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一流的历史轨迹(中国卷之二):中外著名大学校长治校理念与办学制度文献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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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堂章程(附通儒院章程)(节录)

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学总义章第一

第一节 设大学堂,令高等学堂毕业者入焉,并于此学堂内设通儒院(外国名大学院,即设在大学堂内),令大学堂毕业者入焉,以谨遵谕旨,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大学堂以各项学术艺能之人才足供任用为成效。通儒院以中国学术日有进步、能发明新理以著成书、能制造新器以利民用为成效。大学堂讲堂功课,每日时刻无一定,至少两点钟,至多四点钟;通儒院生不上堂,不计时刻。大学堂视所习之科,分别或三年毕业、或四年毕业,通儒院五年毕业。

第二节 大学堂内设分科大学堂,为教授各科学理法,俾将来可施诸实用之所。通儒院为研究各科学精深义蕴,以备著书制器之所。通儒院生但在斋舍研究,随时请业请益,无讲堂功课。

第三节 各分科大学之学习年数,均以三年为限;惟政法科及医科中之医学门以四年为限,通儒院以五年为限。

第四节 大学堂分为八科:一、经学科大学分十一门,各专一门,理学列为经学之一门。二、政法科大学分二门,各专一门。三、文学科大学分九门,各专一门。四、医科大学分二门,各专一门。五、格致科大学分六门,各专一门。六、农科大学分四门,各专一门。七、工科大学分九门,各专一门。八、商科大学分三门,各专一门。

日本国大学止文、法、医、格致、农、工六门,其商学即以政法学科内之商法统之,不立专门。又文科大学内有汉学科,分经学专修、史学专修、文学专修三类。又有宗教学,附入文科大学之哲学科、国文学科、汉学科、史学科内。今中国特立经学一门,又特立商科一门,故为八门,其学术系统图附后。(日本高等师范学堂讲授参考者,亦参用《学海堂经解》,陆军中央幼年学校以《资治通鉴》为参考之书;近日妄人乃谓中国经学、史学为陈腐不必讲习者,谬也。)以上八科大学,在京师大学务须全设。若将来外省有设立大学者,可不必限定全设;惟至少须置三科,以符学制。

第五节 各分科大学,应令贴补学费,由本学堂核计常年经费,临时酌定。

第六节 各分科大学,每学年可特选学生中之学术优深、品行端正者,称之为优待学生,免其学费,以示鼓励。其选取优待学生,系凭每学年终考试之成绩,由大学总监督及分科大学监督定之。

优待学生,若于其受优待之学年内,有品行不良、学业懈怠,或身罹疾病无成业之望者,即除其名。

第七节 泰西各国国内大学甚多。日本亦有东京、西京二大学,现尚欲增设东北、西南二大学,筹议未定;此外尚有以一人之力设立大学者,以故人才众多,国势强盛。中国地大民殷,照东西各国例,非各省设立大学不可。今先就京师设立大学一所,以为之倡,俟将来各学大兴,即择繁盛重要省分增设,并以渐推及于各省。

各分科大学科目章第二(略)

考录入学章第三

第一节 各分科大学,应以高等学堂大学豫科毕业生升入肄业,但其应升入学人数若逾于各分科大学豫定之额数时,则须统加考试,择尤取入大学。已经考取而限于额数不得入学者,至下次入学期,可不须再考,按其名次先后依次令入大学。

第二节 各分科大学入学人数,若不满豫定之额数时,各项高等学堂与大学豫科程度相等之毕业生,经学务大臣察实,亦准其入大学肄业。

第三节 分科大学毕业生,因欲学习他学科,更请入学者,可不须考验,即准其入学。

第四节 曾因有不得已事故,暂行请假出学,兹复欲再修学科呈请入学者,亦可不用考验,准其入学,但其学级须编列于前次在学原级之下。

第五节 凡已准入学之学生,须觅同乡京官为保人,出具确实具保印结;京堂翰林御史部属皆可,不必拘定部属。但京城学堂须常有保人在京,外省学堂须常有保人在省,缘学生行止一切,常有责成保人之事。如其保人或病故、或他适、或现不居官不能出结者,当另请他人具保,外省出结仿此。

屋场、图书、器具章第四

第一节 建设大学堂,当择地气清旷、面积宏敞适合学堂规模之地。各分科大学宜设置于一处,惟农科大学可别择原野林麓河渠附近之地设之。

第二节 各分科大学当择学科种类,设置通用讲堂及专用讲堂,以便教授。各种实验室、列品室及其他必须诸室,各分科大学均宜全备。

第三节 学堂应用各种器具机器、标本模型,各分科大学均宜全备。

第四节 大学堂当置附属图书馆一所,广罗中外古今各种图书,以资考证。

第五节 格致科大学,当置附属天文台以备观测,并置附属植物园、附属动物园,一以资学生实地研究,一以听外人观览,使宏多识。

第六节 农科大学当置农场、苗圃、果园及附属演习林,使得练习实业,并置家畜病院,使实究兽医学术。

第七节 商科大学当置商业实践所,使得实习商业。

第八节 医科大学当置附属医院,诊治外来病人,即以供学生之实事研究。

第九节 当置学生斋舍,以为学生自习、寝息之地。惟入大学之学生皆系成材,久谙礼法,且须携带参考书籍较为繁重,每学生一人应占宽大斋舍一间,令其宽舒;自习室及寝室可合为一处。

教员、管理员章第五

第一节 大学堂应设各项人员如下:大学总监督、分科大学监督、教务提调、正教员、副教员、庶务提调、文案官、会计官、杂务官、斋务提调、监学官、检察官、卫生官、天文台经理官、植物园经理官、动物园经理官、演习林经理官、医院经理官、图书馆经理官。

第二节 大学总监督受总理学务大臣之节制,总管全堂各分科大学事务,统率全学人员。

第三节 分科大学监督,每科一人,共八人,受总监督之节制,掌本科之教务、庶务、斋务一切事宜。凡本科中应兴应革之事,得以博采本科人员意见,陈明总监督办理。每科设教务提调一人、庶务提调一人、斋务提调一人以佐之。提调分任一门,监督统管三门。

第四节 教务提调每科一人,共八人,以曾充正教员之最有学望者充之,受总监督节制,为分科大学监督之副,诸事与本科监督商办,总管该门功课及师生一切事务;正教员副教员属之。

第五节 正教员分主各分科大学所设之专门讲席,教授学艺,指导研究,听分科监督及教务提调考察。

第六节 副教员助正教员教授学生,并指导实验,听本科监督及教务提调考察。

第七节 庶务提调每科一人,共八人,以明学堂规矩之职官充之,受总监督节制,为分科大学监督之副,诸事与本科监督商办,管理该科文案、收支、厨务及一切庶务;文案官、会计官、杂务官属之。

第八节 文案官主本科中文牍,除奏稿应由总监督酌派人员拟办外,凡堂中本科咨移批札函件皆司之,禀承于庶务提调。

第九节 会计官专司银钱出入事务,禀承于庶务提调。

第十节 杂务官专司本科中厨务、人役、房屋、器具一切杂事,禀承于庶务提调。

第十一节 斋务提调每科一人,共八人,以曾充教员又有学望者充之,受总监督节制,为分科大学监督之副,诸事与本科监督商办,管理该科整饬斋舍,监察起居一切事务;监学官、检察官、卫生官属之。

第十二节 监学官掌考验本科学生行检及学生斋舍、功课勤惰、出入起居一切事务;以教员兼充,禀承于斋务提调。监学官必须以教员兼充,与学生情意方能相洽,易受劝戒。

第十三节 检察官掌本科斋舍规矩,并照料食宿、检视被服一切事务;凡教员学生有出乎定章之外者,皆得而纠之,禀承于斋务提调。

第十四节 卫生官以格致、农、工、医各科正教员各一人及监学兼任,掌学堂卫生事务;并由各员中举一人为首领总司其事,名曰总卫生官,禀承于斋务提调。

第十五节 天文台经理官以格致科大学正教员兼任,掌格致科大学附属天文台事务,禀承于总监督。

第十六节 植物园经理官以格致科大学正教员或副教员兼任,掌格致科大学附属植物园事务,禀承于总监督。

第十七节 动物园经理官以格致科大学正教员或副教员兼任,掌格致科大学附属动物园事务,禀承于总监督。

第十八节 演习林经理官以农科大学正教员或副教员兼任,掌农科大学附属演习林事务,禀承于总监督。

第十九节 医院经理官以医科大学正教员兼任,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事务,禀承于总监督。

第二十节 图书馆经理官以各分科大学中正教员或副教员兼任,掌大学堂附属图书馆事务,禀承于总监督。

第二十一节 堂内设会议所,凡大学各学科有增减、更改之事,各教员次序及增减之事,通儒院毕业奖励等差之事,或学务大臣及总监督有咨询之事,由总监督邀集分科监督、教务提调、正副教员、监学公同核议,由总监督定议。

第二十二节 各分科大学亦设教员、监学会议所,凡分科课程之事,考试学生之事,审察通儒院学生毕业应否照章给奖之事,由分科大学监督邀集教务提调、正副教员、各监学公同核议,由分科监督定议。

第二十三节 事关更改定章、必应具奏之事,有牵涉进士馆、译学馆、师范馆及他学堂之事,及学务大臣、总监督谘询之事,应由总监督邀集各监督、各教务提调、正教员、监学会议,并请学务大臣临堂监议,仍以总监督主持定议。

第二十四节 凡涉高等教育之事,与议各员,如分科监督、各教务提调、各科正教员、总监学官、总卫生官意见如有与总监督不同者,可抒其所见,径达于学务大臣。

通儒院章第六

(外国名为大学院,兹改定名目,免致与大学堂相混)

第一节 凡某分科大学之毕业生欲入通儒院研究学术者,当具呈所欲考究之学艺,经该分科大学教员会议,呈由总监督核定。

第二节 非分科大学毕业生而欲入通儒院研究某科之学术者,当经该分科大学教员会议所选定,复由总监督考验,视其实能合格者,方准令升入通儒院。

第三节 凡通儒院学员,视其研究之学术系属某分科大学之某学科,即归某分科大学监督管理,并由某学科教员指导之。所研究之学术,有与他分科大学之某学科实有关系、必应兼修者,可由本分科大学监督申请大学总监督,命分科大学之某学科教员指导之。

第四节 通儒院学员之研究学期,以五年为限,以能发明新理、著有成书、能制造新器、足资利用为毕业。

第五节 通儒院学员无须请人保结,并不征收学费。

第六节 通儒院学员,有为研究学术必欲亲至某地方实地考察者,经大学会议所议准,可酌量支给旅费。

第七节 通儒院学员每一年终,当将其研究情形及成绩,具呈本分科大学监督,复由本科大学监督交教员会议所审察。

第八节 通儒院学员,如有研究成绩不能显著,或品行不端者,经各教员会议,可禀请总监督饬其退学。

第九节 通儒院学员在院研究二年后,如有欲兼理他事务,或迁居学堂所在都会以外之地者,经本分科大学监督察其于研究学术无所妨碍,亦可准行。

第十节 通儒院学员至第五年之末,可呈出论著,由本分科大学监督交教员会议所审察;其审察合格者即作为毕业,报明总监督咨呈学务大臣会同奏明,将其论著之书籍图器进呈御览,请旨给以应得之奖励。

京师大学堂现在办法章第七

第一节 京师大学堂为各省学堂弁冕,现暂借地试办,当一面新营学舍,于规模建置力求完善,以树首善风声,早收实效。

第二节 分科大学应选各省高等学堂毕业生入堂肄业,此时各省高等学堂方议创办,未出有合入大学之学生,应变通先立大学豫备科,与外省高等学堂同时兴办,其科目程度一如高等学堂,俟豫备科毕业,再按照分科大学办法。

第三节 现在京师大学堂既系先教豫备科,其学堂执事人员,自当按照高等学堂章程设置,俟将来升教分科大学,即按照分科大学规制办理。

第四节 原定大学堂章程有附设之仕学馆、师范馆,现在大学豫备科及分科大学尚未兴办,暂可由大学堂兼辖。将来大学堂开办豫备科及分科大学,事务至为繁重,仕学、师范两馆,均应另派监督自为一学堂,径隶于学务大臣。其仕学馆课程,应照进士馆章程办理,师范馆可作为优级师范学堂,照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办理。

附条:凡一切施行法、管理法,均另详专章,开办之时,应即查照办理。其有未备事宜,应随时体察考验,奏请通行。

大学堂学科统系总图

分科大学统系图一


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一卷(1898—1911),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7—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