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电站建造为什么要实施质量保证
1.国际原子能机构强制要求
国际原子能机构颁布的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安全方面的质量保证》(IAEA50-C-QA)要求核电站建造必须执行质量保证。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是:加速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并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机构请求,或在其监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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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核能监管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成立于1956年,是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是专门负责国际核能和平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国际核能和平利用和监督管理。主要是指核电项目建设、调试、运行和退役管理都必须在IAEA的批准和监督下进行。
(2)制定核安全系列规则。包括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导则、技术报告及其他技术指导文件。
2.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
国家核安全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用核设施安全实施的独立的统一的监督机构。国家核安全局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规,其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要求我们必须执行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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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NNSA),并赋予其独立监督管理中国民用核设施的权利。
1985年恢复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地位,并参与其工作。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
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家核安全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拟定与核安全、辐射安全等有关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3)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监督组织是由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地区监督站,包括: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3.合同和内部管理的需要
目前,我国核电站建造一般采用“一家公司总包,专业公司分包”的模式。因此业主与总承包公司、总承包公司与专业分包公司、业主与专业分包公司之间的管理,将依据严密的合同来实现,并通过合同将质量保证分解到全体参与建设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中,最终满足核电站建造的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