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传播与伦理理论
第一章 风险社会与传播伦理研究
第一节 概念与对象界定
一、新闻或者媒介伦理学
言说开始之前,确认对象至关重要。就本书可能涉及的范畴(传播学领域)来说,媒介(媒体)伦理学(media ethics)是一个适当的选择。这里的媒介或者媒体实际上就是大众传播媒介,问题是大众传播媒介有伦理行为吗?
一般说来,伦理是一个属人的概念,人作为行为主体会遇到种种伦理问题,并依据各种资源和情境做出抉择。媒体更多被看作是一种技术性社会机构(机器),我们至多能够谈论一下其社会性特性、局限或者规范,在媒体工作的人才会有抉择性困惑。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用一种拟人的手段或者更进一步赋予大众传媒社会行动主体或者代理人的结构性地位?从社会功能-角色角度看起来这非常自然,但是在现实的行动语境中却不可能存在一种完整、可确定的媒体行为,当然更加不存在一种主动的“媒体心灵”。我们见到的往往是一个个具体的媒体人在各种不同的情境中,采取特定的传播行为时,面临着各种价值标准的冲突与困境。在大多数的以“媒介伦理学”“新闻伦理学”命名的著述中实际讨论的也是相关职业人所面临的伦理困境。
另外,媒介伦理也不仅仅是新闻(人)的事情。现在的媒介伦理的讨论一般会涉及新闻、广告、公关和娱乐中的各种伦理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广告者和公关人员并非纯粹的媒体人,他们面临的问题更多与其职业特性相关,媒体不过是其背景和使用平台而已,用媒介伦理来涵盖他们,有点牵强。
而且,我们不能说有“媒介道德”这个东西,因为道德从某种意义上是专指人的品性,“媒介道德”是不适当的界定,但是这并不等于媒介或者传播中不存在道德问题。
“媒介伦理”往往是一种方便的习惯性命名,并不能准确、全面地标定这一领域。
二、传播伦理或道德?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按照学科分类的惯例,把这个领域称为“传播伦理研究(学)”?
有研究者谨慎使用了“传播与伦理”这样的界定(邓名瑛,2007)。不过作者还是认为“传播伦理学研究的主要是大众传播领域的伦理问题”。理由是:一是传播及信息活动无所不包,不可能把所有信息活动所涉及的道德伦理问题都当作自己的研究对象。二是人类传播活动可粗分为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两个领域,人际传播在社会生活中,其伦理问题就可以作为一般社会伦理去研究。三是大众传播领域发生“道德偏离”的可能性更大些,存在的伦理问题远比人际传播领域复杂。四是大众传播还是一种经济活动,逐利导致伦理问题增加(邓名瑛,2007)21-22。说白了,传播伦理学就是大众传播(媒介)伦理学,这也暗合当前新闻传播学学科的现状。
也有直接使用“传播伦理学”的。陈汝东(2006)的《传播伦理学》就是这个方面的尝试。通观此书,作者开篇首先从概念出发,花了大量的篇幅对“传播伦理”“传播道德机制”和“传播伦理学”做了教科书式的性质或属性界定,作者的重点好像是为传播伦理学建立一个特点、性质甚至规范框架。但是我们连传播伦理是什么东西,传播伦理的核心问题在哪里都没有搞明白,谈何讨论其属性,这个时候讨论所谓传播伦理(学)的性质和属性问题只是学科虚构,没有现实意义。作者还从政治传播伦理、人际传播伦理、新闻传播伦理、科学传播伦理、文艺传播伦理、广告传播伦理、网络传播伦理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分类讨论,且不说其分类明显不太规范,更加重要的是,我们还是无法见到其对传播伦理的详细论述。所以说,此书仅仅是从一种规范伦理学的外部视角为“传播伦理学”建立一个规范化的学科框架,传播伦理是被当作一个整体对象来论说的。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用“道德”这个词呢?叫“传播道德”或者“新闻道德”?
戴元光(2000)的《传播道德论》就是这样命名的。杨保军(2010)的《新闻道德论》提到了对话、公正、自由等理念,研究者主要面对的也是一个社会结构中的“新闻道德”概念整体,主要集中在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层面进行讨论,而不是现实的传播或者新闻伦理道德问题,实际上我们并没有一个整体化的传播伦理或者道德,而当下更加需要面对现实问题。现有的被命名为“道德”的书看来并未真正面对道德本身。
三、伦理与道德之别
更加关键的问题还在于道德与伦理的微妙区别。
在中国的智慧与文化传统中,道德与伦理自有其含义。
所谓“道者,所行道也”(许慎,2007),引申为做人的规范,甚至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事实本身,如天道)。“德者,得也,内得于己,外得于人。”(许慎,2007)道德既得道,得到了做人的规范和事物的规律,为有德之人。这个想法恰恰反映在更早的一句话中:“故学至于礼而后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荀子,2007)也就是说,一个学会了整套“礼”的宗法等级行为规范的人就达到了道德的顶峰了。“礼”在这里具有道的高度,但是对道的内涵认识却是发展变化的,是历史性的。
“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许慎,2007)伦往往指的是辈序关系,理则有理清、条理之意。合为伦理,指调整人伦秩序的道理和条理。
现在我们一般伦理道德合用或者皆用,但是从中国的传统含义上看,两者的“级别”却不一样,道德更加“高”些,它尝试接近对某种事物的普遍规律的描述(是),人得之,才有德。伦理则降格为人的关系序列,以及对这些序列的理清或者证明(应该)。这里有做人的道理(但却是历史性的),却不一定张望道的世界(事物的普遍规律)。
但是有时候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理解:“‘道德’这一词语可能具有古板的含义。‘道德规矩’这一短语就是例证。因此,伦理与道德有时候被区分了开来,前者指人作为整体追求的善的生活,而后者是指我们被教导应该做的事情或更多的是我们不应该做的事情。”(瑞斯特,2011)133
西方的伦理与道德含义都有其发展的历史。Ethics源于希腊语ethos,早期一般用来表示某种现象的实质或者稳定的性质,含有品格、品性及德性等意,亚里士多德(2003)使用这个词来表示关于人的德行的学问或者知识。但是自启蒙运动之后,伦理学更多地进入一个正当的、应该的论证语境,其固有的品性含义开始逐渐被消解。Moral源于拉丁文moralis,意思是“属于品格的”,在这个词语的语境中,“一个人的品格无非是其不变的性情,这些性情系统地以某类行为表现出来,并导向一种独特的生活”(麦金太尔,2008)44。但是这个词在英语中是发展变化的,早期为“所要教导的实践性训诫”,后来成为“道德上的美德”的一部分;17世纪主要与性有关,“不道德”甚至被等同于“性行为放荡”;之后现代意义上的道德开始出现,获得独立的文化地位,进入一种合理性论证的领域,其发展为一种道德哲学,就是伦理学(麦金太尔,2008)44。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的语境中,道德与伦理不但内涵相近,而且其含义有相似的历史发展轨迹。对伦理与道德含义的区分更多的是历史性,过去更加注重其所固有的特性和品性,慢慢地变成对某些普遍的原则或者特定的含义进行合理性论证的过程。
中国传统中的伦理与道德含义无疑也影响了人们对这两个词汇的理解,甚至在我们的语境中会产生一些小小的混乱。大家都认为两者不同,但是本质上是一回事(龚群,2008)1-10,甚至可以互用(邓名瑛,2007)。它们的不同在于各自的范畴不一样。王海明(2003)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中,伦理是整体,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即人们之间的行为事实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规范;而道德是部分,就是指应该如何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从中国的道德和伦理的词义来看,“道德不仅指外在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指人的内在德性,所以,它的范围比伦理要宽泛些。”(邓名瑛,2007)还有通过“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来进行一般性区分的(龚群,2008)110。那么问题来了:伦理和道德到底是同还是不同?如果同,为什么需要两个词?如果不同,不同在哪里?
结合中西两个语境,我们可以对此稍做探究。从词源学上来看,西方两个词虽然源起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阶段,但是它们共同指向一个相对统一和连续的语意区域,并伴随东西方文化的融汇具有大致相同的用法史:就是从某种相对恒定的品质向一种需要合理性证明规范体系发展。也就是说,这两个词都涵盖某种事物的规律性事实及至高的德性,也指一些个人和社会行为规范体系。
这恰好是一种词语含义发展的社会历史性过程,它们的含义在不断发生变化,只要存在过的含义都凝结在这个词上,只不过在特定的时期,某个含义得到特殊的彰显。这样就可能形成不同含义之间的对话和争议,导致两个词的含义飘忽不定,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含混。比如当我们把道德指定为一些古老的规训时,它的含义就明显比伦理要小,它被固定和封闭了,看起来我们需要新的证明去部分恢复其现实价值。而当我们以道德来指向某种恒定的美德及事物终极的事实与目的时,伦理就成为一种规范体系,就好像成为这种至高德性的自然显现。
中国学界在接纳(翻译)ethics与moral所指的意涵时,就使用了道德和伦理两个词去对应它们所意指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含义。道德更偏向古老和传统的意义,伦理则具有现代规划和合理性证明的意义。道德的现代含义收窄,在一定程度上更被看作个人的内在品性;伦理更多指向行为,尤其是针对社会系统中可见的行为体系(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国家或者机构大型主体的行为,国家的行为就是政治层面的,机构的行为可能是政策管理层面,所有这些行为都有一个法律层面的因素)。这不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和组合,当然导致理解和表达稍显含混,这就是人们为什么认为它们可以互换,使用时又觉得它们实在有些不同,而想捕捉其不同又感到有点惘然。
积累到当下,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把道德(morals)与伦理(ethics)看成是一组概念,甚至是一个整体,这就是ethics有时也被翻译为道德的原因。但是人们对它们的界定和区分却显得含混。帕特森和威尔金斯(2006)2-3指出:“‘伦理’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上的理性过程,而‘道德’是宗教领域的用语。”类似的有《十诫》《塔木德》和佛教“八正道”等道德体系或者框架。“当一个道德体系中的因素相互冲突时,伦理原则则可以帮助你做出艰难的抉择。”(帕特森等,2006)3在这个区分中,伦理抉择的理性证明是现代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其可能是对道德原则的排序和选择,也可能是各种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选择,在理性的背景中,道德往往被理解为一种相对固定和僵化的训诫。然而,最终的理性论证可能导致对德性的遗忘和失落,那么一个没有道德的伦理注定是空洞和乏力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与伦理是历史的和动态的,相互生成,相互依赖,这恰恰导致我们有时不太能够清晰地区分道德与伦理。道德在时间上具有更加持久的效力(这往往导致一些人把某些训诫当成道德),而伦理则是对现实问题(社会与行动)的直接挑战,最终成果应该能够回馈到道德领域。
四、传播伦理研究
现在回到我们将要讨论的领域的命名问题。“媒介伦理”看来是不适当的,媒介作为技术机构的伦理问题更多是为之工作的人们的伦理困惑。“媒介道德”(或者“新闻道德”)更加不可取,因为“道德判断的对象是人的行为(conduct),即人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action)”(梯利,2001)。更进一步,当下的道德概念无论是在中文的意涵和现代的语境中都更加偏向特指人的某种品性,这就不能把它加诸媒体。在媒介中我们面对的是一种人的行为在一种社会功能性机器中的“演出”,这种行为就是传播行为。这样我们面对的就是各种差异的传播行为,从现代习惯上看,我们不太会说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而是说这个人是道德的。
因此,传播伦理从研究角度来说是一个相对恰当和准确的界定,也是核心对象。本研究尝试在一个更加广阔的传播思想与实践的基础上来思考更加普遍与基础的伦理道德问题,除了涉及价值冲突与行为判断,更要深入讨论人的道德品性问题,这样使我们的探索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现代伦理学意义上无止境的合理化论证,为传播伦理寻找更加扎实的现实基础。在职业伦理思考中无法回避一般人伦和道德问题,在现实案例的分析中,这两者是分不开的,这也使我们的探索不仅仅局限在媒介领域,不仅仅局限在应用、职业或者技术伦理学这个狭隘的分类下面。我们的讨论就是与传播相关的伦理学,伦理学就是关于实践的,也是关于人的德性的深度思考。
而且,传播伦理更多是一种探索,而无须成为一门学科,这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1)现在出现的“传播伦理学”著述尝试从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层面来进行思考,这看来并不适合这样一个新的伦理探索领域,这个领域首先要面对的还是现实的问题本身,无暇规划自己的区域,同时过早谈学既可能缺乏实质的内涵,又可能带来禁锢性和封闭性。
(2)传播伦理学可能导致我们在传播学和伦理学两个学科上游动,而这两个学科现在本身也是流动的。出于保守和稳定起见,研究者一般会选择固守那些最确定的区域,比如把重点放在大众传播媒介上,但是我们的问题的核心可能在媒介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如果停留在相对局限的新闻或者大众传播领域,将导致我们更加无法面对问题和事实本身。
(3)传播伦理属于应用伦理范畴,是关乎实践的(实际上伦理和道德的历史含义中都有实践的含义),关注紧迫的具体问题的,不急于谈学使我们可以在一些真正触及传播伦理前沿性和焦点性现实问题上走得更远些,探索也更加自由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