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
民国八年十二月三日评议会通过
第一章 校长
一、校长(现行制)
二、校长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设秘书一人,办理校长函件往来事务。
第二章 大学立法
三、评议会
参酌现行制。
第三章 大学行政
四、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以各常设委员会委员长组织之,校长为当然议长,教务长为当然会员,总务长为当然会员兼书记,协助校长推行全校大政。
五、行政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校长从教员中指派,征求评议会同意。除例外另行规定外,每委员会人数自五人至九人。设委员长一人,由校长于委员中推举之,以教授为限。各委员任期一年。凡校长出席委员会时,校长为当然主席。
常设委员会如左(下):
(一)组织委员会——协助校长调查及策划大学内部之组织,以利事务之进行。
(二)预算委员会——协助校长编制大学预算案。(本委员会会员,须包下列各委员会会员一人。1.组织,2.聘任,3.图书,4.庶务,5.仪器,6.出版。)
(三)审计委员会——协助校长审查用途,及改良簿记法。
(四)聘任委员会——协助校长聘任教职员,会员以教授为限,本委员会非校长或其代表人列席不得开会。
(五)入学考试委员会——协助校长办理入学试验事务。参酌现行制。
(六)图书委员会——协助校长谋图书馆之扩张与进步。(图书馆主任为一当然会员)。
(七)庶务委员会——协助校长谋校舍之扩张、斋务杂务之进步。(与上列事务有关系之主任或主任等为当然会员。)
(八)仪器委员会——协助校长谋仪器室之扩张与进步。(仪器室主任为一当然委员。)
(九)出版委员会——参酌现行编译部评议员制。(出版部主任为一当然委员。)
(十)学生自治委员会——协助校长谋学生自治能力之发展。(学生代表三人,由学生评议会公举,学生代表以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为限。)
(十一)新生指导委员会——新生入校时为顾问,由校长指任,并在日刊宣布。(无庸征求评议会同意。)会员人数以新生入学数为准。(每指导委员担任新生约二十人。)
(十二)临时委员会——由校长于教职员中指任,并在日刊宣布,无庸征求评议会同意。临时委员会以所任事务定其名称。
常设委员会于任期满时,须报告一年中经过情形于校长兼行政会议议长。
第四章 学术
六、教务会议参酌现行制。
七、教务处参酌现行制。(教务处现在事务划一大部分归总务处办理。)
八、教务长参酌现行制。
九、各学系(参酌现行制)
组一 数学系、天文系(在组织中)、物理学系;
组二 化学系、地质学系、生物学系(在组织中);
组三 哲学系、心理学系(在组织中)、教育学系(在组织中);
组四 中国文学系、英国文学系、法国文学系、德国文学系、俄国文学系(在组织中);
组五 史学系、经济学系、政治学系、法律学系。
十、各学系主任(参酌现行制)
各学系主任由各本学系教授会教授公举。凡系中有教授一人者,即为主任;二人者按期轮值,以先入校者为始;三人以上互举。
十一、各学系教授会 参酌现行制。
第五章 事务
十二、总务处
总务处管理全处之事务,设总务长一人,总掌事务。总务委员若干人,分掌各部分事务。
十三、总务长
总务长由校长从总务委员中委任之,以教授为限,任期三年,但得续任。
十四、总务处总务委员、(各部主任)及各项事务。
总务处设总务委员若干人,由校长委任。凡由教授兼任者,任期二年,但得续任。总务委员于下列各项中各掌一项或数项之事务,由校长指定之。掌各部之总务委员,称某部主任。各项事务如下:
(一)注册(二)编志(三)文牍(四)询问(五)介绍(六)图书(七)仪器(八)出版(九)校舍(十)斋务(十一)杂务(十二)会计(十三)卫生
按事务之繁简,以一项或合数项事务为一部,由校长定之。
总务长及各总务委员,组织总务委员会,共商事务进行之程序。
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