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理序与条理
朱子的“理”有多重含义。现代学者在阐释理学之“理”时,有很多人强调理具有规律、秩序的含义,虽然规律、秩序等含义并不能涵盖朱子“理”的全部内容,但它们的确是朱子“理”的重要含义。朱子常讲理具有“条理”之含义,强调理对事物本身的规定性:理规定了事物的基本属性与发展方向,具有某种不可违背性。或许用规律来简单代指理的这重含义可能会产生一些歧义,而在朱子看来,“理是有条瓣逐一路子。以各有条,谓之理;人所共由,谓之道”,“理者有条理,仁义礼智皆有之”,故本书用理序、条理指称理的这重意思。这一理序、条理规定了事物的活动“范围”,并与天地之心这一范畴有关。上引黄道夫所录《语类》言:
如公所说,只说得他无心处尔。若果无心,则须牛生出马,桃树上发李花,他又却自定。程子曰:“以主宰谓之帝,以性情谓之乾。”他这名义自定,心便是他个主宰处,所谓天地以生物为心。
在朱子看来,天地之心,也即理对于万物之主宰,就体现在万物产生之规定性上,如果没有理的规定性,这个世界的物类就会出现混乱,实然存在的感性世界的秩序也将会消失。现实中马生不出牛,桃树上长不出李花,正是由于“天地以生物为心”,而这一生物过程恰恰含有内在的理序。于此,《语类》又有:
如“维天之命,于穆不已”,亦只以实理流行,发生万物。牛得之为牛,马得之而为马,草木得之而为草木。
《论语集注》讲:
四时行,百物生,莫非天理发见流行之实。
在流行化育万物这一过程中,万物禀理而获得自身之规定性,这一禀得规定了自身的“分限”,而且其本身就是按照一定的“气种”有条不紊地进行的。万物禀理之过程,也即天赋予万物理与气之过程,朱子有时直接将天的这种赋予看作“主宰”。《语类》卷六十八言:
所谓“天命之谓性”,此是说道;所谓“天之苍苍”,此是形体;所谓“惟皇上帝降衷于下民”,此是谓帝。以此理付之,便有主宰意。
可见,天命之流行而创生万物之过程,就是天理主宰之体现,而“造化自然流行”则是朱子“命”说的重要含义,在这个层面上,朱子也将“命”与“主宰”联系起来,我们据此可以去理解朱子“人之生死有命,非可得而欲也”“人物之生,吉凶祸福,皆天所命”等讲法背后包含的主宰含义。
我们还需看到,这一理序在朱子那里不仅仅是自然规律,同时也是社会规律,是人世间亘古亘今的行为准则,朱子对这一点的强调也很多。《语类》卷一言:
问:“‘上帝降衷于民。’‘天将降大任于人。’‘天佑民,作之君。’‘天生物,因其才而笃。’‘作善,降百祥;作不善,降百殃。’‘天将降非常之祸于此世,必预出非常之人以拟之。’凡此等类,是苍苍在上者真有主宰如是邪?抑天无心,只是推原其理如此?”曰:“此三段只一意。这个也只是理如此。气运从来一盛了又一衰,一衰了又一盛,只管恁地循环去,无有衰而不盛者。所以降非常之祸于世,定是生出非常之人。邵尧夫经世吟云:‘羲轩尧舜,汤武桓文,皇王帝霸,父子君臣。四者之道,理限于秦,降及两汉,又历三分。东西俶扰,南北纷纭,五胡、十姓,天纪几棼。非唐不济,非宋不存,千世万世,中原有人!’盖一治必又一乱,一乱必又一治。夷狄只是夷狄,须是还他中原。”(淳。)
理是气动静之主宰,气运对人类的历史进程有影响,这一主宰也就体现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上。朱子继承孟子之观点,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一治一乱”,而这一发展规律即是由理规定的,这是理之主宰的体现。同时,理之主宰还体现在人类社会生活的伦理准则上,《读大纪》言:
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若其消息盈虚循环不已,则自未始有物之前以至人消物尽之后,终则复始,始复有终,又未尝有顷刻之或停也。
《语类》言:
道者,古今共由之理,如父之慈,子之孝,君仁,臣忠,是一个公共底道理。德,便是得此道于身,则为君必仁,为臣必忠之类,皆是自有得于己,方解恁地。尧所以修此道而成尧之德,舜所以修此道而成舜之德,自天地以先,羲黄以降,都即是这一个道理,亘古今未常有异,只是代代有一个人出来做主。做主,便即是得此道理于己,不是尧自是一个道理,舜又是一个道理,文王周公孔子又别是一个道理。
三纲五常是人世间的伦理原则,是社会生活的准则,更是人的本性,是人世间的“所以然”与“所当然”。历史无论如何发展,作为理之具体化的三纲五常是不会消失的,人类会一直按照这些原则生活,佛教无法消灭这些准则,暴君也无法消灭它们。社会的规律与自然的规律是同一个理的体现,这一观点之所以能在朱子那里成立,其枢纽就在一个“生”上。
关于理之所以然与所当然对于人的意义,陈来先生认为:
道德规范是当然之则,道德规范所以产生形成的原因即所以然之故。这就是说,在伦理学领域里,所以然之故是指一切道德准则的究竟根源。……朱熹对所以然之故的强调就不仅是要人去了解事物的本质与规律,更是认为人们应当从认识一切当然之则根源于天命的高度来提高主体的道德自觉。因此,在伦理学上所当然与所以然在层次上有所不同。……知当然之则只是知应当如此这般去做的具体规范,知所以然之故才能知道为什么应当如此这般去做的普遍依据。因此,当然之则还较多地带有“事”的色彩,故说知所当然是“知此事”,而知所以然才是“觉此理”。所以又说知所当然只能使行不谬,知所以然才能志不惑而乐循理,从这里又有真知与浅知的分别。
可见,落实到具体的历史活动当中,天理之主宰是不能离了人而存在的,理之主宰还需要有现实的人的实践。这一主宰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历史当中,对人并不只有消极的限制、控制义,人们如果能够充分地认识它、了解它,那么自身也就可以成为自己行动与历史的主宰。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无论是自然界的规律,还是社会上的行为法则,在朱子看来,这一主宰之理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文集》卷三十九《答柯国材》言:
非人之所能为,乃天理也。天理自然,各有定体。
规律是不可违背的,顺理则吉,悖理则凶,人不能够改变历史运行的基本规律。然而,人类能够认识历史的法则,认识之后需要“循理而行”,在这个意义上人可以与理为一。在朱子看来,最能体现这一点的是“圣人”,圣人裁成辅相之作用是这点的最重要体现。
《语类》言:
天只生得你,付得这道理。你做与不做,却在你。做得好,也由你;做得不好,也由你。所以又为之立君师以作成之,既抚养你,又教导你,使无一夫不遂其性。如尧舜之时,真个是“宠绥四方”。只是世间不好底人,不定迭底事,才遇尧舜,都安帖平定了。所以谓之“克相上帝”,盖助上帝之不及也。
问“继天立极”。曰:“天只生得许多人物,与你许多道理。然天却自做不得,所以生得圣人为之修道立教,以教化百姓,所谓‘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是也。盖天做不得底,却须圣人为他做也。”
天的主宰是作为法则、规律体现在人类历史活动当中的,这一主宰并不具有实践性,在实践当中完成理的要求的是人,尤其是圣人,圣人是实践的主体。理并不是全知全能型的主宰,理的主宰需要圣人的实践去辅助,圣人之行为能够有“参赞化育”之功,圣人在历史上之作用也于此可见。正是圣人“尽心之性”,与理为一,最终在社会历史当中体现了天理所包含的价值,人类历史之黄金时代也赖于圣人自明明德到明民明德之实践。看似消极的顺理、循理恰恰是人类历史应遵循的最积极的行为原则。
以上我们论述了朱子思想中“理之主宰”的含义,简要地说,“理之主宰”体现于“本体”和“流行”两个层面。本体上的主宰以“天地以生物为心”为关键,“生”是其中的枢纽,太极是万物的枢纽与根底。在流行层面上,理之主宰则更多地体现为“理序”“理则”,具有某种规范意义。在这两个层面上,本体上的主宰更为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