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曹妃甸改革开放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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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的出台

朱新月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就农村和农业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一直到1985年,连续发出了五个“一号文件”,农村随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土地经营形式由联产承包发展到土地承包,由队组承包土地到单户承包土地,广大农民家庭收入增加,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农民们欢天喜地。

唐海县的经济实体是国营农场,有着与一般农村地区不同的经济所有制、经营管理体制和收入分配方式。作为国家商品粮基地,从业人员的农垦职工身份,以水稻生产为主的农业产业结构都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几十年固化下来的、僵化的国营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更多地制约着经济发展,改革起来难度更大。因此,改革进度整体上是滞后于周边县区的。农村改革开始后的最初几年,唐海周边农村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农场职工思想观念,不少职工群众也提出了效仿周边农村搞联产承包的要求。但是因为涉及现有体制的改变,干部职工习惯认为农场是国营大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不同,改革必然在体制根基上伤筋动骨,因此存在种种思想顾虑。这一时期,刚刚诞生不久的年轻建制县几大班子领导也开始思考,各地农村改革热火朝天,国营农场怎么办?从1983年开始,唐海县委县政府着力研究解决国营农场农业生产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下劳动生产率不高、经济效益低下、职工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等问题,下决心学习借鉴其他农村地区,对农场管理体制进行大胆改革。以此为标志,全县各项改革正式起步,并且由浅入深逐步拓展到各个领域。

我作为这项改革的亲历者,在县委直接领导下,参加了1985年到1992年各项改革政策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回忆这一阶段改革运作过程,回顾有关改革措施出台的前前后后,把试办家庭农场、实行农业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各项政策的制定、出台、修改、完善、落实轨迹粗加整理,目的是把经验和探索留给后人,为今后进一步做好深化改革工作提供参考。

柏各庄农场作为农业企业,管理模式一直是效仿工业管理模式进行的。生产作业实行统一管理,职工实行八级工资制;职工吃的是农场“大锅饭”,劳动绩效与收入不能直接挂钩,生产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率低下。为解决这一问题,农场曾经进行过各种探索,尝试打破等级工资制,实行评工计分、三定一奖(“三定”是农场对生产队定产量、定利润、定工资;“一奖”即生产队年终决算后上交农场利润的剩余部分作为奖金分配给职工)的包干分配制度。1984年开始着手调研,制定、推行分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时的管理体制,仍然是生产作业统一指挥,育苗、插秧、拔草、施药、收割、脱粒等环节,都是领导说了算,稻谷产量无论多少全部上交农场粮库,大米加工销售全部由场领导决定。效益好坏职工无权过问,承包只与产量有关,收益与市场无关。职工只有劳动自主权,没有经营自主权,生产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当时的县委、县政府及垦丰公司领导组成调查组到各农场了解情况,我作为调查组成员之一,和大家一起深入到生产队、班组进行座谈走访,了解农工对改革的期盼和要求。通过座谈,了解到大部分职工赞成实行效仿农村改革办法,把土地承包到职工家庭,实行联产承包到户;同时,部分农工也担心打破“大锅饭”后,丢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一旦收成不好收入降低、生活不稳;忧虑职工的生产技术不平衡,造成缺技术农户减产,害怕生产用水纠纷等等。场队管理干部则担心,承包到户后职工不好管理。

为了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了落实生产责任制会议和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试办家庭农场的动员会议,接着又召开了全县三级干部大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承包经济责任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参会人员讨论提出意见,经修改后向全县下发了正式文件。文件中明确,在农场全民所有制不变、职工身份不变的前提下,普遍推行分户、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积极试办家庭农场,使家庭承包推行到农林牧渔各业,联产承包连向千家万户。

这一改革,使全县职工及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长期以来被束缚的生产力得到解放,给农垦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出现了建场以来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分户承包土地以后,承包者敢于向土地投工、投肥、投资。有的户开始自费购置汽车、拖拉机、插秧机、大牲畜等生产资料,并开始注意抓收入、降成本、增效益。1984年春季作业中,水稻播种用种量降低11%,秧本比从1:13.6上升为1:17.7,节省了种子和秧田面积,插秧的进度也比往年加快,80%的农户插上了适时秧;土地承包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不少承包大户和家庭农场的雏形。

在推行分户承包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承包地块比较分散,承包面积按人头平均分配,好地坏地搭配承包,不利于土地集中耕作和机械化作业的推广,阻碍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由于过去企业多年集中经营,“三定五统”的管理,造成定产高、定利高、提留高,职工担心没水插不上秧,亏产赔不起;还担心用水难计量,用水纠纷多,承包户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由于农垦企业改革起步晚、经验少,落后于全国农村改革的步伐,我们最初制定的农场承包责任制构想拘谨,约束较多,办法烦琐,造成政策没有彻底放开,家庭承包不算彻底。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作为政策文件的起草者,始终密切关注着各农场改革的每一步进程。根据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充实、逐步完善,形成了1990年以后大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双层经营体制。

所谓“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大农场负责为家庭农场提供管理与服务;家庭农场负责承包地的种植、作业管理和上交提留,以及自留部分销售。提留上交的形式,也适应市场需求,从上交实物,逐步过渡到用货币来上交承包利费。随着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又出现了承包户与国家利益出现不协调的现象。在用货币上交利费形式进行承包时,由于承包费固定,粮价上调、收入增加时,大农场不能从中受益,大农场负责的各项管理费用支出增大,部分年度出现入不敷出、企业亏损;而用定量上交实物形式进行承包时,一旦粮价上调,农户也不能从中受益。为了兼顾两者利益,势必要每年频繁调整提留指标,反过来影响家庭农场经营承包的稳定性。根据这种新情况,1994年,我们又对土地承包政策做出了新改革,制定出了“三田制”,即:口粮田解决职工的口粮(按照当年的农业人口每人半亩);职工责任田(也称“职工身份田”),其经营收入归职工,用于个人上交养老保险,以保持农工的身份不变、退休后待遇不变。对这部分土地,农场不再收取承包提留;职工退休后,由农场收回并入规模效益田;规模效益田,农场土地除了口粮田和责任田外,全部划为效益田,引入竞争机制,招标承包,打破场队界限向全县和社会招标,其收益纳入农场作为企业经营收入。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县对大农场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年度各项经营管理指标,以县委、县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各农场,年终考核兑现奖惩。责任指标包括生产经营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指标。

为了充分调动生产队这一层次的积极性,完成农业企业的双层经营体制,强化服务职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充分利用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增加经济总量,促进共同富裕,我县又提出把生产队建成经济实体,按照“双层经营、两权分离”的原则,赋予生产队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成为在大农场领导下人财物相对独立、实行完整会计核算的经济单元,成为有自我发展能力,有自我约束力的一级决算主体、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从而激发生产队的积极性。

我们经过调研,制定了对生产队的改革政策,赋予生产队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双重职能。一是管理协调职能。管理本队辖区土地、水面等国有资源;管理维护农田水利设施和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家庭农场和职工;代表农场发包土地,签订承包合同;收缴家庭农场提留费用;组织合同定购产品的交售;组织使用劳动积累工;协调家庭农场的关系;二是生产服务职能。向家庭农场提供机耕、植保、水电以及农用物资、生产技术、经济信息、产品销售等多环节、多方位的服务,指导农户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三是资产经营职能。充分利用本队优势,发展生产队经济,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实现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因地制宜发展多种产业,增加收入,扩大经济总量,壮大生产队经济实力;四是社会管理职能。搞好文教、卫生、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生产队作为经济实体,由农场拨付一定的流动资金,保证运转。生产队可在场内银行开户,可向场内银行贷款或向社会集资扩大生产规模。生产队利润分配方式:生产队的收入由队办经济收入和家庭农场上交利费两部分组成。年初农场对生产队下达上缴利润指标。因队施策,对可开发资源少的生产队上缴利润包干,一定几年不变;对可开发资源多的生产队,实行基数递增包干或超基数分成。生产队实现的利润,在完成上交任务后,剩余部分作为生产队留成基金。留成基金分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储备基金。奖励基金用于生产管理人员的奖金。

在对水稻种植业制定改革政策的同时,对海淡水养殖业、畜牧业、林果业也实施了类似的承包经营。只是承包形式、利润分成办法、分成比率有所区别。

唐海县在改革开放的最初几年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紧密联系农垦企业的实际,迈出了坚实的改革步伐。家庭承包责任制、承包办法的确定,把生产队办成经济实体的完成,使农垦企业改革中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框架基本搭建完成,为此后的改革发展奠定了有力基础。


朱新月,1944年4月生,河北安新人。1969年参加工作,曾任唐海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兼体改办主任,唐海县经贸委主任、党委书记,唐海县交通局党总支书记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