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学就其研究的内容而言,源远流长。不论西方或东方,早在奴隶制社会,皆有关于刑法的文字记载和思想论述。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科学,严格说只是在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出现的。一般认为,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于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该书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较为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刑法学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对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等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至今仍具有重大的影响。社会主义刑法学是在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之后诞生的。苏联的一批刑法学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在总结本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批判地借鉴资产阶级刑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与资产阶级刑法学具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体系,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学术财富。当代中国刑法学,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而创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它受同属社会主义类型的苏联刑法学的影响较大。但由于我们是以中国化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即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而且已积累了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而并非照抄照搬苏联的刑法学。当然,刑法学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不仅苏联刑法学中的某些优秀成果可以为我所用,即使资产阶级刑法学中的某些具体科学资料和实际结论,比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作为刑法文明成果,同样也是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和吸收的。只有不断反映和总结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并善于吸收古今中外一切对我们有用的刑法文明成果,我国刑法学科建设才能一步步前进,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服务,为我国各族人民的长治久安服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这在上文给刑法学所下的定义中已经作了明确的揭示。但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并未完全取得共识。早在198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中,有学者认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这个观点相当通行,至今仍为一些学者所坚持。1今天我们看来,这个观点有一定的缺陷,这就是没有把“刑事责任”在研究对象中反映出来。李鹏同志在主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法制讲座时的讲话中指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这说明,刑事责任是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正如有的论著所指出:“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三者之间存在着紧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又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是刑法中有机联系的三个环节。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所以说,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3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4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都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质言之,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监狱法学是研究监狱立法和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践的科学;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对犯罪如何侦查、起诉、审理、判决等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刑事证据学是研究有关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科学;犯罪侦查学是研究侦查的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的科学。所以,这些学科在研究对象上与刑法学是不同的,因而它们与刑法学之间的界限也是分明的。
刑法学的体系就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刑法学的体系显示了本学科内在的理论联系和逻辑结构,它对于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刑法学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刑法学的体系是以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研究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刑法学的体系不可能脱离刑法的体系,但它又不能简单照搬刑法的体系。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它既要参照刑法的体系,又要照顾到自己内在的理论联系和逻辑结构以及叙述的方便,从而建立本身的科学理论体系。
本教材分上下两编。上编为刑法总论,除绪言外,分设十九章,依次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下编为刑法各论,分设十一章,依次为: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上述理论体系,基本上体现了刑法学研究对象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既维护了刑法基本理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还可容纳最新的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成果。所以,我们认为,这个理论体系是适应当前实践需要的。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
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概括我国刑法学的基本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指导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经验外,很重要的是,还必须有理论的指导。当然,首先要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但是也要有刑法科学理论的指导。我国立法机关在起草、修订刑法的时候,对于刑法理论上的一些问题是很注重研究的。例如,怎样确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怎样确定犯罪的概念,怎样对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以及共同犯罪、单位犯罪、量刑原则、数罪并罚等作出规定,都运用了刑法理论来作指导。研究刑法学就必然会提出一定的刑事立法观点并形成系统而科学的刑法理论来指导刑事立法,或者就刑事立法上某些缺陷或失误提出完善或改进的建议。我国的刑法也正是在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的指导下,认真总结了历史上和现实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有比较、有鉴别地吸收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而制定和修订出来的。立法如果脱离正确理论的指导,规定下来的内容就难免不妥当,就可能经不起检验和推敲。
第二,促进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量定刑罚。为了完成此项工作,除了熟悉刑事诉讼程序、熟练地掌握证据运用规则外,从实体上说还有必要参读和研究刑法学,这样才不至于陷入盲目性或经验主义而影响办案质量。因为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刑法的学理解释。执行刑事法律如果不懂刑法理论,字面上看懂了,道理上并不清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一些精神无法掌握,那么执行起来就要打折扣,甚至适用错了。比如犯罪构成理论,直接从条文中是看不出来的,它是刑法学中极其重要的理论,如果不了解这一理论,就无法正确地分析、认定犯罪。办理刑事案件如果有犯罪构成理论武装头脑,可以知道哪些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哪些是一般案情,哪些情况与案件无关,这样就能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否则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影响办案的时间和质量。再者,刑事司法工作者如果不以正确的刑法理论为指导,就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总结经验,并上升到理论高度上去,这样本身业务素质的提高也会受到很大限制。由此可见,刑法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专业法律科学,对于刑事司法工作来说是须臾不可分离的。
第三,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因此,对在校学生和广大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时,刑法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大专生来说,刑法学是主干课程之一,必须认真学好。进行刑法学的教育,有助于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有利于培养干部队伍,有利于提高广大干警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对于加强精神文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是大有裨益的。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也关系到整个法学的繁荣和发展。自从1979年刑法典公布施行以来,我国刑法学的研究状况是相当令人瞩目的。从出版的教材、发表的文章、撰写的专著来看,在各个部门法学中是比较多的。研究视野不断开阔,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与国外的交流也愈来愈频繁。这一切,对于中国法学的繁荣,无疑是起着促进作用的。
研究刑法学,也和研究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依据这种方法,就应该对研究对象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特别是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联系阶级斗争和社会制度来进行研究。依据这种方法,就应该以辩证发展的观点,把刑法的现行规定与历史情况和未来前景联系起来,把所考察的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中,联系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作出客观的历史分析和评价。依据这种方法,就应该遵循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这就是说,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都是刑法学研究的方法。我们应该努力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刑法学的研究。
第一,分析的方法。毛泽东同志指出:分析的方法就是辩证的方法。所谓分析,就是分析事物的矛盾。刑法也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刑法从它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同统治阶级的刑法体现了不同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着不同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我们在研究刑法时,就必须以阶级分析的方法入手来揭示该刑法所代表的究竟是哪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透过阶级分析,明确刑法的立法宗旨、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例如,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刑法都规定有国事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罪,但从本质上看,二者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显然是不同的。又如,所有国家的刑法都规定用刑罚的方法处罚犯罪,但不同阶级性质的国家就有不同阶级性质的刑罚,这些刑罚为哪个阶级服务,锋芒指向谁,也是各不相同的。由此可见,只有从阶级分析着手,才能真正理解刑法的实质。刑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刑法的任务、犯罪的概念、刑罚的目的等,也都需要运用阶级的观点来进行观察和分析。除了进行阶级分析外,一般的分析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分析法律,实质上就是对法律进行阐述和解释。法律无论规定得多么具体,与丰富多样的实际生活比较起来,总还是概括性的。在法律适用中会遇到许许多多实际问题和意外情况,这就需要根据立法意图,对法律进行认真的分析,阐明其真实含义,以便有针对性地加以运用,做到法律与实践的统一。刑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阐述和解释,这说明分析的方法始终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的方法。在运用分析方法时,还要尽可能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比如,关于犯罪情节的量化,各类犯罪发案和判刑的统计,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率以及刑罚适用效果的测定等,这些实证性的研究,可以补充思辨研究的不足,使刑法学研究更加科学化。
第二,比较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通过比较,才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学科都使用比较方法,刑法学也不例外。运用比较方法研究问题,有助于拓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增进对各种不同的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掌握,并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于提高刑法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刑法科学的前进,对于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当然,为了进行正确的比较,就必须事先收集到相当多的材料。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只有当自然和历史的材料搜集到一定程度以后,才能进行批判的整理和比较,或者说进行纲、目和种的划分”5。只有积聚了大量的材料,才“使得运用比较的方法成为可能,同时也成为必要”6。不搞调查研究,不详细占有资料,仅凭一鳞半爪、片言只语,是不可能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科学结论的。
第三,历史的方法。如果说比较的方法主要是横向研究的话,那么历史的方法则是纵向研究。列宁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7研究刑法同样要运用历史的方法。这不仅指对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刑法思想、刑事立法、刑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情况要进行系统的考察研究,而且在从事刑法学的某项专题研究时,比如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未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并罚以及某一类、某一种犯罪时,也都应有历史考察的内容,把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总结前人经验,评判其是非得失,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为今人借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总结本国的经验为主,同时吸取本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经验,既反对盲目照搬,崇洋复古,又反对闭目塞听,闭关自守。这说明运用历史的方法研究刑法问题,不仅是刑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刑事立法工作的直接需要。我们党制定的“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的方针,在刑法研究领域内是完全适用的,是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
第四,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是科学研究的普遍方法,也是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毛泽东同志曾无数次地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极其重要的意义。他说:“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能够精通它、应用它,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8“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实际,怎样互相联系呢?拿一句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有的放矢’。……马克思列宁主义之箭,必须用了去射中国革命之的。”9我们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矢,去射中国刑法学发展中实际问题之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和推动实践的发展;实践是理论的基础,也是检验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唯一标准。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方面,还是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加强政法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长治久安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实际问题亟须理论的研究与指导。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就更需要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下苦功。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科学。丰富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是刑法理论的源泉。刑法理论也只有在具体运用的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反之,正确的刑法理论也不能直接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在刑法学研究中,一定要吃透刑事立法精神,并予以充分的阐发;同时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刑法学者把法律的精神加以弘扬,并正确地传达给司法工作者,使他们正确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这就是对司法实践最大的帮助。同时,刑法理论应当非常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执行刑法的经验。要不断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司法机关作出的典型总结、系统总结、批复、指示以及审判案例等,都应当置于刑法学者的视野之内,广为调查收集,并加以消化吸收。应当看到:“运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途径。运用典型案例研究刑法学,既可以更加牢固地掌握刑法理论,也可以检验刑法理论的正确性,还可以通过疑难、复杂案例去发展刑法理论,疑难案件往往促使刑法学者对刑法规定作出新的解释。”10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或分别作出的司法解释,乃是司法经验的高度结晶,并具有法律效力,刑法学者更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尊重,并努力在研究工作中加以贯彻和运用。当然,刑法学者在广泛深入倾听实践呼声的同时,应当独立思考,坚持学理探讨,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具有高度的科学信念。只要能系统地周密地进行调查研究,努力吸收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正确地通过自己头脑的加工,有针对性地分析和解决问题,这样创造出来的科学研究成果,就必然会受到实务部门和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欢迎。因此,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这也是使刑法学得以枝繁叶茂的常青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