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漢籍所見中國律宗史料及其價值
域外漢籍研究集刊 第十三輯
2016年 頁37—52
國威
作爲中國佛教“八宗”之一,律宗在相當長的時期内佔據着教界的主流地位。例如,在社會影響上,律師的地位十分尊崇,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敬重[111];在管理制度上,政府設置的僧官一般由律僧或精持戒律的僧人充任;在開壇授戒的儀式中,扮演關鍵角色的“臨壇大德”也多由“明律者”來擔任[112];至於寺院的宗派屬性,唐、五代時的許多大寺都呈現出明顯的律寺形態[113],而早期禪僧“多居律寺”,更是廣爲人知的事實。宋元時期,律宗寖微,但在禪、教、律三足鼎立的格局下仍然保有一定的勢力。然而,宋元之間的長期戰争以及元明之際的動亂,畢竟給作爲律學中心的江浙地區帶來巨大災難,受此打擊,律宗自此江河日下,雖有清代的短暫復興,但較之往日盛況已不啻天淵。
當然,律宗的衰落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既有戒律本身的局限,也有時勢世情的推波助瀾。但若從文獻的角度來看,律部典籍的散佚無疑是最爲重要和直接的原因。道宣、元照等著名律師的很多著作在明清時期已經亡佚,史傳作品中關於律宗的記載也語焉不詳。在此種狀況下,律宗的宗派傳承自然難以爲繼,而相關的學術研究也陷入了無米爲炊的困境,導致律宗成爲中國佛教宗派研究中最爲薄弱的環節。
幸運的是,宋元時期有大批日本僧人入華求法,他們不僅廣泛學習天台、華嚴、戒律、禪學等法門,而且還把大量佛教典籍帶回彼國並刊刻流傳,其中就包括律宗文獻。道宣的《行事鈔》以及元照的《資持記》、《濟緣記》、《行宗記》、《芝園集》等都是賴此因緣方傳授不絶,並於民國初期回流中國,促進了戒律的研究與復興,弘一大師對此有“南山律教,已七百年湮没無傳,所幸遺編猶存海外”之歎[114]。另外,日本僧人對中國律宗的貢獻不僅僅是保存文獻,他們還用漢文創作了大批律宗著述,内容涵蓋人物傳記、法脈傳承、思想儀軌等方方面面,是研究律宗不可多得的寶貴資料。發掘、整理這些作品,無疑能夠極大拓展中國佛教研究的廣度。但由於這些文獻蕪雜而且零散,一時難以盡覆,故本文僅以律宗研究中的具體問題爲例,一方面擇要介紹日本漢籍所載中國律宗的史料,另一方面考察這些資料之於律宗史和律學思想研究的價值。掛漏之處,尚祈識者諒宥。
一 人物傳記
日本在佛教傳入之後,雖然已經具備了一些基本的戒律,但尚缺乏專門的律師以及系統的律學理論,直到鑑真東渡以後,方建立了完整的受戒制度,而日本律宗也正式成立。宋元時期,律僧俊芿、曇照等又相繼入華,將新出的律學著作帶回本國,推動了日本律宗的復興。上述特點決定了兩國律宗具有同源共流的關係,因是之故,日僧編撰的佛教文獻中也保存了大量有關中國律宗的記載。其中,人物傳記是史料最豐富、價值也最高的部分。
日本律僧所纂人物傳記的類型十分豐富,既有單人傳記,如《唐大和上東征傳》、《鑑真和上三異事》等,主要記載鑑真在日本的傳法事蹟[115];又有一寺之僧傳,如《招提千歲傳記》、《千歲傳續録》等,載唐招提寺之建制沿革和歷代寺僧生平[116];還有本宗之總傳,如《律苑僧寶傳》,收録中日兩國三百餘位律師的傳記[117]。這些文獻從各個角度記載了唐宋律僧的生平、行跡,對於豐富中國的律宗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例如,關於鑑真其人,中土文獻僅《宋高僧傳·唐揚州大雲寺鑒真傳》記載稍詳,但對其東渡之後的活動卻不甚了了,身後法脈更是湮没無聞[118]。而《唐大和上東征傳》和《招提千歲傳記》等日本文獻不僅詳細記録了鑑真在中日兩國的傳律活動,而且還爲其弟子義静、祥彦、法進、思託等人立傳。因此,研究鑑真僧團的事蹟及思想,這些文獻是最基本、最可靠的資料。
當然,律宗僧傳的代表作首推《律苑僧寶傳》。此前臨濟宗僧虎關師煉所撰《元亨釋書》雖也專設《明戒篇》,但本身卻是一部綜合性的僧傳,故僅收録了十位律師,無論在覆蓋範圍還是篇幅上都難以體現當時律宗的實力和地位。日本律僧慧堅有感於“宗門碩德,不可以一二數”,然“觀三代僧史并本邦釋書所載”,“未見有一家之正傳”,因此立意撰述[119]。《律苑僧寶傳》成書於貞享四年(1688),凡十五卷,其中前九卷收録從曹魏曇摩迦羅到明代紫雲弘思等二百餘位活躍於中土的律僧,後六卷則載鑑真、道璿等東渡僧及榑桑本土律僧之行跡,是一部專門的律宗史傳作品。此書對於律宗研究最大的價值在於保存了許多中土文獻失載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可以還原唐宋律宗的史實。例如,宋代最著名的兩位律師,一爲允堪(1005~1061),一爲元照(1048~1116)。允堪撰《會正記》,元照撰《資持記》,二記所論多有不同,遂使律宗析爲會正、資持二派,影響可謂深遠。關於二人之間的關係,很多學者認爲元照乃允堪之付法弟子[120]。此種觀點可能基於《釋氏稽古略》卷四之記載:
師名允堪,錢塘人,幼從天台崇教大師慧思祝髮。學無不通,專精律部。慶曆、皇祐以來,依律建戒壇於杭之大昭慶、蘇之開元、秀之精嚴。歲歲度僧,祝延聖壽。師著《會正記》等文十二部,講續南山宣律師之律藏。自其後有靈芝律師元照,繼嗣其宗焉。[121]
《大昭慶律寺志》卷八亦呼應其説:
陳舜俞《行業記》略云:師諱允堪,錢唐人也……皇祐年間,又於蘇州開元寺、秀州精巖寺,皆建戒壇,弘範毗尼。嗣之者靈芝元照律師。[122]
二者雖然都本於允堪的行業記,但從語氣上來看,《釋氏稽古略》中“自其後有靈芝律師元照,繼嗣其宗焉”一句明顯不是原文,其可信度很值得懷疑。即使出於行業記,“繼嗣其宗”有可能僅就祖統而言,也不能坐實二人師徒授受的關係。另外,陳舜俞約卒於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123],元照其時二十七歲,按資歷不太可能主持大昭慶寺這樣的名刹。且元照元符元年(1098)方入主靈芝寺,陳舜俞如何可能於二、三十年前知道“靈芝元照律師”的稱謂呢?故“嗣之者靈芝元照律師”一句不可能出於陳舜俞之手,應是後人所羼入。所以,《釋氏稽古略》和《大昭慶律寺志》的記載皆不可靠。另外,有證據表明,允堪與元照應相隔兩輩:允堪有弟子靈玩(1032~1107),其行業記爲元照所撰:
師諱靈玩,字占叔,本郡宋氏子。童年厭世,禮開元寺妙明僧正曇可爲師。二十三試經業得剃度,當年納具戒,即有志于學。聞天台真悟律師闢絳紗于錢唐,遂與同友仲卿而就學焉。[124]
元照與靈玩有舊,但二人並非同輩:“(靈玩)親度上首曰知孟,具狀先師平生行業,求文爲記。予尊僧正實爲先達,僧正視予不以晚輩,抑與師有舊,故不敢辭。”[125]既然元照對靈玩尚以晚輩自居,那麽允堪與元照之間就不太可能有直接的師承關係。雖然我們得出了“元照非允堪親傳弟子”的結論,但這只是建立在間接證據上的推測,況且有破而無立,並没有完全解決這個問題。《律苑僧寶傳》卷九則提出了另外一種説法:“(元照)嗣擇其律師,南山十五世之孫也。”[126]是書卷八《宋錢塘菩提寺真悟智圓律師傳》又載擇其爲允堪之弟子:“有嗣法上首,名擇其律師,著《律宗行事儀》二卷。”[127]那麽三人之間的師承關係當爲“允堪—擇其—元照”。擇其與允堪的關係有中土文獻爲證,李光《律師通公塔銘》:
其後聞錢塘擇其律師,即會正記主之門人,深得南山四出求異之意,因杖錫從之,服膺累載,卒究其業。一時學者皆敬畏之,有“虎子”之稱。其公謝講,乃以所援鐡手爐并《會正記》以付之。[128]
“會正記主”即爲允堪。綜合以上材料,可知擇其爲允堪弟子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但元照師承擇其的記載卻僅此一例,尚不能妄下決斷。不過,二師確乎被時人相提並論,如高麗金富軾所撰《靈通寺大覺國師碑》:“(義天)所遇高僧五十餘人,亦皆咨問法要……戒律則擇其、元照。”[129]故此説即使不能坐實,亦可聊備一格。
二 法脈傳承
由於日本佛教具有强烈的宗派化傾向,故對師承和祖統十分重視,日本的佛教史籍也體現了這一特點。相關的律宗文獻不僅詳細記録了本國宗派傳承,還追溯中國乃至印度的祖師,如凝然《律宗瓊鑑章》、《八宗綱要鈔》、《内典塵露章》、重慶《傳律圖源解集》、豐安《戒律傳來記》等皆屬此類。當然,前文提到的傳記作品中也包含相關資料。這些材料至少具有兩方面的價值:一是有助於考察唐宋律僧的實際傳承,二是透露了律宗祖統的建構過程。
梳理師承關係,對於宗派歷史及思想源流的研究都有重要意義。但由於中國律宗文獻的散佚,致使許多律師的師承没有絲毫綫索可稽。例如,允堪是宋代律宗的標誌性人物之一,但關於其師資所承,僅《釋氏稽古略》卷四載:“幼從天台崇教大師慧思祝髮。”[130]很明顯,允堪只是依止慧思出家,並不一定從其受學。若僅依據中土文獻,那麽允堪律學的思想淵源是無從考察的。而日本漢文典籍則保存了相關信息,《律宗瓊鑑章》:“第十三祖宋台州允堪律師亦真悟,承于擇悟,宏敷律部。”[131]《傳律圖源解集》卷上亦有相同記載[132]。擇悟,又作“擇梧”,《律苑僧寶傳》卷八載:“(允堪)入擇梧律師輪下得法。”[133]如此,允堪的律學當承自擇梧。另外,北宋天台宗僧人智圓《大宋錢唐律德梧公講堂題名序》記載,擇梧曾學律於處雲:“錢唐保寧寺律德梧公始學終南删補於同郡處雲師。”[134]“梧公”即擇梧也。又據《律苑僧寶傳》卷八《法榮處雲二律師傳》,處雲爲法榮弟子,而法榮則承自無外律師[135]。如果再加上前文提到的擇其(因元照的師承尚不能完全確定,故不論),那麽“無外—法榮—處雲—擇梧—允堪—擇其”的師承關係就被復原出來,而五代至北宋這一段時期内律宗發展的主綫也就凸顯無疑了。
祖統雖然建立在師承的基礎之上,但又不完全相同:師承側重於歷史的真實,力圖客觀還原師徒授受的關係,排他性不强,例如《律苑僧寶傳》卷八除了爲紹承無外律師正統的法榮立傳,還記録了藴琮、觀復、處洪、彦珍等其他弟子[136]。同樣,是書在介紹法榮時,除了得法弟子處雲,還將普濟、德明、洪信、文迺等人並立[137];而祖統則將歷史懸擱,着眼於區别嫡庶、强調正統,具有濃厚的象徵意義,是一種回溯性、理想化的特殊系譜。唐代僧人已經開始關注祖統的創建,但當時主要以禪宗爲主[138]。進入宋代以後,隨着儒家道統學説的進一步鞏固,各宗蜂起仿效,分别建立起本宗的法脈承襲圖,並尋求官方的認可[139]。在此種思潮之下,律宗僧人也進行着清理、建構本宗祖統的努力[140]。由于宋代律宗僅餘南山一脉,故譜系的建構以南山宗爲主。靈芝元照在這一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他通過批判前説,提出了一個自曇無德至道宣的“九祖説”。然而,此説至唐代道宣而止,道宣以後的數百年歷史皆付之闕如,因此並不是一個完整的宗派譜系。但由於宋元以後律宗式微,故祖統的增補與建構基本處于停滯狀態,一直因襲“九祖説”。直到清代,釋書玉才將允堪、元照二師綴於其後,而文海福聚的《南山宗統》則進一步填補了道宣與允堪之間以及元照之後的大段空白,初步建立了較爲完整的律宗譜系。這一譜系在恒實源諒所撰《律宗燈譜》中也得到繼承,其具體内容爲:道宣、文綱、滿意、大亮、曇一、辯秀、道澄、澄楚、允堪、元照、法聞、道孚、如馨[141]。
如果僅從中土資料來看,那麽律宗的祖統直到清代中葉才基本完善。事實上,早在鐮倉時代,日本僧人凝然(1240~1321)就在元照九祖説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從道宣到石林行居共二十一代的唐宋律宗譜系,所列歷代祖師分别爲:道宣、周律師、道垣、省躬、惠正、玄暢法寶、元表、守言、無外、法榮、處雲、擇梧、允堪、擇其、元照、智交、東堂惟一、竹溪法政、石鼓法久、上翁妙蓮、石林行居[142]。《傳律圖源解集》亦因襲此説,只是在個别文字上有所出入[143]。可以看到,中、日兩種譜系無論在人數上還是人選上都存在較大差異。從人數上來説,日僧所撰更爲豐富、合理,中國僧人所撰則比較粗糙。例如,後者以允堪接續澄楚,然澄楚爲五代時人,卒於後周顯德六年(959),而允堪生於景德二年(1005),期間有近五十年的空白。另外,法聞活動於元代,去元照已近一百五十年。即使祖統不必拘泥於史實,但此譜仍然失之斷續。若從人選上考察,同樣以日僧所撰爲勝,因譜中之人皆歷歷可考,且師承有序。清代律僧所作的譜系則有拼湊之嫌,如滿意、大亮、曇一普遍被認爲是相部宗法礪的後裔,而非南山一脈[144],故不應列入此譜。當然,日僧所作譜系之所以殊勝,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編撰時間早、史料豐富,而中國僧人直到清代才着手這項工作,根本已無文獻可徴,自然舛訛百出。
不過,與禪宗的傳燈録類似,上述兩種祖統都是後人的回溯與建構,並不能準確反映當時的律宗實況。清代僧人所作的譜系自不待言,日僧所撰雖然更接近史實,但也受到了主觀意識的過濾和影響,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元照傳人的選擇上。元照弟子衆多,如《釋門正統》所謂“主法慧大悲、祥符戒壇、浄土寶閣、靈芝崇福凡三十年,衆常三百”[145]。其中較爲重要者有用欽、則安、行詵、思浄等。凝然選擇以智交接續元照,但中日兩國關於此人的資料都不多,中國僅《寶慶四明志》卷一七“三峰山廣福院”條下載“院有智交律師塔,黄州教授曹粹中銘”[146]。據是書卷八,“曹粹中字純老,定海人,中宣和六年進士丙科”[147],則其生活時代與元照的弟子相符,所撰塔銘當爲此智交無疑。日本的《律苑僧寶傳》雖然爲其立傳,但僅“交開法開元院,爲學士之所欽仰”一句[148],保存的信息極少。從這些記載中也看不出智交有何過人之處。如果全面考察相關史籍,我們會發現,用欽才是元照的上首弟子:首先,他是元照傳記中提到的唯一一位弟子,《釋門正統》卷八:“政和六秋,命諷《普賢行願品》,舍枕舉首,若有所見,趺坐而絶。湖上漁人聞天樂聲。壽六十九,臘五十一。得法用欽等五十人葬寺西北。”[149]其次,繼承元照衣鉢的也是用欽,他還主持爲元照奏請了“大智律師”的謚號,《咸淳臨安志》卷七九引何澹《靈芝崇福寺記》:
紹興十一年,照門人用欽聚其徒謀曰:“吾師不徒爲後學宗,爲民有禱靡不應,其可無謚號?”請諸朝,得謚大智律師,塔曰戒光之塔。其徒自是思侈上賜,日以興廢爲事。[150]
故用欽在元照弟子中當爲衆首,並且很可能繼任爲靈芝寺的寺主。另外,在時人心目中,傳承元照律學的也是用欽,如孫邦《寶乘寺結界記》:
建炎改元,歲在丁未。八月,官軍據錢塘作亂。冬十有二月,王師南討。纔克平,而了全師實主寶乘。慨然悼聰志之不就,歎國步之多艱,顧無以爲國爲民祈福殄災,乃謀諸其徒與諸檀信,膝行造請今律師欽公,結此界相,以嚴僧居,以隆佛事,爲永永饒益方便。欽公嗣照之學,爲東南稱首,嘉全之勤,惠然肯來。[151]
從“欽公嗣照之學,爲東南稱首”的記載來看,用欽在當時的律界聲望頗高。另《淳祐臨安志輯逸》卷七“普救院”條下:
用欽律師,姓俞,嘗住持此院,戒行嚴潔……紹興二十二年坐亡,太師史越王浩碑其塔,略云:發大智之門,得大智之道。靈芝之席,龍像雖多,如師傑然,亦不僂指。銘曰:堂堂欽公,禀承天智,作獅子吼,震動天地。[152]
説明用欽在靈芝衆弟子當中最爲稱首。因此,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説,用欽都應該是元照真正的衣鉢傳人。凝然之所以將當時並不出衆的智交列爲次祖,乃是因爲日本真照律師從石林行居學律,而行居的師承則可追溯至智交。用欽則因爲不在這一師承關係之中,再加上弟子輩中没有傑出的人才,其應有的歷史地位就逐漸被遺忘了。
三 律宗撰述
前文已經提到,中國的律宗文獻在宋元之後大批散佚,這不僅對宗派的傳承是一個巨大打擊,同時也限制了律宗的學術研究。幸有日本求法僧將很多律宗撰述攜歸本國,其中的一部分經過整理和刊刻,得以流傳至今。例如,元照的《資持記》大概於元明時期亡佚,而此書的宋版卻在日本保存完好,並多次被翻刻。不僅如此,日本律僧在刊版過程中還進行了創造性的改編:元照的《資持記》和《行事鈔科》皆爲闡釋道宣《行事鈔》之作,但之前三書異部别行,頗不便披覽。貞享三年(1686),慈光和瑞芳將《資持記》分綴於《行事鈔》之下,並將科文繫於頁眉,題爲《三籍合觀》[153],十分有利於是書的閲讀和流傳。另外,還有一部分律宗文獻雖然没有完整地保存下來,但在日僧的漢文撰述中多見徵引,故相關信息甚至原書内容仍可稽考。例如,道宣之後的南山律宗,基本上是圍繞對《行事鈔》的不同解釋而展開的,《釋氏稽古略》卷四:“唐太宗貞觀中,永興軍終南山澄照大律師道宣作《戒疏》、《羯磨疏》、《事鈔》,弘《四分律》,流傳逾四百載,釋義近六十家。”[154]因此,六十家鈔記實際上就是唐宋律宗發展的主綫。宋僧懷顯在《律宗新學名句》中分别記載了六十家的名號及著作名稱[155],但多有闕疑。日本僧人戒月據之改寫爲《行事鈔諸家記標目》,一方面校訂文字,補録人名和書名的異説,另一方面拾遺補闕,增廣了六十家之外的《行事鈔》注解,如“行事鈔記十卷未詳記名,右一部唐京兆光明寺智仁律師著。《事鈔》一出,諸家著記,以師爲始,係所謂六十家之外矣”,指出智仁律師的著作才是最早解釋《行事鈔》的作品。又如“《行事鈔引源記》二十一卷,右一部唐會稽雲門寺靈澈律師述,亦係六十家之外矣”[156]。這些信息不見於中土文獻,卻保存在日本漢籍中。將其重新發掘整理出來,對於唐宋律宗史的考察和復原具有重要價值。
由於日本律宗中興之祖俊芿所承爲元照一脈,故日本律僧對元照的撰述特爲關注。除了律學鈔記,元照還有多種作品傳世,其中《芝園集》是其單篇文章的彙編,包括碑銘、傳記、書信、序文等,保存了很多當時律宗的史料。《釋門正統》、《佛祖統紀》等中土文獻皆著録爲二十卷[157],但目前僅餘兩卷。從其他文獻的引述中,尚能一窺舊貌,如元代律僧省悟所編《律苑事規》收録了一篇名爲“蘭盆獻供”的短文,末有小注:“右語《蘭盆疏》語,大智律師出之,如《芝園集》第十三卷中。”[158]則《芝園集》卷一三當有《蘭盆疏》一文。另外,《律苑事規》還著録了其他文章:“《南山齋忌疏》語,大智律師出,《靈芝疏》,希顔法師出,並在《芝園集》中。”[159]此中需要注意的是,《靈芝疏》乃祭祀元照時所宣讀的齋文,而作者希顔爲南宋時人。後人的作品見於《芝園集》,説明此書非元照親自纂成。那麽誰纔是真正的編者?日本文獻《律宗瓊鑑章》對此有明確記載:“道言即撰《芝園集》,成十七卷。後同門學四明守傾遂集,復成二卷。”[160]説明此書乃元照的弟子道言和守傾共同編纂,爲我們考察是書提供了極爲有益的信息。但此處著録爲十九卷,與中土記載不同,未知孰是。
元照現存作品中還有《補續芝園集》和《芝園遺編》。前書不題編者,唯《卍續藏》目録注“日本輯”[161]。書中包含六篇文章,皆爲塔記、廟記、立像記等,文體較爲單一,當爲日本僧人於文獻中輯得元照文章,裒爲一書。《芝園遺編》收録十六篇文章,題材廣泛,有議論、儀軌、書信、講義等,共三卷,在中、下卷卷首皆題“六世法孫道詢集”[162]。是書卷末有日僧訥翁的跋語:
貞和三年丁亥大蔟五日,前泉涌老比丘淳朴於竹園軒看讀挍訂之次,卒點旁訓云。今寬文九年孟秋下旬,更挍潤色之,以壽梓流世矣。欲繼法燈而永照迷闇,濟羣生而遠沾妙道,忝浴祖恩,欽擬報答云。[163]
則此書雖非日人所輯,卻經日僧淳朴兩次校勘,並於寬文九年(1670)刊行。泉涌寺乃俊芿所創,是日本有名的律刹。既稱“前泉涌老比丘”,則淳朴當爲律僧無疑。日本律僧對祖師撰述的保存及流布,可謂有功焉。
宋代律宗史上最著名的事件,當推會正、資持疏爲二派。《佛祖統紀》記載了此事的前因後果:
律師允堪,錫號智圓,慶曆間主錢唐西湖菩提寺,撰《會正記》,以釋南山之鈔。厥後照律師出,因争論遶佛左右、衣制短長,遂别撰《資持記》,於是會正、資持,遂分二家。[164]
則允堪《會正記》與元照《資持記》在闡釋《行事鈔》上的分歧是這一事件的直接導因。此事在明代仍有遺響,王禕《叢録》載:
律學均以南山爲宗,真悟智圓律師允堪著《會正記》等文,實出六十家釋義之外,是爲會正之宗。至大智律師元照,復别以《法華》開顯圓意,作《資持記》,乃與《會正》之説不能有同,是爲資持之宗。二宗今雖並存,而學者多遵資持之教。此則世之所謂律也。[165]
《資持記》賴日僧傳承,得以保存至今。而《會正記》則隨着會正派的衰微而逐漸銷匿,後世雖間有研習[166],但最終未能免於亡佚的命運。學者提及此書,無不嗟歎。實際上,此書雖散佚,但並未全佚,日僧照遠撰於貞和五年(1349)的《資行鈔》引用《會正記》達八百餘處[167],雖非全秩,但原書之體例乃至觀點皆可考見大端。日本學者曾言及此書,亦曾引用其文,但卻没有發現書中保存了大量《會正記》的佚文,未能推進對允堪及會正派的深入探討[168],殊爲可惜。除了《資行鈔》,其他文獻亦存有《會正記》的佚文,如金沢文庫所藏《事鈔節古義文》等[169],倘能將這些佚文輯爲一編,勢必能夠進一步推動宋代律宗及律學研究的開展。
四 思想儀軌
律宗雖不以理論見長,但仍然建立了自己獨特的思想體系,其中南山宗的判教思想以及“四科”的提出最具表徴性。道宣首先將一代之教法分爲“化教”和“行教”,前者偏重於思想理論,後者偏重於行持。根據義理的深淺,“化教”又可分爲性空教、相空教和唯識圓教,“行教”則分爲實法宗、假名宗和圓教宗。在判教的基礎上,以性空觀、相空觀和唯識觀爲内容的“南山三觀”也建立起來。“四科”指戒法、戒體、戒行和戒相,是道宣從八萬四千戒條中抽象出來的概念和範疇,也是南山宗最基本的理論框架。唐宋律師的鈔記以及其他律學著作從各個角度對這些思想做了闡釋,而日本僧人在入華求法及研讀學習的過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的理解,並整理記録下來,如凝然《律宗綱要》、英心《菩薩戒問答洞義抄》、宗覺《大乘圓戒顯正論》等。其中,《律宗綱要》以問答體的形式介紹了律宗的教義、法門等,最爲簡明扼要,故流傳廣泛。凝然對律宗要義的把握十分準確,如此書卷上謂:“終南尊者四教開宗,隨宜託緣,勢變多端。然其祖意所指之處,不過三觀三宗義門。”[170]並進一步闡述了三觀三宗的立意所在。他對戒體的認識與定位同樣很有見地:“戒體法門是律宗之眼目,戒學之骨髓也……此四科中,戒體一門要妙精髓,根源基地。”[171]肯定了戒體思想在律宗理論中的核心地位。天台宗向來重視戒律,在律學理論尤其是戒體思想的建設上貢獻良多。日本天台宗也繼承了這一傳統,天心《天台戒體訣》和定月《天台戒體明燈章》是爲其中的代表[172]。日本僧人的律學思想雖多祖述唐宋,殊少發明,但在中土律宗文獻大批散佚的背景下,其續絶存亡之功亦不可揜滅。
注重行事儀軌是律宗的一貫傳統,王建光認爲:“律宗的思想和撰述主旨是要疏而有據、起而能行、納戒入心、光顯於外,其不僅重視詮釋佛教大意,更重以起行立宗。”[173]道宣、元照等祖師皆創制過多部儀軌作品,以指導受戒、齋供等法事活動。不過,此類文獻着眼於實用,故在失去宗派組織依托後成爲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散佚十分嚴重。而日本律宗雖難稱興盛,但累世傳承不絶,對儀軌一直有現實需求,因此保存下來的作品也很多。其中數量最爲豐富的當推授戒儀,尤其是菩薩戒儀,如《東大寺授戒方軌》、《唐招提寺戒壇别受戒式》、《授菩薩戒儀則》等。除了授(受)戒儀,結界、布薩也是獨具特色的律宗儀式,忍仙撰於嘉曆三年(1328)的《律宗行事目心抄》詳細解答了各種行事中的疑問,對於考察和復原這些儀式的具體過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174]。衣制是律宗的關鍵問題之一,也是導致會正派和資持派分裂的主要原因。日本僧人對此也給予了特殊關注,《佛門衣服正儀編》、《僧服正檢》、《釋氏法衣訓》等作品記録了僧衣的規格、法式等,是佛教服飾的重要史料[175]。近年,一部記載律宗生活及修行軌範的作品——《南山北義見聞私記》被發現,此書由覺仙忍宗編纂,信遵重新釐定,刊爲二卷,内容包括開講、結界、布薩、結夏等法事活動,同時亦有飲食、澡浴等生活規範,是對京都泉涌律寺及其下院日常行事的忠實記録,十分珍貴[176]。這些文獻雖然都成於日僧之手,但大部本於唐宋律宗撰述,故有補於中國律宗的考察。另外,日本尚有許多律寺存世,這些寺院在建築和布局上亦是模仿唐宋律寺,如招提寺爲唐代風格,而泉涌寺則基本複制了南宋明州景福律寺。更爲重要的是,這些寺院中如今仍有僧人活動,一定程度上延續着宗派法脈,可以説是律宗研究的鮮活標本。
以上簡要介紹了日本漢籍所見中國律宗史料,並初步展示了這些材料在解決具體問題中的價值。誠然,日本保存的漢文典籍對中國佛教諸宗派的研究皆有參考意義,但其作用卻不能等量齊觀,如果説日本禪籍對中國禪宗研究更多的是補充和佐證,那麽日本律學撰述在中國律宗的研究中卻發揮着基礎性作用,其地位無論怎樣强調也不過分。隨着律宗研究的逐步推進,這批文獻的價值也會進一步凸顯出來。
需要補充説明的是,我們應該辯證地看待日本律宗文獻,不能一味拔高和信從,因爲這些資料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律苑僧寶傳》雖然爲很多律師立傳,卻經常缺少姓名、籍貫、駐錫寺院等核心信息,只能靠一些評論性的内容來支撐,如《後唐立律師傳》:“立律師者,不知何許人。博學多識,精於毘尼,聲名炳著。著事鈔記若干卷,乃六十家之一也。”[177]其主體當來源於《律宗新學名句》卷下“立律師有記,未詳題號州郡”的記載[178]。至於“博學多識,精於毘尼,聲名炳著”等描述,很可能出於作者臆造。此種情況在是書中頻繁出現,使用時須加以考辨。另外,這批文獻多未經整理,故文字訛誤很多,如《律宗瓊鑑章》載律宗第十祖爲“法北宋”[179],但根據《律苑僧寶傳》及《傳律圖源解集》等資料,十祖當爲“法榮”。則《律宗瓊鑑章》在抄寫或刊版過程中將“榮”字誤拆爲“北宋”兩字,導致記載上的錯訛。因此,在利用這批文獻時,最好互相參照並詳加案覆,儘量避免由此造成的失誤。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新聞傳播學博士後流動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