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具有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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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习近平同志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法律法规安排,也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当今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正从单纯的政府管理走向治理,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从单纯的国家主导纵向规制的方式转化为多元互动、横向参与、国家与社会合力互动的治理方式[6],其重要表现是以法治为基础建立的规范体系和权力运行体系。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能否实现法治,是否通过法律调整和规范社会生活,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的最为重要的标志。

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障。国家治理是以人民为主体的治理,是党领导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要通过法律充分保障人民所享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需要通过法治推进民主,通过法治对行使权力或权利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需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问责和纠错制度,从根本上保障权力行使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离开法治谈民主,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也无法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做了如下界定,即“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7]国家治理能力是动员国家和社会力量治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习近平同志强调,治理与管理仅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从管理向治理转化,标志着政府的角色由过去单纯的管理者转化为治理的参与者。政府管理的方式方法也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它不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是一种依靠多种治理方式、全方位的综合治理。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的自主性和个体性也日益增强,价值判断日趋多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易方式更加多样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如人口的大量、急剧流动使得社会治理较之以往更加困难,原来的人治社会的管理模式与这些需求难以相容,法治应当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重要体现,原因在于:

第一,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调整其实就是规则调整,规则具有明确性、可预期性、普遍适用性、公开性、非人格性等特点,规则之治有利于祛除个人好恶,不因个人的意志包括领导人的意志而改变。因为法律的形成与颁布是众人参与的结果,立法的过程可以说是集众人之长。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人可能犯错误,但众人不可能同时犯错误,一个人可能腐败,但众人不可能同时腐败。所以,相对于一人之治,规则之治更为科学。法治是规则之治,“普施明法,经纬天下”(《史记·秦始皇本纪》),通过公开法律规则的方法,可以使个人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使其明确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可以对其行为进行一种事先安排。同时,由于法律规则相对稳定,其起草、制定的过程比较严格,不会轻易发生变动,这也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可见,规则之治具有人治不可比拟的优点。没有法治,社会将难以正常运转,更谈不上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法治是控权治理。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居于统治地位的不应当是政府的权力,而应当是法律,政府也必须依法行政。由于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扩张性等特点,一旦失去了约束,既会严重威胁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合法权益,也会侵犯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制约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控权,必须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因此,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政府和公民的关系,要求行政权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行使。[8]对公权进行控制包括:一是公权的范围和行使必须法定。公权力产生的基础和依据来源于宪法和行政法的授权,公权力不是没有边界的,权力的边界应当受到制约。二是对公权力进行制衡和监督。通过法治规范行政权行使、防止行政权扩张、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使权力的运行公开化、透明化,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

第三,法治有健全的维权机制。“保障私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权利和法本身具有天然的联系,罗马法的“Jus”以及德语的“Recht”、法语的“Droit”,既可以翻译为“法”,也可以称为“权利”。权利和法往往被认为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如同镜子的两面一样。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这就需要法律一方面全面确认公民的各项权利,界定公民自由和利益的边界,同时也确定公民权利行使的规则。例如,正是通过《物权法》充分保护个人的物权,才能形成“恒产”,并使人们具有创造财富的“恒心”。另一方面,法律有健全的权利保障机制,能够使公民对抗来自其他人包括来自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法谚有云,“救济走在权利的前面”,在公民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健全的维权机制有利于激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充分保障个人权利,实际上就是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健全的维权机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从而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的目的。

第四,法治包含依法自治的内涵。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对一些基层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它也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例如,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实现各类业主事务的管理。社会自治与社会管理都属于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二者相辅相成。法治应当妥当处理社会自治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不能过度强调社会管理而忽视社会自治。当然,法治背景下的社会自治应当是依法自治,即相关的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管理相关的公共事务,决定相关法律关系的发生。依法自治最为典型地体现为民法所贯彻的意思自治理念,通过合同、章程等方式治理,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自愿,尊重个人自主决定其自身的相关事务。依法自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意愿和主体地位,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创新,也能有效地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

第五,法治是程序治理。一方面,任何权利只有通过法律程序保障,才具有意义,否则权利将很难真正实现。在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一旦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就意味着人们在通过一种合法的途径寻求实现正义。另一方面,程序本身具有公正、正义的价值。正当程序(如由独立第三者裁判、回避程序、听证程序、辩论程序等)可以使当事人能够充分、理性地表达诉求,给了每个当事人辩护的机会,进而有助于最大程度地澄清是非曲直,从而达到更接近真实事实的目的。还要看到,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可以尽量消除个人决策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理性有限、个人恣意等弊端。例如,在司法裁判中,程序的公开也会由于公众的舆论压力,使得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当居中裁判,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所偏袒,一旦法官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回避,这就保证了司法裁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因此,依据司法程序寻求正义是实现法治的必然途径。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一个国家治理体系是否成功,关键看其能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在我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效统一,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法治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