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言
本书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美国人口结构中具有不同种族、宗教和民族背景的各个群体,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彼此之间的社会偏见与歧视。但是,与其他相同主题的大多数出版物有所不同,本书几乎完全不去直接涉及那些具体的歧视行为。人们拥有的具体特质“导致”或使得一些美国公民因为其他人具有不同肤色、宗教和来自不同国度,而否认这些公民在美国社会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对他们持有敌意或负面情感,本书对这些以相关个人因素为对象的学术研究也不太关注。在我看来,我们应当把我们的关注点集中在同样重要、在逻辑上更应优先考虑但却被严重忽视的另外一个问题上,那就是:在一个由异质性人口所构成、规模庞大、实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民族(nation)中,群体生活自身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开展这一专题研究的“实验室”是美国社会,但是我们得出的结论,只要其确实有效,同样可以被应用到世界上的其他民族或地区。这些民族有的已经经历了类似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进程,有的目前正在经历这一过程,有的则将会在下个世纪经历类似的进程。我们得到的结论对于那些人口内部具有种族、宗教和文化背景多样化特征的国家也同样适用,这即是说,我们得出的结论将会适用于人类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
从一个方面来说,为什么美国人的心目中对于群体生活的性质——我们的种族、宗教和民族群体的社会结构以及群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很少予以关注?对于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大家都知道,美国人是一些“实用的”、头脑僵化和注重实际经验的人,我们倾向于去关注那些最直接、最清楚和明确的事件。譬如当一个黑人在密西西比州被乡村恶棍们痛打,或是在佐治亚州的选举投票站因受到恐吓而逃离时,当一个犹太人在纽约州北部被某个对其“实行限制”的旅馆驱逐时,或者当一个日裔美国人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白人”社区试图购买住宅而遭到拒绝时,因为我们自认是“自由主义者”,所以面对这些事件时,我们都觉得它们相当紧迫,而且会激发我们的义愤和关注,这会引导我们开展进一步的调查、讨论,也许迟早还会引导我们寻求补救措施。所有这些做法当然都很有益处,但是对于这些具体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根源,则未必能够因此而被发掘出来。此外,美国的群体结构所具有的性质,绝大部分“在法律上是看不出来的”(legally invisible)。如果我们把美国印第安人的特殊情况暂时排除在外,把美国南部存留的歧视黑人法律(Jim Crow laws)和在南部和西部各州禁止种族间通婚的法律也排除在外(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法律的平等保护”做了完全正确的诠释,所有这些法律最终将会被废除),那么,我们说美国政治和司法体系并没有因为美国公民的种族、宗教或祖籍民族而对他们实行区别对待,这种说法应该是正确的。从法律的观点来看,一切似乎都很简单,在这里生活着1. 9亿个抽象的美国人个体,他们大多数具有公民身份,相互之间存在亲属或婚姻关系,分属具有某些法律相关性的年龄组,但是泛泛来说,他们作为黑人、犹太人、天主教徒或新教徒的生活在其存在的范围内,同政治实体在形式上是不相干的,法律也没有对此进行识别或描述。这表示美国的这些种族、宗教和民族血缘群体的社会轮廓是或多或少无法被观察到的;这些结构的轮廓只能通过对社会关系、社区组织或社区机构(它们构成美国人的社区生活)的细致观察或者学术研究才能被推测出来。这些群体的存在尽管在社会学意义上明显是真实的,但却未能得到正式承认,并且容易在准确的评估中被掩盖。在公众心目中浮现的,只是许多模糊现象的某种汇集,以及关于与自己群体不同的其他群体的社区生活性质的部分真实的报导(half-truths)。正是由于这许多不完整的想象以及对美国人群体生活性质的整体理解的缺乏,形成了催生偏见态度的肥沃土壤。事实上,美国白人新教徒们极少意识到自己仅仅是美国居民中的一个群体,他们认为自己居住在美国,而其他人不过是以各自“群体”的方式生活在美国而已。人们有时会提到一个具有荒谬讽刺想象的俚语,即鱼儿永远也不会发现水。我们随后还将对这一点进行更多的讨论。
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社会科学家们对美国社会的社区生活的性质和内涵迄今只开展了如此之少的实地调查,而且几乎没有进行任何理论探索。从理论研究文献来看,有迹象表明近来人们对这些现象的认知有所增长,而且出版了越来越多以种族和宗教群体为对象、讨论偏见和歧视问题的专题研究,这些研究开始涉及我们所关注的社会结构这类宏观问题。同时,近期以美国社会阶级为对象所开展的越来越广泛的研究工作,也对美国的族群生活给予了更多关注。我们在后文也会有机会提及这些讨论和研究中那些最具相关性的内容。然而,在美国社会普遍存在对族群社区生活性质的忽视,这是学习“种族和文化关系”(racial and cultural relations)专业的每一个学生必须面对的现状,而这一现状很有可能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首先,那些把美国社会当中不同族群的社区生活加以区隔的边界线通常缺乏明白清晰的可见度,社会科学家们的研究工作很可能受到这一因素的影响。白人和黑人社区的边界是大致不变的,相关的研究工作也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开展。近期开展的有关犹太人社区生活的一些研究也基于类似的社区划分,人们也预期学者们将会以大都市为场景对犹太人社会结构的各个阶级层面开展全面研究。但是关于天主教徒社区生活的研究成果则一直很少,直至威尔·赫伯格的富有洞察力的研究著作《新教徒—天主教徒—犹太人》出版之前,天主教徒社区生活从未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而且,大多数有关宗教和民族群体的社会科学讨论仍然集中在对它们的文化行为进行考察,想要回答的问题是:移民们和他们的后代在何种程度上接受了美国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这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我们也必须关注的问题,但是,关于社会结构的问题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我们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收获最多的研究成果。
社会科学家们掌握的美国社区结构的知识相对较少,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他们在其他方向上开展的研究工作积累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偏见研究”的出版物当中,关于人格(personality)的研究有许多是与偏见相关的,这些研究是由美国犹太人委员会(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委托进行的,这就吸引了许多学者去关注群际关系中的这一个方面,而且强化了社会心理学家对人格和态度演变的传统关注。在战后的这些年代里,社会学家们对于不同场景下“小群体”的研究以及对在不同组织环境(如工厂或医院)中人们行为演变的研究,也给予了一定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些学术研究和理论探索开始倾向于关注族群(ethnic group)这样一些规模较大的社会结构的存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本书可以被视作是对于“大群体”的社会学研究,我相信“大群体”这一社会现象值得我们给予比之前更多的学术关注。毫无疑问,“大群体”也是由存在于各种互动关系中的“小群体”和“个体”所组成的,但是,恰恰也正是因为这些大群体是通过互动关系所造就的,它们才特别需要我们去进行研究。而且,也只有在美国社会阶级分化中发展出来的利益格局,才会使对于“大群体”的分析得以恰当地展现。正如我将努力加以说明的那样,唯有在族群和社会阶级的动态结合中,我们所期望的“大群体”研究才会富有结果。
正是由于民众和专业学者们对族群结构和结构性互动缺乏相应关注,所带来的结果造成今天美国知识社会在整体上对群体互动中的社会结构发展目标缺乏清晰和深入的讨论。“自由主义者”、善良的民众、协调群际关系的专业人员(并不一定是截然分开的几类人),他们都在反对种族、宗教和国籍偏见与歧视,而且希望看到这些现象从美国人的生活中消除。他们为所有的人——不论其“种族、宗教或祖籍民族”——在所有领域得到平等的机会而努力。面对就业和住房等方面出现公开歧视行为这一确切的事实,他们联合起来进行抵制。但是“黑人、犹太人、天主教徒或墨裔美国人在未来的美国是应该保持或丢掉自己的群体认同”这一问题,却几乎没有得到认真的思考,或者也差不多是被陈词滥调所敷衍。我们向往的是“完全的同化”?是“熔炉”?还是“文化多元主义”?更明确地说,像友谊模式、组织归属、公众事务参与、自我认同、价值冲突和价值整合、政治生活、偏见与歧视以及美国的统一性这些说法,它们每一个都有哪些具体含义?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什么经过深思熟虑而得出的现成答案。在这个维度上,不仅对于为未来设想的指导路线的讨论少得可怜,而且在涉及社会结构时,对于“我们现今身处何处”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也同样缺乏。作为对社会结构的最核心的思考,我把美国的族际关系比喻为在赛场上戴着眼罩疾驰的一匹赛马,我的这一比喻也许稍微有点夸张,这匹马既不知道自己曾经在哪里,不清楚目前在哪里,也不明白自己正在朝着什么地方奔跑,但是它仍继续奔跑着!
作为这个研究课题的一部分内容,我曾经访谈了美国的一些负责群际关系和社区群内生活组织的官员。在这些机构中,有许多都十分关注美国种族群体、文化群体和宗教群体之间的关系,它们只要在任何地方发现歧视和偏见现象后,就会努力去加以消除。有些机构在性质上即属于族群内的组织,它们主要致力于本族群内部社区活动的发展,另一些机构则既关心族群内部关系,也关心族际关系的发展。我一共访谈了代表25个不同机构的27名官员,所有这些官员都在他们所在的机构里担任着责任重大的职位。这些机构都是最著名的全国性私营组织,在今天的美国,它们和其他一些政府所属机构或私营的州、市级组织共同在族际关系领域开展工作。表1是访谈机构按照族群关注特性(主办者、赞助者、核心关注领域)的列表。
表1 所访谈机构关注的族群
*并不是由某族群主办或只关注某族群。
在这些访谈中,我的最主要的研究目标,就是了解这些机构对于社会结构、“同化”(assimilation)、“融合”(integration)和“群体生活”(group life)的相关理论和模型以及美国社会结构的性质和长远目标,给予了怎样的关注和思考。我发现这些机构中的大多数(近四分之三)对以上议题几乎没有给予任何关注。这即是说,它们从未明确表述过下面这些原则性议题,也没有对这些议题加以考察:(1)确切地描述美国的群体和社区生活的性质,(2)对这个国家的社区生活设定一些人们企望或愿意选择(根据各自群体自身的理念)的结构性目标,(3)在深层次和丰富的相互联系中思考所选择的这一社会结构目标理论对于这些机构自身项目的各方面所具有的含义。
我不希望被人们误解。即使是在最轻微的程度上,我在这里也没有批评这些机构的日常活动,或者甚至是批评它们为追求自己所设定目标的工作方式。作为研究族际关系领域的专家,我在启动这一研究工作之前,就对这些机构的大多数项目和活动有所了解,而且对它们的业绩十分尊重。和这些机构的负责官员们所进行的访谈,使我对这些组织在美国开展的反对种族和宗教歧视行动在知识探索和实践效果方面所持的信心,得到了增强而不是削弱。当我回想自己在纽约、华盛顿、费城、波士顿和其他城市里与这些机构总部的各位先生女士的长谈时,当我重读他们关于机构项目和面临难题进行的坦诚、深刻的讨论时,我完全相信,在任何关注整体社会的专业领域,没有其他任何组织比它们更具奉献精神并完成更多的工作。但是,这些机构的负责人们面对的是每天需要处理的大量具体问题和决定,他们的关注集中在那些公开表现出偏见和歧视的个案中,或者集中在公众的即时议题上。在这样的场景中,那些有关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的长远性议题逐渐被忽视,时间一长,甚至会被完全遗忘。正如一个机构执行人所说,“委员会必须急于处理每天最紧迫的问题,在委员会的会议上,我们没有时间坐下来讨论这些[社会结构]议题”。
我们的注意力可以暂时转向那些专门关注“群体关系”的组织,它们确实提出了对社会结构进行思考的、内容充实的报告。其中大多数报告是由关注印第安人或犹太人的机构提交的。关注印第安事务的机构事实上是被迫关注有关“社会结构”的议题,因为印第安人保留地的生活很显然是一种位于明确地理边界内的社区生活,而且这些印第安部落在历史上与美国联邦政府有着一种条约关系。这些印第安人应当保持他们的社区团体和文化?还是消失在美国主流社会的生活中?这正是政府政策辩论、民间关注和印第安人自我审视的重点所在。众所周知,各印第安人部落总的来说希望保存它们自己的团体和文化,而在大多数历史时期,美国政府的政策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压制这一愿望。这些关注“印第安人”的民间机构都是“让印第安人为自己的前途做决定”这一原则的热心拥护者,因此它们在现实活动中也是支持印第安人传统社会生活原则的。然而,这种支持并不是从对美国“群体生活”的基本观点或理论出发,而是明显地针对特定的印第安人部落,这些部落在历史上曾遭受殖民征服和镇压,曾与联邦政府签订条约,而且他们古老的文明模式与美国其他人口拥有的欧洲或西方文明差别很大。从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这些机构与关注美国其他类型群体关系的机构十分不同,事实上,这些专注“印第安人”的机构并不去思考美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歧视和偏见问题,它们所关注的与这些普遍性问题甚至连一点边也不沾。在所有关注群体关系的组织当中,它们在思维和行动上有着最为高度集中的关注点。
那些主要关注美国犹太人生活、关注犹太人与其他美国公民关系的机构,对于普遍性的“群体生活”议题大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且对这些议题有所考虑。这一点并不令人奇怪,这是由于犹太人在各帝国领地、在文化上是基督教一统天下的欧洲各国以及随后在美洲所处的地位所造成的,可以说,自从基督教创立以来,犹太人一直属于社会议题。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现代民主政体的兴起以及工业革命和城市化时代的到来,使得这一议题具有了全新的社会背景。在20世纪,纳粹主义的恶性发展带来的种族灭绝行动和以色列国家凤凰涅槃式的诞生为它又加进了新的元素,这些都十分自然地推动犹太人的宗教领袖和社区领袖们不断地思考美国犹太人和其他美国国民之间的关系。这些机构中的大多数[美国犹太人理事会(American Council for Judaism)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外]都以不同形式和程度支持着对于美国生活的“文化多元主义”理念——这种观点将使这个国家各族群的亚群体社区生活和文化特点获得合法性并得以延续,与那种单一形式的文化相比,这将可以为全体美国带来更为生动和丰富的文化。对于这一理念,我们在后面将有更多的讨论。
在这些犹太人组织当中,也许美国犹太人委员会(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和美国犹太人理事会是近年来对美国场景中的社会结构调整问题最为关注和给予最多思考的机构。在1956年,美国犹太人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关于美国群体生活的研讨会,在这个会上许多权威性学者和社会科学家们集中讨论了这一议题。美国犹太人理事会最鲜明的特色就是反对犹太复国主义和反对犹太社区生活的意识形态和项目,以及它在当代美国犹太人生活中所处的少数派地位,所以它很自然地关注社会结构和文化适应等问题,其出版物也反映出了这一取向。
我们不应该从以上讨论中得出结论说,只有印第安事务机构和大多数犹太人机构支持美国的文化多元主义理念,在对这些机构的访谈和这些机构介绍自身项目和目标的出版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我得出的结论是:这25个机构中有19个(占76%)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文化多元主义的观点。换言之,它们支持各族群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文化特点及族群共同体的权利,而且认为这种文化多样性对于整体的美国文化而言非常有益。
其他六个对文化多元主义表现得毫无兴趣的机构主要是黑人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必然去反对其他组织的主张,也不意味它们在这一议题上站在反对的立场或者反对黑人们对文化多元主义的理念表示赞同。但是我从访谈材料和它们出版的宣言等得出的推论是,它们并不认为把一个黑人亚社区及其自身的机构保留下来对于美国黑人来说是一个值得向往的长远目标——也就是说,是一个需要有意识地去追求的目标。在被问到他所在的组织如何看待黑人共同体的问题时,某黑人机构的一个负责人是这样回答的:“我们希望看到人们有完全的自由选择权,我们坚定地区分公共情境和私人关系,只要属于朋友或私人交往范围之内,这就是个人喜欢或不喜欢的问题。我们并不把它视作应受法律运作影响的事情。然而,我们相信,在平等身份条件下的交往中,这些带有私人意义的交往最终会发生,当它自然发生时,我们认为这正是人们所向往的。[随后]我们立场的逻辑是明确反对狭隘的偏见和反对社区化。[然而]在可见的未来,我们假定将出现一个可限定的黑人群体”(着重部分是我所加)。
如果我们考虑到黑人绝大多数都是新教徒,他们并没有与美国社会主导文化不同的任何其他宗教价值体系,他们与祖先的文化的联系已微乎其微或完全丧失,因此,这些机构对黑人共同体议题的冷淡并不难理解。对于最贫苦黑人大众具有吸引力的黑人穆斯林运动,在这些年里得到一些呼应,表现了黑人社区分裂中的一种极端形式,提出了非基督教的宗教信仰,以及与亚非人群的认同意识。在1956年,由一群黑人知识分子成立的一个新组织,代表了社会、经济和文化光谱上的另一端。它的名称是“美国非洲文化学会”(American Society of African Culture),它的目的是增进美国人(特别是美国黑人)对非洲文化历史和现状的兴趣,并且传播非洲文化的知识以及非洲文化对美国人的生活所做出的贡献。在这个学会所组织的一个研讨会上,它的主席霍勒斯·曼·邦德博士(Dr. Horace Mann Bond)是一位著名的黑人教育家《,纽约时报》报道的原话是这样介绍的:“美国黑人对非洲的传统反感和把非洲文物视作遗产中令人耻辱部分的想法,正在迅速转变为强烈的兴趣和赞同。”《纽约时报》又加上了这样的话:“这个学会的发言人预言,在美国黑人以自己为‘本土之子’(the native son)的态度转向坚信文化多元主义并对自己的特有身份感到骄傲的道路上,这次研讨会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非洲国家获得独立并兴起,一些强有力而重要的非洲政治领袖踏上世界历史的舞台,这些事件无疑会对美国黑人的集体自我形象起到一种振奋人心的有益影响。但是,在创立一种对持久的黑人共同体和独特文化身份的渴求方面,这些外部的进展究竟能够对大多数美国黑人产生多大的影响,这一点仍然有待观察。
“文化多元主义”的观点以某种方式在上述的群体关系机构中目前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我们不应因此就认为,这些机构认真思考过这一观点的内容及其背后的意义,特别是对于美国社会结构和体制生活的不同方面的意义。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大多数情况恰恰相反,在这方面存在一个明显的倾向,这就是把对文化多元主义的思考局限于行为中的文化差异这个话题,同时轻视甚至忽略与社会结构相关的议题以及它们与社区的群体生活的关系。甚至在文化行为的领域,那些与各族群价值假设可能出现冲突的相关问题,也通常被忽略,或者始终不能得到表达;而对那些有效发挥功能的民族文化而言,在价值差异中各民族文化可能存在局限性这一问题,虽然有时也会被提及,但显然缺乏应有的深度。在我与被访谈的机构官员们交谈时,我努力了解他们对于美国群体生活方面的想法,在我提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中,有一个非常直接的问题:“请你谈谈你所理解的文化多元主义?”下面是一些代表性的回答(每条编号的回复都是单独成段、完整给出的):
1.“各种宗教、种族和国籍群体能够友好共处,而不是相互敌视。尽管群体虚荣是人类生活的本性,但我们不会要求人们去刻意减少他们身上的犹太人、新教徒或天主教徒的特征。我们希望人们有能力去理解和欣赏这些其他群体的特点。”
2.“认可其他群体的价值,尊重它们在不同文化基础上进行的建构,这暗含着一种不去追求一致性的平等。”
3.“我猜想(文化多元主义)的含义是几种文化相互接触,但并不混同。这将使人们从其他文化中获取营养。如果人们意识到,即使存在着这些差异,也仍然会有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精神普遍存在于所有群体之中,多元主义理念无疑将加强人们之间的兄弟情谊。假如存在太多的分离倾向,人们是很难感受到彼此之间的兄弟情谊的。”
4.“在整体的美国文化中,亚群体(subgroups)的这个概念有助于保留各自的群体认同和父辈的文化,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自己群体的幸福和发展,而且对美国整体的幸福和发展也将有所贡献。我们计划在明年编印一个关于文化多元主义的小册子,并将在更深层面上来思考这一问题。”
5.“多元文化所具有的权利和价值,使得各群体在一些具有共性的领域里共同努力来保存它们希望保存的那些文化的组成部分,只要这些部分没有侵犯到其他群体的权利。多元文化的权利就是共同生存并保留各自的文化,只要这样做不会妨碍其他群体的权利。这是实现多样性的一种积极途径。”
6.“(文化多元主义)意味着接受不同宗教、族群和文化群体所具有的文化差异。保留这些差异对于一个群体的成员们而言很重要。在美国人所拥有的各项权利中,有一项就是‘可以与众不同’。只要这些文化理念和活动不会导致相互冲突,也不与全民族的文化相冲突,人们应当有权利保持他们的这些差异。我们不会强制每个人都变成一样的人,也不会试图彻底消除因差异导致的相互紧张,而是努力把这种紧张降低到一个可以容忍的程度。这里有一个限度,当差异超过这个限度,就会伤害到每一个人。我相信民族文化模式是群体差异的磨蚀剂,它可以克服这些差异。但在宗教群体中存在一个很强的倾向,就是要促成族群街区(ethnic neighborhoods)。”
7.“(文化多元主义)是对文化差异性表示完全和真诚尊重的理念。在公民之间没有屏障。我以为某种文化多样性的存在是有必要的,但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系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这些差异,我就不知道了。”
8.“(文化多元主义)显示了具有不同文化认同的人们在这个国籍(nationality)的框架内保持他们各自认同的可能性。”
我们注意到,他们的这些回答,除了比较简洁之外,还有着对文化行为的特别强调,并且几乎完全缺乏对社会结构的关注。有些回答承认价值冲突的可能性,另一些则没有涉及。总体来说,这些回答显示人们缺少机会对社会结构和群体生活的长期目标进行深度的讨论、思考和辩论。
如果致力于美国生活中群际关系和族群的社区性事务的这些组织对于美国社会结构中的问题和社会结构的长期发展目标给予如此之少的关注,那么,我们可以假设,作为一个整体的美国公众对此的考虑就更少了。这就是我写这本书的原因。在下面的章节中,我希望做的,就是为填补美国目前有关群体关系的讨论和现实问题之间的鸿沟做出一些贡献。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社会关系、组织生活、社会机构以及价值冲突和融合这些概念的涵义进行仔细和周密的思考,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个由有着不同种族、宗教、民族背景的群体构成的社会能够在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语境下运转,能够在一个对外宣称不介意任何程度的族群共同体的民主政体下运行。从这一点来进行思考,我需要发展出一套可以称之为群体生活“理论”的东西。我将尝试说明它与美国有关群体生活的其他理论之间的关系,也将依据那些发挥专业技能和耐心致力于研究美国的群体分野和群体关系的社会科学家们的发现,来对这一理论进行检验。最后,我将努力对这一理论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提炼,归纳出可供我们长期努力的奋斗目标,以根除被编织进美国生活经纬中的那些以种族、宗教教义、祖籍民族为基础的偏见和歧视的线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