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
民国三十六年五月
第一条 本大学根据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施行方针,以(一)研究高深学术(二)养成专门人才(三)陶融健全品格为职志。
第二条 本大学现设理、文、法、医、农、工六学院。
第三条 本大学理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数学系
二、物理学系
三、化学系
四、地质学系
五、动物学系
六、植物学系
第四条 本大学文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哲学系
二、史学系
三、中国语文学系
四、东方语文学系
五、西方语文学系
六、教育学系
第五条 本大学法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法律学系
二、政治学系
三、经济学系
第六条 本大学医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医学系
二、药学系
三、牙学系
医学系现设左(下)列各科:
1.解剖学科
2.生物化学科
3.生理学科
4.药理学科
5.病理学科——法医学
6.细菌学科
7.寄生物学科
8.公共卫生学科
9.医史学科
10.内科
11.外科
12.眼科
13.妇产科
14.放射学科
15.皮肤花柳科
16.神经精神科
17.小儿科
18.耳鼻咽喉科
本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及护士学校。
第七条 本大学农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农艺学系
二、园艺学系
三、畜牧学系
四、兽医学系
五、森林学系
六、昆虫学系
七、植物病理学系
八、农业化学系
九、土壤肥料学系
十、农业经济学系
第八条 本大学工学院暂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机械工程学系
二、电机工程学系
第九条 本大学设研究院,其组织另定之。
第十条 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由国民政府任命之。校长办公室秘书若干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一一条 本大学各学院,各置院长一人,综理各院院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第一二条 本大学各学系及医学院医学系各科各置主任一人,主持各系各科教务实施之计划,由院长商请校长就本系本科教授中聘任之。
第一三条 本大学各学系置教授、副教授、讲师、研究助教、讲员、助教若干人,由各学院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
第一四条 本大学设教务处,置教务长一人,综理全校教务及学生课业事宜,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教务处设注册组,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一五条 本大学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处理全校行政事宜,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秘书处设左(下)列各组各室:
(一)事务组
(二)出纳组
(三)文书组
(四)工程组
(五)人事室
(六)计核室
秘书处各组各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一六条 本大学设训导处,置训导长一人,综理学生训导事项,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训导处中设体育委员会、学校卫生委员会,置委员若干人,由校长就教职员中聘任之。
训导处设生活指导组、课外活动指导组、斋务组,各组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一七条 本大学设图书馆,置馆长一人,处理本校图书事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第一八条 本大学设行政会议,以校长、各学院院长、教务长、秘书长、训导长、图书馆馆长、本校医院院长组织之。校长为主席。
必要时主席得请本校教授或校内外专家列席。
行政会议特设置各种委员会。
行政会议之职权如左(下):
一、编造全校概算草案;
二、拟定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案;
三、拟定大学各种规程;
四、议定全校教务事务及训导之重要事项;
五、议定校舍之建筑与分配事项;
六、审议校长提交关于教职员之聘任与待遇事项;
七、拟具其他建议于校务会议之方案。
第一九条 本大学设校务会议,以下列人员组织之:
一、各学院教授代表。(每学院教授十人选举一人,其零数足五者亦举一人,但每学院至少有一人,每年改选一次。)
二、校长。
三、各学院院长。
四、教务长。
五、秘书长。
六、训导长。
七、图书馆馆长。
八、本校医院院长。
九、各学系主任。
十、医学院护士学校主任。
校务会议校长为主席。
校务会议决议左(下)列事项:
一、大学预算;
二、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
三、大学各种规程;
四、校务改进事务;
五、校长交议事项。
第二十条 本大学设教务会议以教务长、训导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医学院医学系各科主任、大一主任及医院院长组织之。
教务长为主席。
教务会议之职权如左(下):
一、审定全校课程;
二、计划教务改进事项;
三、决议学生试验事项;
四、决议学生训导事项;
五、审定毕业生成绩;
六、决议校长交议之事项;
七、建议于校务会议之事项。
第二一条 本大学教授、副教授全体组成教授会,由校长召集,审议校长或校务会议交议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第二二条 本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以院长、(医学院医学系各科主任)系主任组织之。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教学事项,审议本院一切进行事宜。
第二三条 本大学各系设系务会议,以系主任、教授、副教授组织之。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教学事项。
第二四条 本组织大纲未规定之事项适用大学组织法之规定。
第二五条 本组织大纲经教授会议决后,由校长公布施行。
第二六条 本组织大纲之修订,以校长或校务会议会员五人以上之提议经校务会议决议后,由校长公布之。
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四卷(1946—194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