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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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书的研究思路

基于上述认识,本书的研究思路如下:

首先,近代法律史、社会史与古代史将被视为一个连续的整体来研究。如前所述,晚清以来的法律史,被认为是一个从传统中国法律体系向现代法律体系转变的过程。以往我们总是强调传统与现代之间断裂、变化的一面,但我们如果在法律专家对法典、制度的讨论和改革之外,更多地关注社会层面,就很容易受到那些带有强韧延续性的现象和观念的吸引。

本书研究尽管主要以近代档案为主要史料,但我们有意将对相关问题的分析,追溯至明清甚至宋元。这是因为,当我们关注于近代基层司法官员、普通民众的观念、行为和表述时,就不能不从中看到所谓的“传统”。我有兴趣研究他们如何在这些新旧杂陈的观念、制度中思考和行动,所以我就去了解这些影响着他们理解新法律、新社会的“传统”知识、观念的架构,到底是怎样的,以及它们是怎样形成的。

在中国传统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构造中,最显著的特征是法与礼的密切关系。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在法律史中礼仪、习俗研究的重要性。按照杜赞奇、科大卫的思路,法制史的研究有两个新方向:一、从王朝法律条文以外的习俗入手;二、从礼仪入手卜永坚:《法律史研究专号前言》,《历史人类学刊》,第7卷第2期,2009年,第1—4页。。这个建议并不只针对古代法律史研究,对于近代法律史,尤其是我们关注的法律社会史研究,也同样是重要的提醒。例如,只要粗粗浏览一下这些从晚清到20世纪40年代末的地方诉讼档案,会发现有许多关于宗族和家庭财产分配和继承的纠纷,而财产继承问题在明清时期的中国是与“宗法”相联系的。“宗法”本身所兼具“礼”“法”双重的性质,它的内涵和外延在古代历史上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这造成了一直以来人们对“宗祧”原则所适用的人群,“宗祧”与财产继承、分配之间的关系,“立嗣”的主导者等等问题有诸多的争论。晚清民国时期,关于“宗祧继承”的法律改革和司法实践,以及这一法律改变在社会层面的各种反应,必须在上述长时段、多样性的历史背景下才能得到理解。

我认为,在整个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这些规范的分类体系发生了变化:一些原来属于“法”的旧规则,被新的法律所排斥,成为了社会中的“俗”;原来在礼法体系之外的“俗”,则被新的法律体系所吸收,成为了“法”;新的法律规范也进入到乡村中被人们所利用。换言之,不仅法律本身发生了变化,“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同时也参与塑造了这个过程。

其次,由于研究的主要史料是以记录整个诉讼过程为特色的地方司法档案,我们获得了当事人社会、经济、法律行动和表述的相对完整的信息。这些记录详细的资料,让我们得以把关注点落实在当事人(包括原被两造)的行为和观念上。得益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纠纷事件不厌其烦地反复陈述(有的通过诉状保存下来,有的通过供词、笔录形式记录下来),我们有机会观察他们的行动过程和理由表述。这样,对社会经济、司法活动中“民”的一方的理解,就不会仅仅停留在一些概括性的“习俗”和“惯例”上,而是包含了当事人的观念、知识和情感,以及它们在近代剧烈变化的社会环境和诉讼过程中的更新和演变,包括人们在行动和表述时,如何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框架下做出策略性的选择。

换言之,本项研究更侧重于“人”的行动,而非“法律”的实践。例如,在关于“习惯”“习惯法”的讨论中,如果研究的目的是定义什么是“国家法”,什么是“习惯法”,他们的法源有何不同,两者之间如何互相吸收和影响等等问题,那么研究的立足点就是在“法律”上,所关注的问题主要就是“法”的构成和性质。但当我们使用诉讼档案,试图从“人”的观念和行动的角度观察时,这个问题就变成了立法者、法官、当事人和律师怎样理解、利用和建构所谓的“习惯”。

再次,这些司法档案不仅让我们可以尽可能地恢复纠纷和诉讼的过程,而且那些诉状、笔录还激活了其他地方史料,包括档案所附的和我们在实地考察中获得的族谱、契约等等,这让我们得以把这些史料放回到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和纠纷诉讼活动中去理解,从而对这些史料本身及相关的问题有所反思。

在本项研究中,得益于诉讼档案的帮助,我们重点考察了在近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族谱和契约两类地方文献的遭遇,并由此探讨了传统宗族和产权观念在近代面临的挑战。围绕着族谱修撰、谱例修订而产生的纠纷、诉讼,让我们回到了族谱产生的过程,并由此过程窥探到宗族内部的结构和矛盾,宗族如何在“宗法”受到质疑的近代社会和法律环境下,利用“民主”话语和制度改革,获得新的合法性。

与契约有关的大量诉讼,揭示出契约的生产、保存、流动和消灭,让我们看到契约文本在被人们使用、解读、诠释的过程中的生命历程。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带给契约和整个契约秩序、产权观念的影响,以及在实行不动产登记、颁发土地产权状之后,诉讼中产权证明方式的变化。

这些被称为“民间文献”或“地方文献”的文本,是与国家制度密切相关的:它们不仅在诉讼中、在法庭上被作为证据来使用,而且它们的形式、语言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都会随着法律和诉讼制度的变化而改变。

最后,我们在对这些诉讼档案进行解读时,始终意识到并尽可能谨慎地处理档案的叙诉和档案所反映的事实之间的差别。档案被认为是历史研究的一手材料,但事实上我们都非常明白,不可能通过诉讼档案复原所谓完整、真实的诉讼过程和社会图景。这点已被中西史家反复提示了:

当我们追寻过去的时候,书面的文本成了我们窥见法律话语的唯一窗口。我们只能理解那些某人认为重要再把它记录下来的那些话语事件,并且只有当该记录碰巧在后来保存下来的时候。由于我们不能亲历那些话语事件的现场,因此我们只能依赖中间人的工作,他的兴趣、价值观和偏见影响到我们所能见到的东西。还有,我们所能见到的记录是凝固的,我们不可能观察到具有自己意图的听众在当时的反应,我们也不可能对一些令人费解的问题进一步收集证据。约翰·M.康利(John M.Conley)、威廉·M.欧巴尔(William M.O’Barr)著,程朝阳译:《法律、语言与权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54—155页。

历史学研究依赖文献,而文献无法完全复原我们试图接近的历史真实,这点毋庸讳言。档案作为一种文献材料,同样如此。

诉讼档案中大量的文献,是为了诉讼的目的而生产出来的,其中充斥了对纠纷事实的虚构、夸张。这类法律档案可以用作社会史、经济史或文化史的研究么?娜塔莉·泽蒙·戴维斯的名著《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讲述者》,提供了此类研究的范本。当我们不再纠结于档案中所叙述的到底是真实还是虚构,而是通过分析故事讲了些什么、哪些东西被强调、哪些东西被遗漏,“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创作这些故事的社会动力学的许多东西”约翰·M.康利、威廉·M.欧巴尔:《法律、语言与权力》,第158页。。换言之,在解读这些档案时,我们不是仅仅试图了解文献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而是力图也专注于事情是怎样被说出来或被记录的。这时,这些档案就可能为我们了解近代的社会和人提供另一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