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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省内财政运行及其稳定性
1994年的改革只对中央与省的收入进行划分,而未能制定一个省以下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框架,中央将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分成办法,留给省政府处理。全国的不同省份由于财源丰富程度和税源结构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来保证省级财政的财力。省级财政集中财力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主要行业或支柱产业收入划归省级,市县不参与分享,或者在共享税的设置上省分享比例占大头。二是省对税收返还增量部分参与分成,或者对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参与分成。同样,地(市)也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县的税收或与中央分享的税收以各种方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