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论(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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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论》分上编总论和下编各论两部分,由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杨春洗教授和杨敦先教授主编,是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的五位教授、三位副教授和刑法学专业新秀组成的一个实力雄厚的集体共同编写的。

这个写作集体有较强的组织力和较大的凝结力,把所有的执笔成员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并通过“集成”功能的凝结、升华进程,写出了比散在的个数相加更高档次的“结晶品”。因此,《中国刑法论》这一著述的写作方法正是现代科学中的“智能结晶论”的科学方法的具体体现,它充分发挥了组织力和凝结力的优势。

这一著述的体系结构是总论、各论合而为一的体系。它具有着多方面的妥当的地方。在编写进程中,容易掌握总论、各论两者篇幅的匀称和均衡性。

总论、各论结合体系,在编写中,通过“潜在比较”作用,容易明确掌握总论和各论之间的界限,并容易理解两者间的内在的或法意的融合性。

尤为重要的是,在结合编写过程中,易于深刻体会总论和各论两者的内在相关性。这种密切相关性在两论编写的比较中,会鲜明地、突出地体现出来。

这部著述的基本和主要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刑法规范的叙述和阐明,这主要是关于刑法学总论的范畴;另一方面是关于刑法专条及其罪状的文理解释,这主要是关于刑法各论的范畴。只有这两方面才构成刑法论结构的整体,没有刑法规范解释就不能称为刑法论。正因为如此,当今刑法学界有个极为普遍的论证是,刑法专条是刑法规范的命题。这一论证正蕴涵着刑法与刑法学的鲜明差异。

这部著述,从整体说,是中国刑法现行的适用解释论。对刑事法律、犯罪、刑罚、行刑措施以至各种主要犯罪及其刑罚等诸多必要序列都严肃地作了明确的适用解释,但并不烦琐。

在适用解释过程中,对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性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刑法理论方面大多是当今刑法学界所共识或绝大多数学者所倡导的基本理论,对重大的学说、学派不开辟争鸣园地。

在实践方面,大多是属于广义司法、行刑的具体序列活动,并不把侦查、庭审等实际过程的全部记录原封搬在著述中。

这部著述在题材的选择上,紧密围绕着现行刑法适用这一中心,不多涉及刑事立法和现行刑法的修改建议方面的材料,而把编写的主力放在现行刑法适用序列的叙述和阐明方面。

这部著述在古今、中外的借鉴方面,在掌握的程度上,是恰如其分的。稽古而不尽信,借鉴西方而不照搬。严格掌握了古为今用,西为中用的宝贵要略。

这部著述在编写过程中,广开眼界,破除传统的陈旧观念,广泛借鉴、吸取其他刑法学著述的优点,并特别重视刑法学研究领域出现的创新和刑法学文章中所披露的新理论观点。在这方面可说是具有鲜明的博采众长的写作风格。

这部著述,在编写过程中,始终坚持中国现行刑法的适用解释原则。

在著述编写中,鲜明体现了近代法治国度的罪刑法定原则。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它是针对封建专制,刑罚专擅而提出的近代刑法制度。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是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从它派生的还有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罪及个人等下位种属原则。这些是属于法制方面的原则。还有法意方面的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的内涵很广泛,从中国现实情况看,这一内涵的核心部分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要求落到实处,还须有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稳定性是不言而喻的,无须赘释。而普遍性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就是说,法无例外,其约束力是普遍的。换为通俗的说法,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言,即或是罪犯也同样接受这种保护,如出入人罪、轻刑重判、罪及无辜等都是违法的。罪犯应得到合法的保护。西方有“刑法是犯罪者的大宪章”的法律成语。此语的蕴涵意义是清楚的,即罪犯不仅仅是惩办对象,同时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当今,大多刑法学者不把这句话单纯当做“有利被告论”来论证。这一观点在法治原则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这部著述的编写中,始终贯穿着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改革开放中作为头等任务的发展经济服务,在各论编特别把经济犯罪重视起来,即是实例。

这部著述的编写,也注意到“刑法国际”的宏观导向。如严格控制适用死刑,争取尽早废除死刑;禁止侮辱人格的残酷刑;减少重罪条,多以罚款代替短期徒刑等,都是宏观导向的不同角度的体现。

从上下两编的表述文体来看,在叙述、解释中,语言通畅易懂,无辞不达意,或以辞害意之处。简赅无废辞,颇具可读性。

本来,著述的序言是编写内容的全貌概括,跋是作为一种书后而出现,重点是关于著述内容的价值论断。以上所谈是以序为题,实则序、跋兼而有之。总之,我欣赏这部著述,愿为作序,预祝早日与广大读者见面,以取得广泛的社会教益。

甘雨沛识

1994年2月26日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