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众筹的分类
一、众筹的一般流程
众筹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主要通过互联网沟通融资人和投资者,促成双方交易,有人总结了众筹的一般流程[23]:
(1)筹资人向平台提交详细的说明材料,介绍项目的内容、进展安排、对投资者的回报以及必要的风险提示。股权众筹中筹资人需要提交的资料比较多,通常包括一份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和拟出让股份的数量、价格。商业计划书描述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发展计划、预期收入和盈利等事项。
(2)平台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出于可行性等方面的考虑,平台可能会要求筹资人额外提交相关的技能证明证书、筹资人本身的履历、经营人证明,甚至产品原型等材料。在股权众筹的情况下,平台还会要求筹资人提交企业营业证书、公司财务报表等材料。
(3)项目上线展示。项目通过平台审核之后,筹资人制作项目宣传材料,上线展示,正式接受投资人的投资。不同平台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点名时间”在项目通过平台审核后,会有一个“预热”环节,先将项目公开供用户浏览和讨论,试探市场反应热度之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公开募集。
(4)投资人投资。投资人浏览项目的材料,自行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多少。如果项目在筹资期限内成功筹资到目标金额,则项目成功,筹资人获得资金。如果募集的资金多于目标金额,则会采用多种手段筛选投资人,多余的款项会退回投资人。也有的平台在此时允许筹资人提高融资目标额度。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无法募集到目标金额,则一般情况下,项目会被终止,所有已经支付的资金会被退还给投资人,项目失败。
(5)资金运用。筹资成功后,筹资人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或者从事约定的慈善活动,或者从事约定的产品生产。在股权众筹的情况下,平台还会指定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投资公司来处理股权转移、投资合同签订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在投资合同签订后,筹资人需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制度向投资人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并在公司盈利时进行分红。
二、众筹的模式
按照众筹中给予出资人回报的不同,众筹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捐赠型众筹、预购型或回报型众筹(Reward or Pre-Purchase model)、借贷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后两者合称“投资型众筹”)。[24]
1.捐赠型众筹
捐赠型众筹是指不给出资人回报,出资人基于捐赠目的提供资金,像本书前面所说的Kiva就属于捐赠型众筹。当然,如何捐赠,不同平台会有不同安排。一般的捐赠可能包括了本金,而像Kiva那样的平台,投资者捐赠的只是贷款的利息,仍然要求归还本金,而对资金使用者来说,其不但需要归还本金,甚至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覆盖交易成本。
捐赠型众筹由来已久,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递变得更为迅速,诸如微信等社交媒体的运用,又使得信息在熟人之间传递,降低了信任成本。通过互联网募捐,也就变得更为普遍和简单。京东众筹、蚂蚁众筹、腾讯众筹等,都开展了公益性网络众筹活动。但由于缺乏监管,捐赠型众筹在中国的开展存在诸多问题,平台对项目的审查责任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都缺乏详细规定。一些项目的真实性也经常受到质疑。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通过网络展开的公开募捐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其中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募捐,只能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机构联合发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通过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8月31日,民政部还发布了《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宣布指定13家平台为首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包括腾讯公益、淘宝公益、轻松筹等。[25]
2.预购型众筹/回报型众筹
预购型众筹以公众预付货款购买产品为模式汇集资金,或者在回报型众筹中,虽未明确为产品预购,但付款人乐见项目成功,自己也贡献其中,例如在电影或者视频中列名其上。前面所讨论的Kickstarter就是典型的预购型众筹模式。
预购型众筹一般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或者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因为并不具有投资性质,往往并不受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法律管制。实际上,现实中所有商品的销售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的。除了少数受到管制的商品销售需要获得许可外,多数商品销售并不需要受到像公众投资活动那样的监管。预购型众筹只是将商品销售的同时或者事后付款改为了事前付款,虽然增加了商品购买的风险(例如不能按时或者按照预订标准提供商品),但这是传统的合同履约风险,《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即足以处理,并不需要特别规制。
3.投资型众筹
借贷型众筹中投资者以借贷形式提供资金,目的是获得利息回报。典型的借贷型众筹就是所谓的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向网贷平台提出借款申请,网贷平台审核通过后,标明其风险程度,将借款信息发布在网站上。出借人自愿选择是否出借以及愿意出借的金额。当出借人认购满了借款金额之后,该笔借贷就算成功。网贷平台将从出借人账户扣除其认购的资金并转移给借款人。前面所说的Lending Club就是美国目前最大的P2P网贷平台。
股权型众筹与借贷型众筹不同,筹资者没有固定还本付息的承诺,投资者直接以股权为投资形式,希望未来能够获得分红或者股权的增值。处于创业期的小企业,现金流很少,很难满足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求,更需要股本这样的长期资本投入。在很多国家,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虽然提供了股本投入,但创业企业和小企业的融资仍然存在巨大缺口。按照估算,即使在美国这样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创业企业的融资缺口也达到60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股权型众筹能够克服传统信息不对称的障碍,为创业企业提供所需要的股本资金,那是各国立法者都期盼的事情。
在这两种众筹模式中,资金提供者都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提供资金,理论上都属于证券法的管辖范围。实际上,在美国,Lending Club已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申请注册,平台上发生的每一笔借贷活动都被视为证券发行,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针对投资型众筹,美国在2012年颁布《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法》)[26],其中第三章被命名为“众筹法”,创设了投资型众筹的豁免制度,将公募型众筹合法化。各国相继仿效,形成了众筹立法的热潮。
2013年,意大利率先在欧盟发布众筹法;2014年,英国和法国也相继发布相关立法,将投资型众筹合法化;德国政府则向国会提交了众筹立法的草案,并于2015年7月获得国会批准。在东亚,日本和韩国也步美国后尘,分别修改了相关法律,设置了投资型众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