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本科教务通则
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三次评议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 入学及转学
第一条 凡具有教育部规定有应试大学资格之学生,经本大学审查合格,准予参加入学考试,并经录取者,得入本大学本科一年级。
第二条 凡在其他公立或曾经立案之私立大学,本科修业满一年或二年之学生,得有原校之修业证书及成绩单,经本大学审查合格准予参加转学考试,并经录取者,得转入本大学肄业。
第三条 本大学于每学年始业前招考新生一次,其招考规程另定之。
第四条 本大学得于招考一年级新生时,举行转学考试,其招考规程另定之。
第五条 已经录取之学生,须依限定日期前来本大学报到,逾期无故不到者,即取消其学籍;如有特殊情形不能到校者,得于注册期内,声述理由,请予保留学籍一年,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新生入校时,须填写志愿书履历表,并请常住在平津而能负责者二人,为正副保证人。(本校教职员不得任保证人)
第二章 注册及选课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于规定注册日期内,来校注册,逾期注册,须经教务长核准。
第八条 学生于开学后,逾该学期上课日期总数三分之一,尚未注册,而又未经呈准休学者,以退学论。
第九条 学生选习学程,须受系主任之指导(但一年级新生由一年级课业指导主任之指导),并遵照校历规定日期,办理完竣。
第十条 学生所选学程,如须改动,应得系主任之允许。改选功课每学期始业后二星期内行之;退选学程,限于该学程始业之学期上课后八星期内行之,逾期退选者,以已经选修不及格论。
第十一条 凡学生于所选学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应优先选习公同必修学程,次及本院系必修学程,再次及选修学程。
第十二条 凡一年级学程,不得中途退选,否则该学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学分,以十七学分为标准,不得少于十四,亦不得超过二十(法律学系及工学院各系另有规定),体育学分除外。
第十四条 凡选习全学年学程,已修毕一学期,成绩及格而自愿退选者,得于第二学期增改课程期内,请求退选之,但该学程上学期之成绩,不给学分;逾期取消者,上学期成绩不给学分,下学期成绩以已经选修不及格论。
第十五条 凡选习全学年学程,已修毕一学期,而成绩未及格,或因故请假未受第一学期大考者,若于第二学期改选学程期内,请求取消该学程,其成绩以上学期不及格论,逾期取消者,以全学年不及格论。
第十六条 凡有必修学程不及格者,须于该学程次一年度开班时补习之,否则不给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于上课后请假迟到二星期以上者,其所选学程不得超过十七学分,逾该学期上课日期总数三分之一者,即令休学一年。
第三章 选系及转系
第十八条 一年级新生,除经一年级课业指导主任核准者外,不得更改报考时所填志愿院系。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申请,或由系主任劝导其转系:
(一)学习志趣改变。
(二)拟转学系之专门学程,成绩优异。
(三)本系主要学程成绩欠佳。
(四)原系认为不宜修习该系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转入某系后,应由该系主任按照该系规定课程,重行审核其原有学分,并核定某年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二条 转学生第一年不得请求转系。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请求转系,须于学年开始规定选课日期前二星期内,向教务处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凡转系未经核准者,仍留原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如拟继续留校转系肄业,须参加转学考试。
第四章 学分及成绩
第二十六条 本大学采用学分制,但学生毕业期限至少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大学学程,由各系分别规定为必修选修二种,除各院共同必须学程外,学生须按照其本系规定之学程习完。
第二十八条 各学程,按学分计算,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小时,或实验二小时至三小时者,为一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修业期间,除法律系及工学院各系,另有规定外,须修满一百三十二学分,及体育八学分。
第三十条 第一年级以上之学生,其年级依所得之学分编定之,已得三十三学分者编入二年级,已得六十六学分者编入三年级,已得九十九学分者编入四年级,体育学分不计在内。
第三十一条 转学生入二年级者,至少必须在本大学修业三年,修满九十九学分;入三年级者至少必须在本大学修业二年,修满六十六学分;补习学分除外。此项学分之支配,由本大学各系主任,按照各该系课程之标准,及在原校已习学程之成绩审核定之。
第三十二条 本校计分采用百分法,学生学业成绩以满六十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给学分,并不得补考。
第三十三条 学业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学程之学分数,乘该学程所得之百分数,为学分积。
(二)学生所选各学程之学分总和,为总学分数。
(三)各学程学分积之总和,为总学分积。
(四)以学分总数,除总学分积,为成绩总平均。
(五)总平均之计算,包括不及格学程在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修某项学程,平时成绩太劣,即使未参与学期或学年考试,教师亦得给予不及格之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成绩,经教师交入注册组后,无论任何情形不得更改。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于考试时作弊(如夹带、枪替、抄袭、传语等),一经查出记大过两次,该学程以零分计。
第五章 缺课及请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假,分事假病假两种,病假须由校医出具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请假在两日以内者,到注册组填写请假单;在两日以上者,须携带证明文件到训导处申请,经训导长核准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凡未经准假所缺之课,均作旷课论,每旷课一小时作请假二小时计算。
第四十条 凡请假日期数,超过该学期上课总日期三分之一者,该学期作休学论,不得参与学期考试。
第四十一条 请假日期,虽未超过该学期上课总日期三分之一,而某一学程请假次数,超过该学程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该学程学期考试,该学程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参与学期考试者,其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补考。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应学期考试者,须得校医先期之证明,并经教务长核准,始得补考。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重要事故在学期考试期间请假者,须经教务长先期核准,始得补考。
第四十五条 补考,每学期始业前一星期内举行之,逾期不得再补,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章 休学及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拟请休学或退学者,应陈述理由,向教务长申请,其因病者须有医士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逾期不到校者,作为退学,但因特别理由呈经教务长准许者,得延长休学期间,至多一年,并只得延长一次。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内,如在他校得有学分,本校不予承认。
第四十九条 新生在校未满一年者,除因重病或重要事故经教务长准许者外,不得请求休学。
第五十条 学生全年成绩,于所修学分二分之一不及格者,即令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全年成绩,于所修学分有三分之一不及格者,作为留校察看;如次年成绩仍有三分之一不及格者,即令退学。
第五十二条 自愿退学之学生,须在校肄业已满一年者,始得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患慢性病症,经校医证明,不能继续肄业者,应休学离校。
第五十四条 本大学学生所缴证明文件,如有伪造假借涂改等情事,一经查明,应即开除学籍,并不予发给转学证明书、或修业证明书;如于毕业后始发觉,或经告发经查明有上项情事者,除勒令缴销其毕业证书外,并公告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七章 毕业及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第四年级上学期始业时,应商承本系主任及教授选定题目,并受其指导,选作毕业论文,按规定日期呈请审核。
第五十六条 凡学生曾在本校肄业满四学年,修满本校规定课程及学分,并缴清一切规定校费,经教授会审查通过后,准予毕业。
第五十七条 本大学依照教育部定章,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位之授予,每年以暑假前一次为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通则除与本科特殊有关之各条外,亦通用于本大学附设之各科部。
第六十条 本通则经评议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通则有未尽事宜,由教务会议建议评议会修正之。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四,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9—2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