融资租赁交易。转租赁中的交易主体多于三人,通常有用户(未来承租人)、多个融资租赁公司、供应商(未来出卖人)。我们通常所见到的转租赁是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第一承租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又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把租赁物转租给第二承租人(最终用户)。与直接融资租赁相比较,转租赁中多了第二出租人向第一出租人承租租赁物的过程。因此,在这一分类中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方式不是通过自己购买,而是通过向他人承租。

(三)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设备先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融资租赁公司处租回使用。简言之,此种交易包括两个环节:卖出和租回。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只涉及两个主体,其中出卖人和承租人相重合。售后回租中出租人也是通过购买租赁物的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但与直接租赁不同,售后回租中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购买。

(四)混合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

混合租赁指的是在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使用多种交易方式,比如在直接租赁中使用回租、转租赁的技术,在转租赁中使用回租的技术等等。混合租赁的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交易环节,因此交易结构也更为复杂。

三、依当事人所属国籍分类

根据当事人所属国别的不同,可以将融资租赁合同分为国内融资租赁合同和涉外融资租赁合同。

(一)国内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都是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融资租赁合同就属于国内融资租赁合同。

(二)涉外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中只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无国籍人士的,该融资租赁合同就属于涉外融资租赁合同。此外,涉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可以分为国际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国际集团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涉外业务的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