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学校组织大纲
第一章 学制总则
第一条 本校设立大学部及留美预备部。
第二条 凡留美预备部学生毕业后,一律资送赴美留学。该部至民国十八年停办。
第三条 大学部分本科及大学院(大学院未成立前暂设研究院)。
第四条 本校学程以学系为单位。
第五条 大学部本科修业期至少四年,学生毕业后给学士学位。
第六条 大学院未成立之前暂设研究院,先办国学一门,以后斟酌情形逐渐添办它门,至民国十九年大学院成立后,研究院即行停办。
第二章 校长
第七条 本校校长统辖全校事务。
第三章 评议会
第八条 本校设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织之。校长为当然主席。
第九条 评议会之职权如左(下):
一、规定全校教育方针。
二、议决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
三、议决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
四、制定校内各种规则。
五、委任下列各种常任委员会。
甲、财务委员会 乙、训育委员会
丙、出版委员会 丁、建筑委员会
六、审定预算、决算。
七、授予学位。
八、议决教授、讲师与行政部各主任之任免。
九、议决其他重要事件。
第十条 评议员之任期一年,于每年五月改选。
第十一条 评议会之细则另定之。
附注一:关于第九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六各项评议会在议决之前,应先征求教授会意见。
附注二:关于第九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六各项之事件,评议会之议决,经教授会三分之二之否认时,应交评议会复议。
第四章 教授会
第十二条 本校设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及行政部各主任组织之。由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
第十三条 教授会之职权如左(下):
一、选举评议会及教务长。
二、审定全校课程。
三、议决向评议会建议事件。
四、议决其他教务上公共事项。
第十四条 教授会之细则另定之。
第五章 教务长
第十五条 本校设教务长一人(名誉职),综理全校教务。由教授会选举之,任期二年,于五月改选。
第十六条 教务长之职权如左(下):
一、召集各系主任会议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编制全校课程。
乙、考核学生成绩。
丙、主持招考及毕业事项。
丁、汇审各系预算。
二、施行学生训育。
三、指导学生事业。
第六章 学系及学系主任
第十七条 本校得依课程之性质设立若干学系。
第十八条 学系以本系教授、讲师、教员组织之。
第十九条 学系主任(名誉职),由该系教授教员于教授中推举之,任期二年,于五月改选。
第二十条 学系主任之权为召集学系会议,办理左(下)列事项:
一、编制本系课程。
二、编制本系预算。
三、推荐本系教授、讲师、教员及助教。
四、审定本系图书仪器之购置及其他设备。
五、保管本系一切设备。
六、讨论本系教学及学生训育问题。
第七章 行政部
第二十一条 本校得依行政之需要设若干部。
第二十二条 每部设主任一人(或酌设副主任)、事务员及助理员等若干人,分掌各该部事务。概由校长委任之。
第二十三条 各部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大纲之修正,得由评议会以三分之二之通过提出,于教授会讨论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 本大纲自公布之日施行。
民国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订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一,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7—3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