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论(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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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及后续谈判

一、GATT的产生

WTO建立前,GATT是协调、处理缔约方之间关税与贸易政策的主要多边协定。其宗旨是,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一)产生背景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陷入危机,资本主义国家间爆发了关税战。美国国会通过《1930年霍利—斯穆特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将关税提高到历史最高水平,其他国家纷纷效仿。高关税阻碍了商品的国际流通,造成国际贸易额大幅度萎缩。

为扭转困境,扩大国际市场,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授权总统签署互惠贸易协定的法案。随后,美国与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贸易协定,将关税水平降低30%~50%,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把这些协定扩展到其他国家。这一举措对缓解当时的经济危机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黄金和外汇储备短缺等问题。美国为在战后扩大世界市场份额,试图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1944年7月,在美国提议下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分别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简称为世界银行);同时,倡导组建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以便在多边基础上,通过相互减让关税等手段,逐步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

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同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会议,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宪章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1947年1~2月,该宪章起草委员会在纽约召开专门会议,根据《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的贸易规则部分,完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的起草工作。

1947年4~8月,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筹委会会议。会议期间,参加方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协议。这次谈判后来被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Havana Charter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又称《哈瓦那宪章》。

《哈瓦那宪章》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事宜的国际组织。该宪章共9章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有:宗旨与目标,就业和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重建,一般商业政策,限制性贸易措施,政府间商品协定,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争端解决,一般规定等。

由于美国国会认为《哈瓦那宪章》中的一些规定限制了美国的立法主权,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因而拖着不批准《哈瓦那宪章》。受其影响,56个《哈瓦那宪章》签字国,只有个别国家批准了《哈瓦那宪章》,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由此夭折。

(二)GATT的“临时适用”

在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期间,美国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于1947年11月15日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PPA),同意从1948年1月1日起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1948年,又有15个国家签署该议定书,签署国达到23个。这23个国家成为GATT创始缔约方,它们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英国、美国。各缔约方还同意,《哈瓦那宪章》生效后,以宪章的贸易规则部分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

由于绝大多数国家最终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GATT一直临时适用,直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1947—1994年,GATT共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基础上,建立了WTO。

二、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简况

(一)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947年4~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下调关税是其主要成果。23个缔约方就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

众多商品达成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协议,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该轮谈判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草签和生效之前举行,但被视为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二)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的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促使这些国家为承担各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作出努力。这轮谈判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还与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10个国家进行了加入谈判。本轮谈判总计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

(三)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托奎举行。本轮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奥地利、联邦德国、韩国、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缔约方增加后,所占贸易额超过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80%。在关税减让方面,美国与英联邦国家(主要指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谈判进展缓慢。后者不愿在美国未作出对等减让条件下,放弃彼此间的贸易优惠,因此未能达成关税减让协议。本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6%。

(四)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1956年1~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美国国会认为,前几轮谈判,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高于其他缔约方,故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本轮谈判,美国对进口只给予了9亿美元的关税减让,而其所享受的关税减让约4亿美元。英国的关税减让幅度较大。本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15%。

(五)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参加方。这轮谈判由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倡议,被称为“狄龙回合”。谈判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1960年9~12月,着重就欧洲共同体建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等问题,与有关缔约方进行谈判。后一阶段于1961年1月开始,就缔约方进一步减让关税进行谈判。本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但农产品和一些敏感性商品被排除在协议之外。欧洲共同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关税水平平均降低6.5%。

(六)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这轮谈判因美国总统肯尼迪倡议,又称“肯尼迪回合”。本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

本轮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GATT第六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幅度。但各缔约方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本轮谈判中,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缔约方签署了第一个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有关反倾销的协议,该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为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在这轮谈判期间,GATT中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明确发达缔约方不应期望发展中缔约方作出对等的减让承诺。

本轮谈判还吸收波兰参加,开创了“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GATT的先例。

(七)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因发动本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故称“东京回合”。又因本轮谈判由美国总统尼克松倡议,也称“尼克松回合”,本轮共有73个缔约方和29个非缔约方参加了谈判。

本轮谈判成果较多。

(1)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从1980年起的8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这轮谈判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

(2)产生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其中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反倾销、牛肉、国际奶制品、民用航空器贸易等。通常被称为《东京回合守则》。

(3)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减免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这种待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前七轮关税减让谈判总结,见表2-1。

表2-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前七轮关税谈判情况

资料来源:WTO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