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新论:鉴定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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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笔迹鉴定的客体

笔迹鉴定是认定人身同一鉴定的一种,认定同一的对象是存在于大脑中的书写习惯体系。书写习惯体系是笔迹鉴定的客体,笔迹是书写习惯体系这种客体的反映形象。同一认定的鉴定是通过审查客体的反映形象来确认客体的,笔迹鉴定就是通过检验笔迹来确定书写习惯体系的本质属性的异同。

一、书写习惯的特殊性

笔迹鉴定是人身同一认定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人身习惯的同一认定。书写习惯同其他的人身习惯一样是一种生理活动。书写习惯与人的其他种类的习惯相比较具有特殊性。

1.书写习惯更为复杂

对习惯的认识是从反映动作特点的反映形象中感知和理解的,同样,对书写习惯的认识也是从书写动作特点所反映出的笔迹现象中感知和把握的。书写动作特点反映到笔迹中就是各种各样的笔迹特征。由于文字的复杂多样性,书写规范的复杂细微性,形成了书写技能的过程复杂多样,也导致书写动作特点非常复杂细微。因此,反映书写动作特点的笔迹特征也表现为复杂多样且极其细微难辨。又由于人的书写动作比其他技能活动更为复杂多样和细微难辨,所以从笔迹特征中感知所得的书写习惯比其他动作习惯更为复杂多样。

2.书写习惯更为隐蔽

动作习惯均具有隐蔽性,不能由目力直接观察所得,只能从反映动作特点的反映形象中去感知和理解。对书写习惯的认识也是如此,只能从书写动作特点的反映形象——笔迹中去感知和把握。由于书写动作的细微、复杂多样性,反映到笔迹中尤为复杂。因此,书写习惯较人的其他动作习惯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3.书写习惯体系复杂

书写习惯体系较其他技能动作的习惯体系更为复杂。同样,这也是由于书写技能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本书对此已有论述)。

二、书写习惯反映形象的相对稳定性

人的技能活动的习惯,包括书写技能在内,是通过人的动作痕迹来反映的。人所有的习惯动作的反映形象具有相对稳定性,它包括两种特性:稳定性和变化性。

(一)稳定性

习惯动作的反映形象总是可以呈现一定程度的稳定性。技能活动是稳固化了的人的活动,它不但在人的大脑中形成了稳固的神经联系,在人的大脑与活动器官之间也形成了稳固的动力定型,这种神经系统中的固化的神经联系又称作动力定型。具体表现为技能活动重复进行,一般都能呈现规律性的大致相似的动作痕迹。人们总能从这些动作痕迹中,即反映形象中把握神经系统中某种固定的因素的存在。这些稳固的因素与人的自身有密切联系,反映实施动作人的个性特征。例如,我们总能从一个人的笔迹间发现他个人所特有的反复出现的某些书写动作痕迹,如某些笔画特殊的书写形态等。

(二)变化性

习惯动作的反映形象总是存在某种差异,人的技能活动不可能像机械活动那样准确无误。在正常情况下,反复从事相同的活动,所呈现出来的反映形象总是呈现某种变化性。除去偶然的因素,反复从事相同的活动所呈现出的反映形象不可能完全重合。书写活动也是如此,一个人反复书写某些文字,其中相同的文字除了偶然因素之外不可能完全重合。习惯动作反映形象的变化性还表现在:在反常情况下,如受外界因素刺激的影响和自己心理因素的变化,会形成反常的动作反映形象,与行为人惯常的同类动作的反映形象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呈偶发状态,不具有反复出现的规律性。

以上叙述了笔迹鉴定的客体——书写习惯体系及其反映形象的特性,这些特性是我们正确对待鉴定对象的前提,同时也是进行笔迹鉴定的正确出发点。确定笔迹特征对于如何观察笔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动作反映形象的稳定性与变化性之间的关系

动作反映形象的稳定性寓于变化性之中,并通过变化性表现出来。这就是为什么笔迹不具有绝对的稳定性,但我们能够认识和把握它的稳定性,并将它的稳定性用于笔迹鉴定的实践中。同时,笔迹的变化性也提醒我们在进行笔迹鉴定时一定要慎重,切莫把偶然的书写现象作为稳定性的现象来运用,同时也不要过于注重变化的因素而将稳定性的变化现象舍弃不用。这两种现象对笔迹鉴定均为不利因素,是笔迹鉴定人一定要加以注意的地方。为强调该种思维方式的重要性,笔者以实践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简要案情:某村镇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借款方法人代表郑宾的个人私有财产为担保,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郑宾否认文书上的签名是本人所写,故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可疑文书图片见图3-1-3-1、3-1-3-2、3-1-3-3和3-1-3-4,文书第4页的“郑宾”签名笔迹显示异常的书写形式在两个位置:(1)“郑”字的“关”最后一笔连写;(2)“宾”中间的类似“口”的书写形式。

图 3-1-3-1

图 3-1-3-2

图 3-1-3-3

图 3-1-3-4

笔迹样本见图3-1-3-5,样本笔迹基本属正常的笔迹。因为可疑文书上的签名做了改变,所以书写人不需要样本作特殊的改变。

图 3-1-3-5

但是样本笔迹中显示类似“口”的书写有两种形式,分别与可疑文书上的签名的对应形式和样本中的对应形式相一致。详见下面的特征比对图。

图 3-1-3-6

虽然可疑文书中的签名有两处偶见的书写形式与样本名字书写不相一致,但其他笔迹特征呈现高度符合,特征的数量和鉴定价值达到了认定书写习惯体系同一的条件。

笔者在将本案作为重点研究案例之后,对书写人的行为习惯做了调查,发现行为人在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均做了个别书写形式上的改变,详见图3-1-3-7、3-1-3-8、3-1-3-9。

图 3-1-3-7

笔者之所以选择本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鉴定人之间的意见发生分歧。为确认分歧原因,特从鉴定人对笔迹的认识方面和书写人本人的行为模式方面等两方面进行了研究。在鉴定人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是:鉴定人不能正确认识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以及相匹配特征的数量对于同一性结论的意义。同时,也说明作为鉴定人,研究嫌疑人的伪证手法也是必要的工作之一。

分别比较“梁莉”“刘志梅”的签名笔迹鉴定案例与后文的“徐建平”“郑宾”的签名笔迹鉴定案例之间的区别,可以发现这是关于书写技能高的人与书写技能低的人的伪装笔迹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书写技能高的人伪装书写的笔迹看起来与正常笔迹区分不大,低书写技能的人伪装书写的笔迹看起来更远离正常的笔迹形态。无论哪一种伪装均不会丧失认定书写人的条件,那就是正确把握书写习惯的稳定性和变化性。

图 3-1-3-8

四、笔迹鉴定过程中的客体

在笔迹鉴定的过程中,鉴定的客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寻找客体,即在案件中出现过的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形象——笔迹,根据笔迹寻找留下笔迹的人的书写习惯体系;另一种是受审查客体,即发现或怀疑某人笔迹所反映的书写习惯体系与被寻找的书写习惯体系为同一人所具有的客体。

图 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