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天道与人道
历史地看,不同的哲学传统总是包含某些基本或核心的概念。以西方哲学而言,如果追本溯源、从古希腊说起,常常便会提到那个时代的核心概念,即“逻各斯”(logos)。当代一些西方哲学和西方文化的自我批判者(如后现代主义),每每把所谓“逻各斯中心主义”视为西方哲学和文化的基本传统。从这种批评中,也可看到逻各斯在整个西方哲学和文化中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同样,中国的哲学传统中也有其核心的观念,后者在“道”那里得到了具体的体现。“道”的原始涵义涉及道路,从《诗经》中便不难看到这一点。道路作为人之所履,既可以通达四方,又坚实而有根基,道路所具有的这些特点,为其进一步提升、泛化为涵盖宇宙、人生的一般原理提供了可能,而在中国哲学的演进中,“道”确乎被逐渐赋予以上的普遍内涵。作为宇宙、人生的普遍原理,“道”一方面被用以解释、说明世界之中各种不同的现象,后者既包括天地万物,也涉及社会领域;另一方面又被视为存在的终极根据:千差万别的各种事物,其最终根源往往都被追溯到“道”。
在中国哲学中,“道”具体又展开为“天道”和“人道”。天道更多地与自然、宇宙相联系,其涵义在中国古代最早的经典之一《周易》中已得到某种阐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这里的“形而上”,首先区别于我们在经验世界中所看到的千差万别的现象。相对于多样的现象,道作为形而上者体现了存在的统一性:以道为存在的终极原理,千差万别、无限多样的事物和现象扬弃了彼此的分离而呈现了内在的关联。就此而言,天道以统一性为其题中之义。
《周易》中关于道的另一重要观念是“一阴一阳之谓道”。所谓“一阴一阳”,主要指“阴”和“阳”两种对立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一阴一阳之谓道”所涉及的,不外乎世界的变迁、衍化。作为现实的存在,世界不仅千差万别,而且处于流变过程之中,这种变化过程可以通过什么来把握?其中是否存在内在的法则?“一阴一阳之谓道”,可以看作是对以上问题的解释。
这样,一方面,千差万别、无限多样的世界以道作为其根据和统一的本源,另一方面,世界的变化、发展又以道为其普遍的法则。质言之,道既被视为世界统一的本原,又被理解为世界发展的法则,在道的观念之下,整个世界已非杂乱无章、无序变迁,而是表现为一种有序的形态。从“多”和“一”的关系来看,多样的事物(万物),最后可以统一于作为“一”的道;从事物的变动来看,其衍化过程又有理可循,而非杂而无序。要而言之,天道的以上涵义表明,天地、宇宙有内在秩序,而道就是这种秩序最深沉的体现。
除天道之外,道又指人道。人道在宽泛意义上与人以及人的活动、人的社会组织等相关联,表现为社会活动、历史变迁中的一般原理,《周易》所谓“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便从一个方面表现了这一点。人道意义上的“道”,首先涉及广义的社会理想、文化理想、政治理想、道德理想等等,它同时也被理解为体现于社会文化、政治、道德等各个方面的价值原则。“道”的以上涵义,在古代哲学家的具体论述中得到了多方面的阐释。孔子曾提出:“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这里的“谋道”,便涉及对“道”的追求,“忧道”则表现为对“道”的关切,作为追求、关切的对象,“道”即以广义的社会理想、文化理想、道德理想等等为内涵。孔子又说,“道不同,不相为谋”,其中的“道”,同样也是指广义的社会文化理想或政治道德理想。价值理想不同、价值追求相异,便往往缺乏共同语言,彼此之间也很难相互交往和沟通,这即是“道不同不相为谋”所表达的意思。孔子关于道的另一个重要观念是:“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所谓“弘道”,是指人能够使广义上的社会政治、文化理想得到实现,这里的道同样也以价值理想为内容,体现在社会文化、政治、道德等各个方面。
人道意义上的“道”,同时表现为一种规范系统。规范有两重作用:从正面看,它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应当如何做,简言之,引导人们去做应该做之事;从反面说,它则告诉人们什么不可以做,亦即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或限制。作为人道,“道”的涵义,往往体现于这种规范系统之上。道的以上涵义与道的原始涵义相互联系,如前所述,道的原始涵义之一是道路,道路总是通向某处,引申而言,“道”意味着将人引往某一方向或引导人们达到某一目标。道所蕴含的这种引导性内涵经过提升以后,进一步获得了规范的意义。中国哲学一再将礼、法与道联系起来。礼既表现为政治领域的体制,又展开为规范系统,礼之于人,犹如规矩之于方圆。规矩为方圆提供了准则,礼则为人的行为提供了普遍的规范。同样,法也对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表现为一套规范系统。当然,相对于礼,法作为规范更具有强制性。对中国哲学而言,礼与法尽管有不同的特点,但都是道的体现,所谓“礼者,人道之极也”、“法者,天下之至道也”,便从不同方面肯定了这一点。
孟子曾指出:“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这里的“道”同样包含价值原则、规范之意。规范的作用之一是提供评价行为的准则:行为如果合乎一定的规范,便被理解为正当之举;不合乎一定规范,则被赋予不正当的性质。所谓“得道多助”,意味着行为合乎普遍的价值原则或规范,具有正当性,从而,能够得到人们的支持。反之,如果行为不合乎这种原则或规范,则往往缺乏正当性,从而也难以得到人们的认可。
中国哲学的其他一些学派,也对道的规范性予以多重关注。黄老之学讲“道生法”,即视道为终极性的根据,并将其理解为“法”所由形成的本源。这里不仅表现了对作为终极存在的道的确认,而且将其理解为规范性之源。法家同样对道相当重视。韩非提出“缘道理”,并对“道”和“理”做了区分:相对于“理”而言,“道”是一种更为普遍、更为本原的法则。对道的依循(缘),则从另一方面突出了道的规范意义。
在道的二重形态(天道与人道)中,天道作为宇宙、自然的法则,属“必然”;人道作为社会之域的理想、规范,则表现为“当然”。从“必然”和“当然”的关系看,道既涉及“世界是什么”、“世界如何存在”,又关乎“人应当做什么”、“应当如何做”。从天道的视域看,这个世界既是多样性的统一,又处于变化的过程中,而天道本身便表现为世界的统一性原理与世界的发展原理;在人道的层面,问题则涉及人自身以及人所处的社会应当如何“在”。可以看到,以道为视域,世界“是什么”和人应当“做什么”、世界“怎么样”与人应当“如何做”等问题,内在地关联在一起。