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规程
1929年6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立清华大学根据中华民国教育宗旨,以求中华民族在学术上之独立发展,而完成建设新中国之使命为宗旨。
第二条 国立清华大学,直辖于教育部。
第二章 本科及研究院
第三条 国立清华大学本科设文理法三学院。其分属之各学系如左(下):
(一)文学院
中国文学系、外国语文学系、哲学系、历史学系、社会人类学系。
(二)理学院
物理学系、化学系、算学系、地理学系、生物学系、心理学系、土木工程学系(附属)。
(三)法学院
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
第四条 国立清华大学,得设研究院,以备训练大学毕业生继续研究高深学术之能力,并协助国内研究事业之进展。
第三章 校内组织
第五条 国立清华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由教育部部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
第六条 国立清华大学,置教务长一人,商承校长,管理关系大学全部之教务,并监督图书馆、注册部、军事训练部、体育馆等机关,由校长聘任之。
第七条 文理法三学院,各置院长一人,商承校长,会同教务长,主持各该院之教育实施计划,及其他仅涉各该院内部之教教[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第八条 各学系各置系主任一人,商承院长教务长,主持各该系教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第九条 研究院各研究所,得暂由各学系之主任兼管。
第十条 各学系置教授、副教授、讲师若干人,由校长得聘任委员会之同意后聘任之;置助教若干人,由各系主任,商承校长、教务长、院长同意后聘任之。
第十一条 国立清华大学,置秘书长一人,承校长之命,处理全校事务,管辖文书科、庶务科、会计科、医院等机关,由校长聘任之。
第十二条 国立清华大学,依行政及设备上需要而设之事务机关,得分置主任及事务员若干人,由校长任命之。
第十三条 国立清华大学,设校务会议,由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及各院长组织之,议决一切通常校务行政事宜。
第十四条 国立清华大学设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各院长及教授会所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织之。其职权如左(下):
一、议决重要章制;
二、审议预算;
三、依据部定方针,议决建筑及他项重要设备;
四、依据部定方针,议决各学系之设立或废止;
五、依据部定方针,议决本大学派遣及管理留学生之计划,与留学经费之分配;
六、议决校长交议之事项。
第十五条 国立清华大学设教授会,以全体中国教授组织之,外国教授,亦得同等参加。其审议事项如左(下):
一、教课及研究事业改进之方案;
二、学风改进之方案;
三、学生之考试成绩及学位之授与;
四、建议于评议会之事项;
五、由校长或评议会交议之事项。
第十六条 国立清华大学,依校务上之需要,得分设委员会,其委员由校长就教职员中聘任之。
第四章 留美学生监督处
第十七条 国立清华大学为监督本大学所派遣留学美国之学生起见,暂设留美学生监督处。
第十八条 留美学生监督处置监督一人,承教育部部长及本大学校长之命,监督本大学留学美国或他国学生之求学事项,由校长呈请教育部部长任命之。
第十九条 留美学生监督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五章 基金
第二十条 国立清华大学基金,委托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国立清华大学基金,无论何时,不得动用。其利息非至赔款终了之年,不得动用。
第二十二条 前项基金之详细账目,依照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基金办法,按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立清华大学校长及评议会,得随时调查基金保管及其经理存放之实况,并得随时建议于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请其酌采。
第六章 学生
第二十四条 国立清华大学本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入学试验及格者。
第二十五条 国立清华大学研究院学生入学资格,须在大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考试合格者。
第二十六条 国立清华大学转学学生资格,须得有国立、省立或经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修业证书,其所习学科程度,与本大学相同,在学年开始以前,经入学试验及格者。
第二十七条 国立清华大学本科学生修业年限,至少四年,修业期满,试验及格,得依学位条例领受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国立清华大学研究院学生修业期限无定,其学位之授与,依学位条例办理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按本规程曾由教育部指令一六八三号修正如后:
呈件均悉,查各大学组织编制章程,本部正在征集,俟到齐后,再行通盘计划,分别修定。惟该大学规程,系十八年六月颁布,核与同年七月国民政府公布之大学组织法,及同年八月本部颁布之大学规程,颇多未合,应先将第七条“就教授中”四字即行删去,第十条依照大学组织法第十三条改为“各学系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若干人,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第二十七条“得依学位条例领受学士学位”,改为“得称某学士”,第二十八条“其学位之授与,依学位条例办理之”一句,即行删去,除呈请行政院转呈国府备案外,仰即遵照施行,余再另令饬遵。附件存此令。
中华民国二十年五月十六日
兼理教育部部长职务 蒋中正
又遵教育部指令教字第一二一五号,自二十一年起,增设工学院,内设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及电机工程三学系。
又遵教育部指令教字第一〇〇八五号,自二十二年夏裁撤留美学生监督处,另托华美协进社,代理处务。
又遵教育部指令教字第一〇八九八号,自二十三年起,研究院裁撤社会学、地学、心理学三研究部;本科法学院裁撤法律学系。
《清华大学一览》1937年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二(上),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2—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