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省管县体制研究:以浙江、宁夏为例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4.1 浙江

与此同步,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浙江省在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明确中央与地方收支的划分及税收返还数额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各市(地)、县(市)的实际情况,按照规范、简便和公正的要求,确定了省与市(地)、县(市)财政关系的实施原则。

具体为:一是既保证省有一定的调节能力,又使市(地)、县(市)有实力继续加快发展。二是维持各市(地)、县(市)现有利益格局不变,适当调整增量部分;既注意保护经济发达地区的积极性,又注意全省各地区间的总体平衡。三是坚持财政税收体制的规范性,按统一办法规范省与市(地)、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翁礼华,2002)。分税制时期的浙江省财政体制调整的具体内容,参见表1-3和表1-4。

1994年建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初步理顺了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也淡化了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中央与省级财政的体制平台。但是仍存在着省以下财政体制尚未理顺和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规范性不够的问题。从表1-5和表1-6中可以看出,分税制时期的浙江省财政体制是在分灶吃饭时期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关系,通过调整财政收入增量,既保证了省级财政有一定的调控能力,也通过对市县的财政分权,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财力增长提供了较好的激励,促进了省内区域经济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浙江省从1995年开始逐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通过“抓两头带中间”、“两保两挂”和“两保两联”等激励性和均等化等转移支付财政政策,逐步建立起较为激励相容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框架(翁礼华,1999,2002)。2003年,浙江省在财政收入范围划分进行了微调,把市县行政区划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和电力企业的税收归为省级财政收入,但基本的体制框架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表1-5 分税制时期浙江省财政体制的收支范围划分

资料来源:翁礼华主编:《浙江省财政税务志》,中华书局2002年版;翁礼华著:《五十而知天命——财税改革随笔》,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

① 其他各项收入(包括收入退库)按隶属关系原属中央收入的,仍作为中央收入;原属省级收入的,仍作为省级收入;原属于中央、省和市(地)、县(市)按比例分成的收入(主要是教育附加、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仍作为中央、省和市(地)、县(市)按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表1-6 分税制时期浙江省财政的基数与上解体制

资料来源:翁礼华主编:《浙江省财政税务志》,中华书局2002年版;翁礼华著:《五十而知天命——财税改革随笔》,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