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推动民营经济加速发展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振发展信心,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制定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办法,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有序推进石油、铁路、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加大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民间资本参与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打造协调服务、综合服务、金融服务、企业孵化、服务支撑五个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全链条服务。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水平。深化神木、府谷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试验区改革,实施千企示范万企转型行动,在能源化工、高新技术、文化旅游等领域打造一批民营企业航母。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股权转化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增资扩股及企业经营管理。抓好中小企业成长梯队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成长库,打造一批行业之星。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与丝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推进民营企业组团境外发展。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三去一降一补”,争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排头兵。
专栏19 民营经济发展重点
中小企业梯队成长工程。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综合效益高的领军型中小企业,到2020年成长梯队企业达到5000户以上,新增规模以上企业3500家。
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工程。支持有实力的骨干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升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到2020年企业研发创新中心发展到1000家。
民营经济转型示范工程。打造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县50个,示范企业1000户,转型突破企业1万户,培育服务行业骨干企业1000家。
产业集群和园区转型发展工程。开展工业集中区产城一体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域工业集中区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开发区,到2020年形成一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和中高端价值链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