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资型众筹的法律障碍
投资型众筹虽然具有不受出资人兴趣限制的优势,但向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却被法律严格限制。
经常阅读中国财经新闻的人可能都很熟悉一个词汇——“非法集资”。[30]非法集资罪名主要打击的就是向公众投资者吸取资金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集资。这一罪名在中国经济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在孙大午案和吴英案之后也引发了很大争议。
非法集资是违反向公众集资行为监管要求的后果。虽然非法集资在中国引发很大争议,但实际上,不仅仅是中国,各国对于向公众集资行为都予以了严格监管,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行为,也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罚,虽然并不一定都冠以非法集资的名义。例如,在美国,证券法几乎对所有直接融资行为予以监管,未经注册向公众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行为,就会构成非法发行证券,如果是故意违反,就可能构成犯罪。
投资型众筹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向公众筹集小额资金,并予以一定回报(借贷型众筹是固定收益承诺,股权众筹约定的是非固定收益),基本上符合向公众集资的特征,如果没有经过有权机构许可,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但实际上,现行的向公众集资的许可程序门槛很高,投资型众筹基本上无法获得许可;同时这套向公众集资的正规程序也成本很高,即使降低门槛,投资型众筹也几乎不可能支付其高昂的成本。因此,如果现行法律没有任何修改,从事投资型众筹就是在“玩火”,虽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因为追究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标准,例如涉案金额、人数等),但一定是违法行为。一旦资金链断裂,或者引发群体事件,平台就很可能被追究责任。
那现行法是否应该作出修改,为投资型众筹留出合法运作的空间呢?这是各国立法者都要仔细掂量的问题,因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各国政府都面临的难题。这也是本书要讨论的主题。
本章分三节,第一节主要介绍投资型众筹面临的法律障碍;第二节则分析现行法律为什么会设置这些障碍,其理论基础在哪;第三节讨论为什么要修改现行法,为投资型众筹留出合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