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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序
对包括民法在内的部门法的学习,具有两项基本功能:一是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尤其是训练法律的思维方法;二是了解现行立法的基本规则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学会在理论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之间建立一条通道。而我国于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无疑是物权法学习应当围绕的重心。但物权法理论并不是对《物权法》的单纯理论注释,物权法理论的学习也不仅仅是对《物权法》所确定的规则的逐一了解,尤其是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很多有关土地、房产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尚未定型,《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很多缺漏,这些缺漏有待单行法规乃至司法解释逐步加以弥补。与此同时,根据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决定,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2015年开始进行,《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颁布,此后,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在内的各个单行法,将在经过修改后成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内容一并纳入民法典体系,预计在2020年最终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因此,有关物权的现行法律规则并不是很稳定的。但无论立法上如何变化,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是不会从根本上改变的。而从积极的意义上讲,物权法规则的不完善和不稳定,反而可以使我们在物权法的理论学习和思考过程中,能够更多地拓展自己的独立思维空间和更好地锻炼自己的分析批判能力。
本书自2013年1月出版以来,《物权法》所确定的规则未发生重大变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这一司法解释历经数年反复讨论,最终仅对一些争议较小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而对该司法解释中的某些规定,仍然存在理论见解上的分歧。本书在修订中充分注意并增加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及理论分析。
尹 田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