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书所引录的敦煌文献,不管依据何种录文本,均与相关图版进行了核对。若所据录文与图版无误,则仅注明录文本信息;若所据录文与图版有出入,则据图版改之,并在注明录文本信息的同时加以说明。
二、录文尽可能按照原件格式分行进行,每行前加阿拉伯数字表示行号,如字数过多,一行排不了,则移行接排。
三、对原件因残损而导致的缺字,用□表示,每□表示缺一字,但不知残缺字数者,则用表示前缺,表示后缺,表示中缺;但若能根据文义可补者,则在[ ]中补入。
四、对原件中因抄写而导致的脱文、漏字,若根据文义可补者,则在[ ]中补入。
五、对原件辨认不清或释读不出的字,用□表示,每□表示缺一字,但辨认不出字数者用表示。
六、原件字迹不全或不清的,据残存笔画及文义能确知为某字者,补全后在外加□表示;无法补拟者,作为缺字,直接用□表示。
七、原件中的俗体字、异体字,一般改为正体字,但个别文字则照录;原件中的同音假借字和数字大小写照录。
八、原件中出现的错别字,在其后于( )中补入正字;对有异议而无法确定的字,在其后用(?)表示。原件文字旁有倒字符号者,一律改正。有涂改、修改符号者,只录修改后的文字,不能断定哪几个字是修改后应保留的,两存之。有涂抹符号者,不能断定确为作废者,照录;能断定确为作废者,一般不录,但若有必要保留时则照录。原写于行外的补字,径行补入行内,不能确定补于何处者,仍照原样补于夹行中。
九、“P.”表示法国国立图书馆藏敦煌文献伯希和编号。“P.T.”表示法国国立图书馆藏敦煌藏文文献伯希和编号。“S.”表示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文献斯坦因编号。“Дx.”表示俄罗斯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藏敦煌文献编号。“Ф.”表示俄罗斯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藏敦煌文献弗鲁格编号。“北敦”“BD”或“北图”表示北京图书馆(今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文献编号。“北大D.”表示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敦煌文献编号。“浙敦”表示浙江省博物馆藏敦煌文献编号。“V”表示文书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