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一流的历史轨迹(中国卷之二):中外著名大学校长治校理念与办学制度文献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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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

民国三十六年五月

第一条 本大学根据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施行方针,以(一)研究高深学术(二)养成专门人才(三)陶融健全品格为职志。

第二条 本大学现设理、文、法、医、农、工六学院。

第三条 本大学理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数学系

二、物理学系

三、化学系

四、地质学系

五、动物学系

六、植物学系

第四条 本大学文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哲学系

二、史学系

三、中国语文学系

四、东方语文学系

五、西方语文学系

六、教育学系

第五条 本大学法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法律学系

二、政治学系

三、经济学系

第六条 本大学医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医学系

二、药学系

三、牙学系

医学系现设左(下)列各科:

1.解剖学科

2.生物化学科

3.生理学科

4.药理学科

5.病理学科——法医学

6.细菌学科

7.寄生物学科

8.公共卫生学科

9.医史学科

10.内科

11.外科

12.眼科

13.妇产科

14.放射学科

15.皮肤花柳科

16.神经精神科

17.小儿科

18.耳鼻咽喉科

本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及护士学校。

第七条 本大学农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农艺学系

二、园艺学系

三、畜牧学系

四、兽医学系

五、森林学系

六、昆虫学系

七、植物病理学系

八、农业化学系

九、土壤肥料学系

十、农业经济学系

第八条 本大学工学院暂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机械工程学系

二、电机工程学系

第九条 本大学设研究院,其组织另定之。

第十条 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由国民政府任命之。校长办公室秘书若干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一一条 本大学各学院,各置院长一人,综理各院院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第一二条 本大学各学系及医学院医学系各科各置主任一人,主持各系各科教务实施之计划,由院长商请校长就本系本科教授中聘任之。

第一三条 本大学各学系置教授、副教授、讲师、研究助教、讲员、助教若干人,由各学院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

第一四条 本大学设教务处,置教务长一人,综理全校教务及学生课业事宜,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教务处设注册组,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一五条 本大学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处理全校行政事宜,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秘书处设左(下)列各组各室:

(一)事务组

(二)出纳组

(三)文书组

(四)工程组

(五)人事室

(六)计核室

秘书处各组各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一六条 本大学设训导处,置训导长一人,综理学生训导事项,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训导处中设体育委员会、学校卫生委员会,置委员若干人,由校长就教职员中聘任之。

训导处设生活指导组、课外活动指导组、斋务组,各组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一七条 本大学设图书馆,置馆长一人,处理本校图书事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第一八条 本大学设行政会议,以校长、各学院院长、教务长、秘书长、训导长、图书馆馆长、本校医院院长组织之。校长为主席。

必要时主席得请本校教授或校内外专家列席。

行政会议特设置各种委员会。

行政会议之职权如左(下):

一、编造全校概算草案;

二、拟定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案;

三、拟定大学各种规程;

四、议定全校教务事务及训导之重要事项;

五、议定校舍之建筑与分配事项;

六、审议校长提交关于教职员之聘任与待遇事项;

七、拟具其他建议于校务会议之方案。

第一九条 本大学设校务会议,以下列人员组织之:

一、各学院教授代表。(每学院教授十人选举一人,其零数足五者亦举一人,但每学院至少有一人,每年改选一次。)

二、校长。

三、各学院院长。

四、教务长。

五、秘书长。

六、训导长。

七、图书馆馆长。

八、本校医院院长。

九、各学系主任。

十、医学院护士学校主任。

校务会议校长为主席。

校务会议决议左(下)列事项:

一、大学预算;

二、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

三、大学各种规程;

四、校务改进事务;

五、校长交议事项。

第二十条 本大学设教务会议以教务长、训导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医学院医学系各科主任、大一主任及医院院长组织之。

教务长为主席。

教务会议之职权如左(下):

一、审定全校课程;

二、计划教务改进事项;

三、决议学生试验事项;

四、决议学生训导事项;

五、审定毕业生成绩;

六、决议校长交议之事项;

七、建议于校务会议之事项。

第二一条 本大学教授、副教授全体组成教授会,由校长召集,审议校长或校务会议交议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第二二条 本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以院长、(医学院医学系各科主任)系主任组织之。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教学事项,审议本院一切进行事宜。

第二三条 本大学各系设系务会议,以系主任、教授、副教授组织之。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教学事项。

第二四条 本组织大纲未规定之事项适用大学组织法之规定。

第二五条 本组织大纲经教授会议决后,由校长公布施行。

第二六条 本组织大纲之修订,以校长或校务会议会员五人以上之提议经校务会议决议后,由校长公布之。


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四卷(1946—194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