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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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中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始于1994年。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这既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需要,更是我国加入 WTO应当履行的义务。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在货物的进出境环节对侵权货物采取措施,对于防止这些侵权货物流入境内或流出境外,破坏正常的贸易秩序,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违反法律规定进出口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制度的作用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2.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

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从而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4.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

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所以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

可以在海关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和商标局注册的注册商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国际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和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专利权包括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包括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及我国参加的《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保护的文学、科学著作、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

1.申请备案及申请书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2)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4)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6)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7)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2.提交书面申请时的附送文件

(1)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2)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3)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二、口岸海关保护

(一)依职权保护

是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向海关法规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1)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2)侵权嫌疑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3)侵权嫌疑货物的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4)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5)有关侵权的证据。(6)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提供总担保。

第四,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

第五,海关应当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六,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第八,海关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费用结算和退还担保的手续。

(二)依申请保护

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其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无须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申请总担保。

第三,对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如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专利权,可以向海关申请放行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放行货物,应当随附相关证据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决定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预期未提交的,海关应当向收发货人退还担保金。

第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五,如果人民法院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海关应当协助执行,否则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第六,海关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支付仓储和保管费用以及退还担保的手续。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后实际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海关应当在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是,对因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损失的,海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将其提供的担保金用于赔偿收发货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