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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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换言之,缺乏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有的是合同的非必备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所必备的条款。例如内容的条款。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具备的条款。对于任何非必要条款而言,只要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将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则这些非必备条款都可以成为必备条款。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有效,则公证就成为本合同的必备条款。

非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换言之,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履行期限和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来填补合同的漏洞。

非必备条款和必备条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在合同中,必备条款决定合同的成立。合同中没有约定必备条款,而法律又没有补充条款,则合同不能成立。合同中没有约定非必备条款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协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第二,能否通过合同解释规则来填补合同漏洞。在非必备条款缺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必备条款则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