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化问题
一、不同城市化阶段的城市规划形式
根据诺瑟姆的城市发展S形曲线,城市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初始期、快速发展期和稳定期。西方城市规划发展的历程显示,城市规划形式的重点与城市化程度相对应,分别为开发控制、规划方案和规划过程,如图1-13所示。在初始期,城市发展速度缓慢,开发活动少、强度低,城市规划形式主要以开发控制为主。当时我国有一定的建筑规范,更有由封建伦理制度演化出来的一系列乡规民约,它们以非正式或正式规则的形式,对开发活动进行控制。在西方国家则体现为以区划(zon-ing)为中心的规划控制体系,早在巴黎改建中,就对沿街建筑立面的划分、檐口高度、开窗形式进行开发控制,确保形成整体和谐的巴黎街道景观。
图1-13 城市化三个阶段对应于规划三形式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期,城市空间快速发展(见图1-14),需要建设大量的新城或新区,这时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规划方案。西方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期,出现了一系列有关空间规划设计方面的理论,如新协和村、田园城市、广亩城市、带形城市、工业城市、光明城市、邻里单位、新城运动等。
到了城市化的稳定饱和期,城乡人口分布趋于稳定,城市空间扩展缓慢,城市开发强度日益减弱,社会对规划方案的需求下降。与此同时,如何处理建成区内部社会主体的空间利益成为城市规划的主体内容,规划过程成为城市规划的重点,出现了公众参与、交往规划和协作规划。为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城市规划学科的边界不断扩张,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也出现了城市规划核心理论空洞化的问题,产生了今日城市规划学科的危机。
今天我国正处在高速城市化发展阶段,也提供了创造新的规划方案理论和模式的机遇。在规划设计实践中,各地所提交的规划方案,从形式上看日新月异,令人眼花缭乱。但是规划方案的理论发展必须经过规划实施和实践检验,才能在理论上得到发展和深化。事实上,规划设计工作的核心是预测,并将各种预测综合权衡,将其反映为相应的土地利用模式和空间形态,最后以图纸的形式表达出来。方案设计作为一种预测行为仍然是主观思维活动,是基于现实的一种主观判断。预测本身并不触及规划实施、管理的实际过程。而受限于专业背景,规划师对其中的社会、经济运作及政策制定知之甚少。因此,规划方案设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践”——基于主观认知的客观行为,规划方案设计与实施过程的分离决定了设计本身不属于实践的范畴。真理来自实践,我国经过近30年高速的城市化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或失败的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理论创新不应满足于提出规范性的规划理念,而是积极地从事实证性的研究,研究包括规划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这是形成我国特色城市规划理论的根本途径。
我国正处在高速城市化发展阶段,但城市规划的形式不能仅仅局限于规划方案,同时还要完善开发控制体系和规划过程的制度建设。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必然要求一个完善的开发控制体系,以解决市场的外部性问题。具体而言,需要从规划研究、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方面,完善以开发控制为核心的规划体系。另外,我国正处在利益冲突剧烈的时代,围绕空间开发和使用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围绕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拆迁安置已经成为最容易引爆社会冲突的事件,冲突产生的根源是缺乏规范规划过程的制度建设。因此,今天我国规划理论研究工作的另一个焦点是,研究现有规划“失效”的制度成因,并摸索适用于我国实际的城市规划制度。
图1-14 天津主城区空间扩展
二、城市化速度与城市空间发展模式
现代城市空间发展的基本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般来讲,城市的空间扩展总是由内向外,渐进扩散,最后呈现同心圆圈层式发展。这符合城市空间发展的“形态依赖”原理,即城市空间结构的增长一般都是基于原有的形态背景,其总体是一个不断修正的渐进过程,而空间形态的非稳定性又是激发空间结构增长的动力。经由漫长历史演化自然形成的城市,尤其地理要素均质的城市,基本都是这种发展模式。如伦敦、莫斯科、巴黎、北京、西安、天津主城区等。圈层式发展过程也就是城市形态不断“外溢”的过程,而城市边缘的任何扩张,都会以市中心影子地价的升值方式反作用到市中心,形成所谓的“回波”效应。这样能支付较高地价的功能就会替换那些原来处于城市中心地块的功能,就出现了城市中心区的改造,而原有功能被挤压到下一个圈层,从而推动整个城市的更新。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如保护历史性老城区),强制控制中心城区的再开发,整个城市的运行效率就会降低,并导致城市发展潜力和资源的巨大浪费。巴黎、伦敦和莫斯科等城市之所以历史风貌保护较好,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城市化速度比较慢。
当城市处于高速发展状态时,城市更新的速度加快,现有城市资本(如基础设施)的折旧时间被迫大大缩短,从而导致城市改造的成本急剧增加。当城市扩张速度达到一个临界值时,就需要转换单中心结构外溢式发展模式,跳出主城区,建设新城区。如果城市发展没有达到这个临界值而强行采用“跨越式”发展,就会导致主城区衰退或新区闲置。根据赵燕菁的研究,当城市增长速度(城市人口增长率)超过3%,经济增长率达到10%,维持大约25年的时间时,城市增长模式就应当从“外溢”式发展,转向“跨越式”发展。如果城市人口增长率指标为4%,维持的时间可以缩小到20年。仇保兴(2003年)认为某一城市GDP的增长连续几年超过10%,人口迁入量连续几年超过5%,郊区与城区的地价差达到一定比例时,就会产生跨越式发展的势头。熊国平认为,一般而言10年期间,经济年平均增长10%左右或城市扩展年平均增长20%左右的城市,进行跳跃式扩展比较有利,既是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又有支持城市跳跃扩展的实力。跳跃式扩展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交通干道沿市中心放射状建设新区,用地结构比较紧凑,会产生大城市交通拥挤、土地价格较高的情况,应向多中心城市或组团城市发展;另一种是建设有生态空间分割相对配套的新区,用绿色空间分割,城区之间布置大容量的快速交通干道系统,向组团城市或组合城市发展,深圳、厦门、上海、苏州是跳跃式发展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