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
一、城市设计、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
(一)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
城市设计是一种关于城市空间品质的研究,具体地讲是对城市或城市中某地段的物质要素进行综合设计,创造适用、舒适、宜人且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环境,以满足人们物质、精神生活不断提高的多样需求。此外,通过城市设计改善城市的空间环境质量,还可以吸引人们来投资、购物、旅游、工作,进而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繁荣。
城市规划的不同阶段应该有相应层次的城市设计与之配合,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城市规划设计管理体制和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综合协调城市规划的阶段划分,把城市设计分成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应该是整体城市设计。整体城市设计主要是研究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布局,建立长远的城市可视形象的总体目标,以形成良好的具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发展形态与人文活动框架。应该说,整体城市设计涉及的内容很多,从确定城市空间形态结构、构造城市景观体系到布置城市人文活动空间、设计城市竖向轮廓,甚至提出城市色彩、照明、建筑风格、城市标志物与建筑小品等的整体设计构思等均在此列。
城市景观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实现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手段,把它作为整体城市设计的载体不但可以容纳城市设计的内容,而且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特定的地理位置和历史沿革,选择不同的景观侧重点,合理取舍城市设计的内容。
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共同之处是“两者都是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生活环境”。不同之处,一是城市规划是一个二维空间的综合安排,而城市设计是一个三维空间的环境设计;二是城市规划是各种专家(如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规划学家、地理学家等)共同合作的结果,而城市设计主要由建筑师和城市设计专家承担。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进行二维平面的安排部署,城市设计则是对城市进行三维立体的设计,前者主要是安排个体功能用地和分区情况,道路走向宽度,管线布置等,后者还包括沿街建筑色彩、高度,城市天际线,沿江沿海风景线。
(二)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
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区别较为明显,而与城市规划尤其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之间的关系则时常使人迷惑,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视角来认识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凯文·林奇认为:严格地讲,城市设计应该是市区设计,它介于城市规划与建筑学或园林建筑学之间。市区设计不仅是用地规划、设计控制、公共空间建设,还包括更重要的方面,即活动和特色计划、环境模式创造和促进环境教育和建设参与,因此它又涉及法律、社会、经济和政治。他认为,市区设计不应仅仅限于建筑师或园林建筑师,应是一种公共教育。从事市区设计工作的人有两种类型:一是过程管理型;二是开发设计型。凯文·林奇第一次把环境心理学引进城市设计,将城市景观归纳为道路、边缘、地域、节点和标志五个因素。他认为,市民就是通过这五大景观因素去辨认城市的风貌特征,因此,城市设计不应再是建筑师或城市规划设计师的主观创作,而应是探索每座城市的自然和历史条件及其特色,并加以组织发挥,使每座城市都有自己的特点。在分析这五大因素时,他又引入空间、结构、连续性、可见性、渗透性、主导性等设计特性与之相结合,从而创造出一套崭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
从学科分工来看,我们也可以试图理解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一般而言,城市规划是决定做什么;城市设计是决定怎么做。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在各自所需要的背景知识方面能够实现很大程度的共享,如所需遵循的生态原理或是人类行为学原理等。再详细而言,从一方面讲,当代学科的分布并不是像食物链一样单向环环相扣,而更多的是网状交织。有些研究对象部分不排斥重叠,学科相互交叉。有关城市建设的各学科,传统建筑也好,各项专门性设计如市政设计和景园环境设计等也好,城市规划也好,城市设计也好,其根本目的都在于解决城市面临的问题,塑造宜人的城市空间。从另一方面讲,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在问题的深度解决上,各门学科也各有侧重点。各门学科在专门性的基础上相互关联交织在一起显得尤为必要。在欧洲,特别是法国,则更加习惯用着眼更为宏观的“城市主义”这个词涵盖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及相应的城市研究。
巴奈特认为:城市设计不能沉溺在逃跑主义的畅想中举步不前,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像柯布西耶设想的那样将城市推翻后重建,城市形体必须通过一个“连续决策过程”来塑造,所以应该将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他坚信这才是城市设计的概念,它逾越了广场、道路、围合感、轴线、景观和序列这些18世纪的城市老问题。“城市设计是一种现实生活的问题”(Real-life Problem),他强调“今天的城市设计问题只用传统观念无济于事”“城市设计而非设计建筑”(Designing Cities without Designing)。
城市设计在学科分类和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传统的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以及其他单项设计分类所无法涵盖的。城市设计有许多取向方面,城市规划所关注并提供的偏重于社会公平、资源分配方面的知识倾向也是城市设计的取向之一。也就是说,合格的城市设计师应该兼具必备的规划知识;而从提供具体形态而言,城市设计师也必须具有建筑师的基本技能,包括塑造形态能力以及对形态背后的各种技术支持有所了解。以上论述实际上表明了:科学的分类和定义,不应该是固定和僵化的,他们应该随着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而相应充实内涵,在实践中加以明确。
关于城市规划、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王建国从系统论的观点指出:“城市建设诸学科在实施层面上就构成了一个类似金字塔形态的多级递阶系统。城市规划是塔尖,建筑设计是塔基,而城市设计相当于塔身。”
纵观城市的发展历史,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在概念范畴上基本是无明显区别的,两者原本融为一体。例如,我国古代的京城、西方中世纪的广场,以及近代美国的华盛顿、澳大利亚的堪培拉等不仅被认为是城市设计的典范,同时也被认为是优秀的城市规划。现代建筑运动早期,城市设计的倡导者伊利尔·沙里宁就曾经说过:“为了在分析中避免引起误解,谈到城市的三维空间概念时,就避免使用‘规划’,改用‘设计’这个名词。在不牵涉所讨论的问题时,同意接受‘规划’这个通称。”
城市设计是控制城市形象,特别是城市空间形象的一门学科。它区别于城市规划。详细规划规定了地块的性质、容积率、退线、绿化率等指标,但缺乏对建筑形态上的控制要求,缺乏各地块之间的建筑形体上的关系指导。而城市设计则补充了这一主要城市形象的重要需求。城市设计应该从宏观着手,将城市空间掌于自己的手中,避免过细地专注对建筑立面形式的考虑。城市设计的工作范围是介于规划和建筑之间,补充规划对建筑的形体要求,做到全局域范围内建筑的整体协调。城市设计的工作范围往往是城市的某一部分,而这正是人们日常生活能感受到的那一部分,是能直接进入人们眼睛的那一部分环境空间。因此它比规划对建设的指导更直接,人们对某些城市建设的失望,往往是那些区域缺乏城市设计指导的结果。城市设计在城市这个大“乐队”中起着指挥每个建筑音符的责任,所有的建筑音符应该组合成一首乐曲,而不是各弹各的调。
事实上,在具体实践中,不同的专业者在从事城市设计研究中有着各自的相对局限性。建筑师往往流于建筑空间本身的自然膨胀,各个建筑单体之间往往缺乏有机的联系,由此形成的城市空间给人的感觉往往是切割的片断,被动的形成,而非有意识的主动创作。建筑师很容易将城市设计狭隘地“建筑化”,城市设计的范围也就此被硬性地缩小。基于相对广阔的知识背景,规划师往往把城市看成一个由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在空间的综合立体投影,从而能够从一个相对宏观的角度来把握城市,做出的城市设计往往更能够在整体上突出城市这个复杂统一体的大致轮廓。但由此形成的城市空间有时仅仅停留在虚空、形而上的层面,细节的缺乏常常使得城市空间显得苍白、空疏、无着落。无疑,在这里,大量的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术语仍有待建筑形态层面上的具体化。
二、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思想
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可见,城市设计应该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城市规划只能指导不能代替城市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缺少城市设计这一环节,许多城市在制定了规划之后,就按照特定的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直接进入建筑设计阶段。这样做很难把握城市空间环境的总体特征,容易产生城市形象的无序化和城市环境的非人化现象。所以,要建立长远的城市可视形象,提高城市的可识别性,增强城市环境的整体美,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对于生存的城市空间环境质量的要求,必须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起就对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城市景观特色等做出统一规划和精心设计,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引导各项开发建设,也就是说,必须把城市设计的思想融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
人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城市设计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的说法,在学科体系中把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并列等同;同时,大量以“×××城市设计”命名的工程项目及设计成果不断涌现。各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重视城市设计的思想正日益深入人心,这对提高我国城市规划设计质量、改善城市空间环境无疑是十分有益的;然而另一方面,如果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研究,片面强调城市设计独立于城市规划之外,不但不利于城市规划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完善,还可能导致城市设计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反而不利于城市设计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明确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理顺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才能切实达到指导城市建设的目的。
以威海市为例,如图1-8所示,至2006年年末,威海市初步形成了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五个层次的基本类规划编制体系和区域规划—城市设计—项目规划三个层次的非基本类规划编制体系,威海市自2003年开始探索建立的全新的规划编制体系初步形成。
应该说,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直都有着难舍难分的渊源。工业革命以前及其早期的很多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就是城市设计活动,可见,对于那一时期而言,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是同一行为的不同表述而已;即使是现代城市设计,也与城市规划难分你我。现代城市设计论的倡导者沙里宁最初建议:“……为了分析中避免引起误解,谈到城市的三维空间概念时,就避免使用‘规划’改用‘设计’这个名词……在不涉及所讨论的问题时,同意接受‘规划’这个通称。”
由此可知,城市设计最初是承担了城市规划中某一领域(三维空间)或某一部分的工作,并为了把该部分工作加以强调而做的用词上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该部分工作的重视。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分工,引起了城市空间设计的削弱,导致城市空间整体环境质量逐渐下降。人们为消除这一弊端,提出了城市设计的概念,使城市设计工作得到恢复与发展。这一概念的提出,不是为了创建一个全新的学科,而是为了呼唤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为了恢复城市规划本身具有却被长期忽视的塑造、改善城市空间环境质量的职能,从而使城市规划更好、更全面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图1-8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从实际的操作层面来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也是紧密结合、密不可分的,城市三维空间景观的塑造与城市平面布局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关系。城市规划在涉及城市的用地布局、路网结构、市政设施等诸方面的同时,必然包含了对城市空间特征塑造的思考,没有“纯二维”的规划,而且规划的思想观念和意图也必须最终投映在土地和空间中才能得以实现。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所要研究的对象都是人们所处的城市,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它们都以创造一种良好、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为目的,都要综合协调各项城市功能,安排城市各项用地,组织好交通和安排好各类工程设施,都要研究城市的社会发展,考虑城市的历史文脉等。总之,城市设计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直至细节设计的不同层面的概念,以及从抽象到具体的规划的描述。
可见,它们之间交叉、重叠的领域涵盖了城市建设系统各个方面,两者统一于一个完整的规划过程之中。在内容上,城市设计也包括了很多方面,从建设场地的安排,确定具体服务设施,一直到绿地和公共场地的布局。规划的平面布局图,也是城市设计进行城市三维空间环境塑造的基础依据和前提;另一方面,对城市空间的塑造与安排,又可反馈回来对平面布局进行完善、补充和调整,从而使两者都更加趋于合理化。反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脱节,其交叉的部分必不能取得统一,出现设计和规划之间改动很大的现象,造成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多方面的浪费;如果不进行改动,两个不同的方案对于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块而言在实际中根本无法操作实施,规划设计的方案只能落个“图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结果。当前很多地方都是在还没有进行规划之前,就委托进行城市设计,这种没有规划原则指导的城市设计最终也只能停留在漂亮的模型和图纸上,很难说有多少现实意义。
对城市设计来说,制度建设的内容既包括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及纳入法定控制条件的规范,也包括对依法定控制条件执行开发控制和设计控制的程序和实体的规范,以及对一系列的修改或上诉程序的设定。因此,制度性因素是实施城市设计的基础,技术性因素通过制度性因素发挥作用,而制度性因素必须以技术性因素为操作手段,二者共同构成城市设计可操作性的条件。
三、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融合
从我国的城市规划的实践来看,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也一直是融合在一起、互相渗透、密不可分的。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可概括为:20世纪初学欧美,20世纪50年代学苏联,80年代以来学欧美与建构我国城市规划理论并存(60—70年代断层,无规划)。无论哪个时期,在规划程序上始终以总体规划设计(含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计进行阶段划分,如果设计观念不在全过程体现就无法达到整体效果上的完美。而且,在我国以往的规划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注重物质形态规划、对可行性分析、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的问题。对成果的评价也往往是认为图纸画得越漂亮,设计水平就越高;我国现行的规划教育体制仍未能突破形态规划的传统,使得学生对“形体”“造型”的设计产生偏爱,而缺乏对理论研究的关注和热情。这与西方国家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有识之士早就开始呼吁:“超越形态规划”“少些表现、多些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片面强调城市设计的独立性,很可能是为形体规划论打起了一把保护伞,使我们又回到只注重物质形态规划的老路上去,对这一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城市规划设计”一词反映了我国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历程,规划和设计相结合,反映了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特点。对城市功能结构的合理安排布局与对城市空间环境的塑造,是一个完整的城市规划过程中密不可分的指导城市建设的两个方面,若人为地将其分开,必然产生众多的、难以解决的矛盾。城市设计只有与城市规划相结合,走一体化的道路,才能充分发挥其空间景观环境塑造的职能,才能真正实现设计价值观从以规划师为主体向以使用者为主体的转变。城市规划应将城市设计作为自己学科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城市设计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过程,不仅因为它们所处理的内容和对象相接近或者衔接得非常紧密而无法明确划分开来,还因为完善了城市规划对城市社会整体的把握,同时也符合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的实际。
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向两个方向转移:一个是以分区规划为代表的法规文本体系的制定和执行,另一个就是以人为中心,通过城市空间环境塑造提高人们生活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的城市设计。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设计才有可能获得全面的发展。因此可以说,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是一个完整的城市规划过程中紧密结合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同为城市建设服务。只有走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一体化的道路,才能兼顾各方面的效益,使城市建设大系统达到最优化。
四、城市设计的程序
按照埃德蒙·N·培根的理解,城市设计的程序如图1-9所示。
1)综合规划。主要任务是基于对社区的了解,基于经验和探索,提出一系列相互联系而又微妙地平衡的目标。
2)功能规划。在区域的基础上,从便于掌握的若干个因素彼此间基本的内在联系出发,提出形体组织。
图1-9 城市设计的程序
3)地区规划。为城市的一个有限的地理区划范围,提出物质要素之间的关系;地区规划要结合功能规划,提出规划目标将要解决的问题,评判可能会对地区规划产生影响。
4)项目规划。从清晰的三维关系提出为实现地区规划目标的一个或几个项目的基本性质。
5)建筑形象。项目完成后,人们在其中看到或在活动中感受到的是怎样一番情景,将为社区了解规划、公众将来接受规划提供强大的认知动力。
6)项目资金。
7)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